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1 菸害防制法為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下列敘述何者合乎該法有關於菸品廣告方式之規定?
- 菸害防制法規定菸品不得以任何方式促銷或廣告,違者以第26條處以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 為踐行企業社會責任,菸品進口商贊助公益活動,支持弱勢,僅於活動看板中,列名贊助廠商之一
- 於便利超商入口結帳明顯處背面牆上以非開放式貨架陳列及販售菸品
- 採訪政府首長或其他名人,報導其戒菸之心路歷程,分享其如何戒掉愛好的菸品,或使用淡菸、低焦油以降低菸害
- 精神照護機構設置監看設備,告知病人但未獲同意,為保障病人安全必要,對病人錄影
- 精神醫療機構因醫療需要,限制住院精神病人會客及自由通訊
- 精神醫療機構為防範病情不穩定之精神病人自殺,拘束病人身體
- 嚴重病人依精神衛生法規定接受強制社區治療之費用,由全民健康保險予以給付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飲用水管理條例
- 水污染防治法
- 水土保持法
- 不依規定戴口罩
- 不配合隔離措施
- 不接受疫苗施打
- 口罩廠商拒絕政府的徵用
- 倫理乃關於人與人,人與事之分際處理
- 對於專門職業者,其基於專業知識而獲得當事人之信賴,對於其相對人及其公共利益主體,均有分寸應予拿捏
- 各專業的倫理考量,包含價值、正義、權力以及其專業倫理各有特殊性,不同專業其拿捏未必一致
- 公務員有其公務體系之公務倫理,公務體系內之專業人士以公務倫理為優先,應排除在專業倫理之外
- 各級學校全面禁菸
- 教育部應組成學校午餐輔導會,負責規範、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
- 專科以下學校應開設健康相關課程
- 國民小學一年級新生,應完成入學前之預防接種
- 新成分
- 新療效複方
- 新使用途徑製劑
- 新製造廠商
- 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ted Nations Children's Fund, UNICEF)
- 世界銀行(World Bank)
- 國際貨幣基金(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
- 教保員
- 生活服務員
- 家庭照顧者
- 家庭托顧服務員
- 利他主義(Altruism)
- 社會公平(Equity)
- 效用主義(Utilitarianism)
- 自由意志論(Libertarianism)
- 涉及研究發展及研究對象權益,人體研究法之主管機關除衛生福利部外,尚包含科技部
- 為保障原住民族權益,以研究原住民族為目的者,得先諮詢,取得各該原住民族同意,並得約定後續商業利益及其應用
- 關於取得原住民族同意、商業利益及其應用之約定事項,由衛生福利部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定之
- 人體研究之研究材料於研究結束或保存期限屆至後,經當事人同意或已去連結,得不銷毀
- 環保筷
- 食品容器的外包裝
- 洗碗清潔劑
- 兒童隨手入口的玩具
- 公共衛生師法制定後,使公共衛生師正式成為醫事人員,得以醫事人員任用條例任用
- 公共衛生師執業具有強烈之排他性,不具該證書者,一律不得執行公共衛生師法第8條所訂定業務
- 因業務上之犯罪,受1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且未受緩刑宣告者,始不得充任公共衛生師
- 該法施行後,通過公共衛生師考試者,取得考試及格證書後,可使用公共衛生師的名稱
- 藥品販賣業者,得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報備後,販賣寵物用藥品
- 西藥販賣業者不得兼售中藥;中藥販賣業者不得兼售西藥
- 成藥不論西藥販賣業者或中藥販賣業者,均可販售
- 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須經醫師處方,始得供應,但依中華藥典處方之調劑不受限制
- 在藥廠服務的藥師
- 助產所的助產師
- 醫院社工室的醫務社工師
- 學校輔導室的諮商心理師
- 研究對象原則須以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為限,但顯有益於特定人口群或無法取代者,仍可以之為研究對象
- 主管機關得公告免依人體研究法規定取得受試者同意之研究,若為該公告之研究範圍,即可不需取得研究對象之同意,進行人體研究
- 研究對象為13歲之未成年人時,如能取得其父母之同意,即可進行研究
- 胎兒及屍體,因無法取得其本人同意,人體研究法基於倫理考量,均不得以之進行人體研究
- 醫療法人,包括醫療財團法人及醫療社團法人,前者具強烈公益性,依醫療法提撥後仍不得分配盈餘,後者依醫療法規定得於提撥後分配盈餘
- 私立醫學院校為教學需要附設醫院,醫療法稱之為法人附設醫療機構,所稱法人,專指醫療財團法人或醫療社團法人
- 台積電附設醫務室,因台積電非醫學院校,不屬於法人附設醫療機構的一種
- 醫療機構,係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物理治療所亦屬之
- 藥局張貼醫療廣告
- 名中醫公開其祖傳秘方
- 醫院張貼海報徵求某人體試驗之受試者
- 宣傳從醫學刊物所摘錄之醫療行為
-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得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健康檢查
- 健康檢查應由雇主挑選之醫療院所為之
- 檢查紀錄涉及特殊個資,雇主不應保存,應由勞工自行保管
- 健康檢查費用應由雇主負擔,不應由勞工負擔
- 停止辦理婚宴
- 管制搭乘交通工具
- 要求撤離特定場所
- 調整病例通報時限
- 可積極轉傳,因為知悉而未轉傳導致傳染於他人之虞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 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64條第4款,洩漏因業務知悉傳染病人有關資料,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屬散播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 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散播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 在我國的正式名稱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其為傳染病防治法之新興傳染病,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將其與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同列為第一類傳染病
- 為防治COVID-19,個人防護裝備(PPE)極為重要,疫情之初,指揮中心徵用醫用口罩,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4條公告其為防疫物資
- 傳染病防治法第74條規定,因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者,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此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之法源
- 依照現行規定,醫師診治病人發現有COVID-19病人,因其為第一類法定傳染病,需於24小時之內通報衛生主管機關
- 物理治療師
- 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
- 法律專家及其他專業人士
- 社會工作師
- 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 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 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
- 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 失智病人,前有預立醫療決定,醫院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維持生命治療
- 處於暫時之植物人狀態,前有預立醫療決定,醫院依其預立醫療決定撤除維持生命治療
- 前已有預立醫療決定之病人,處於昏迷狀況已多日,家屬已放棄希望,醫院依其預立醫療決定不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
- 末期病人已無法進食,前有預立醫療決定,醫師依其預立醫療決定撤除其全部流體餵養,惟家屬擔心末期病人餓死
- 出資者與代理孕母之間的民事契約內容
- 依據民法中有關親屬定義內容,否認此定義可能引發的廣泛社會面影響
- 孕婦與胎兒之間的情感連結會因為懷孕期限而被強迫割捨
- 孕婦與胎兒之間的情感連結無法事前預測所產生的訊息不對稱性
- 病人年齡
- 藥品作用或適應症
- 警語或副作用
- 藥局地點、名稱及調劑者姓名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9條(有關健保資料的保存與利用)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有關個人資料的法律保留權利)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有關個人資料蒐集目的與正當性)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有關醫療資料之利用規範)
- 生命權與身體健康權的保護主體僅係自然人,惟其權利保護先考量該人之心智或精神狀況有所不同
- 免於身心健康之身體權,非憲法第8條明文列舉之自由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理念,亦屬憲法第22條之基本權利
- 人民身體之生存權,惟憲法第15條明定,生存權為生命保障之依據,墮胎或自殺涉及「生命權」
- 身體健康權,包含身體健康的自主決定權,耶和華見證人拒絕輸血的行為,涉及身體健康權或人格權
- 調查消息來源及其可能之幕後主謀
- 科予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 通知當事人予以更正
- 由主管機關判斷法條適用之優先性
- 醫師法
- 醫師法施行細則
- 醫師懲戒辦法
- 醫學倫理相關守則
- 食品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 食品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 食品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 食品攙偽或假冒
- 有效性的證據
- 公平的考量
- 符合成本效益的效率原則
- 病人的選擇
- 維生醫療是指用以維持末期病人生命徵象,但無治癒效果,而只能延長其瀕死過程的醫療措施
- 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應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
- 意願人得隨時自行或由其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意願之意思表示
- 經註記於健保卡之意願,與意願人臨床醫療過程中書面明示之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以意願人明示之意思表示為準
- 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 異常氣壓之工作
- 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 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工作
- 百分之三十
- 百分之三十二
- 百分之三十四
- 百分之三十六
- 醫療法
- 全民健康保險法
- 藥事法
- 醫師法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公共衛生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 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公共衛生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公共衛生18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從事公共衛生相關工作滿2年,有證明文件
- 法律優位原則
- 法律保留原則
- 比例原則
- 信賴保護原則
- 行政規則
- 緊急命令
- 職權命令
- 法規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