一般警察特考 ─ 考試科目
一般警察特考科目/警察體能測驗與及格標準一覽
一般警察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分為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第二試為體能測驗,分為立定跳遠及跑走。
一般警察特考科目
一般警察特考三等專業科目共5科、四等共3科,共同科目包含國文、法學知識及英文,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警察體能測驗。
(一)普通科目:
等別 | 普通科目 |
一般警察二等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憲法與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50%、英文50%) |
一般警察三等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一般警察四等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概要50%、法學緒論50%) ※3.英文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自112年起,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不再列考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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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警察二等專業科目:
類科 | 專業科目 |
刑事警察人員 (數位鑑識組) | 1.計算機系統(包括計算機結構、作業系統); 2.資料庫管理與運用; 3.電腦通訊(包括無線網路); 4.網路與資訊安全(包括資訊安全技術與應用、資安事件處理) |
刑事警察人員 (電子監察組) | 1.通訊概論; 2.資料庫管理與運用; 3.電子學; 4.網路工程 |
刑事警察人員 (犯罪分析組) | 1.計算機數學(包括離散數學、機率與統計); 2.計算機概論(包括計算機結構、資料結構、程式設計); 3.資料探勘技術(包括資料庫管理與運用、線上交易處理【OLTP】、資料倉儲【Data Warehouse】、資料探勘【Data Mining】); 4.數位訊號處理(DSP)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三)一般警察三等專業科目:
類科 | 專業科目 |
行政警察人員 | ◎1.行政法; ◎2.行政學;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心理學; 5.公共政策 |
消防警察人員 | 1.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 2.建築防火; 3.微積分; 4.分析化學(含儀器分析); 5.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
外事警察人員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國際公法; 3.國際關係; 4.社會科學研究法與統計; 5.外語口試(英語、日語)(選試科目) |
犯罪防治人員 (預防組)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社會學與社會工作; 3.心理學; 4.諮商與輔導; 5.社會科學研究法 |
警察資訊管理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資料庫應用; 3.資訊管理; 4.網路安全與資訊倫理; 5.物件導向程式設計 |
警察法制人員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行政法; 3.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 4.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5.智慧財產權法 |
行政管理人員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公共政策; 3.行政法; 4.人力資源管理; 5.安全管理 |
水上警察人員 (輪機組) | ◎1.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輪機管理與安全;3.輪機工程(包括推進裝置、輔機與輪機英文); 4.船用電機與自動控制; 5.船舶主機(柴油機) |
水上警察人員 (航海組) | ◎1.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 3.航海學; 4.航行安全與氣象; 5.船舶通訊與航海英文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四)一般警察四等專業科目:
類科 | 專業科目 |
行政警察人員 | ◎1.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2.犯罪學概要; ◎3.刑法概要 |
消防警察人員 | ◎1.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 ◎2.火災學概要; ※3.普通物理學概要與普通化學概要 |
水上警察人員 (輪機組) | ※1.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輪機管理與安全概要; 3.輪機工程概要(包括推進裝置、輔機與輪機英文) |
水上警察人員 (航海組) | ※1.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概要; 3.航海學概要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一般警察特考體能測驗項目(警察體測第二試)
體能測驗項目合格標準如下,如有專人指導,用對方法努力練習就能安穩過關。
測驗項目 | 第二試體能測驗各實施項目及格標準 |
立定跳遠 | 男性190公分以上;女性130公分以上。 |
跑走 | 男性1,600公尺494秒以內;女性800公尺280秒以內。 |
一般警察特考科目Dcard常見問題
Q:一般警察特考科目考什麼?
一般警察特考三等專業科目共5科、四等共3科,共同科目包含國文、法學知識及英文,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警察體能測驗。
Q:一般警察特考體能測驗?
一般警察特考體測項目為「立定跳遠」及「跑走」,立定跳遠及格標準,男性190公分以上;女性130公分以上,跑走及格標準,男性1,600公尺494秒以內;女性800公尺280秒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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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警察特考科目與成績計算
一般警察特考科目/警察考科考哪些?成績計算方式
每年警察特考科目共同科目為國文(作文)、法學知識及英文,而專業科目依不同類組有所不同。而一般警察特考體測以合格制考驗考生立定跳遠以及限時跑走能力,二試合格者才為錄取人員。警察特考每年考試科目中共同科目為國文(作文約佔60分)、法學知識及英文,共同科目成績x10%,專業科目成己總和/科目數 x80%,兩者合計即為該次考試成績。
一般警察考試地點(警察考場)
考試分臺北、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八考區舉行,外事警察人員類別及第二試體能測驗僅設臺北考區。
應考人應自行選定應考考區、等別及類別,報名完成後,不得更改。另外,詳細考場則會在考試前半個月內公布(詳細公布日期依簡章說明為主),報考同學可利用准考證號碼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試區查詢」項下查詢。
一般警察特考成績計算(警察特考筆試、警察特考體測)
筆試成績 | 1.一般警察二等/三等: (1)普通科目每科成績X10%,專業科目成績總和/科目數X80%,兩者相加合計。 (2)如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之外語口試未滿60分,或體能測驗未達合格標準,不予錄取。 2.一般警察四等: (1)各科目平均成績計算。 (2)如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體能測驗未達合格標準,不予錄取。 |
體能測驗 | 第二試體能測驗各實施項目及格標準如下: 1.男性應考人:立定跳遠190公分以上、跑走1,600公尺494秒以內。 2. 女性應考人:立定跳遠130公分以上、跑走800公尺280秒以內。 |
備註 | 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之外語口試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一般警察特考科目
一般警察特考科目前有「◎」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警察共同科目:
一般警察三等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概要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一般警察四等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概要50%;法學緒論50%) ※3.英文100% |
警察專業科目:
類科 | 等別 | 考試科目 |
行政警察人員 | 三等 | ◎1.行政法;◎2.行政學;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4.心理學;5.公共政策 |
四等 | ◎1.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2.犯罪學概要; ◎3.刑法概要 | |
消防警察人員 | 三等 | 1.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 2.建築防火; 3.微積分; 4.分析化學(含儀器分析);5.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
四等 | ◎1.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 ◎ 2.火災學概要; ※3.普通物理學概要與普通化學概要 | |
外事警察人員 | 三等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國際公法;3.國際關係;4.社會科學研究法與統計;5.外語口試(英語、日語)(選試科目) |
犯罪防治人員 (預防組) | 三等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社會學與社會工作;3.心理學;4.諮商與輔導;5.社會科學研究法 |
警察資訊管理 | 三等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資料庫應用;3.資訊管理;4.網路安全與資訊倫理;5.物件導向程式設計 |
警察法制人員 | 三等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行政法;3.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4.民法與民事訴訟法;5.智慧財產權法 |
行政管理人員 | 三等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公共政策;3.行政法;4.人力資源管理;5.安全管理 |
水上警察人員 (輪機組) | 三等 | ◎1.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輪機管理與安全; 3.輪機工程(包括推進裝置、輔機與輪機英文); 4.船用電機與自動控制; 5.船舶主機(柴油機) |
四等 | ※1.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輪機管理與安全概要; 3.輪機工程概要(包括推進裝置、輔機與輪機英文) | |
水上警察人員 (航海組) | 三等 | ◎1.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 3.航海學; 4.航行安全與氣象; 5.船舶通訊與航海英文 |
四等 | ※1.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概要; 3.航海學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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