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章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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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團體名稱或修改章程請依下述程序辦理: 

一、由理事長召開會員大會(15日前寄送開會通知),需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員三分之二決議通過更名或修改章程。
二、應備文件:

(一)公文(註明發文單位、日期、字號並署名理事長簽名章)
(二)該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含會員名冊、簽到簿)
(三)修正章程對照表1份
(四)修改後章程1份
(五)原立案證書(更名需檢附)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服務電話(04)22289111分機37800

★各類型社會團體承辦人員聯絡電話:

獅子會、體育運動團體:陳科員 (04)22289111分機37811
宗教團體:白科員 (04)22289111分機37835
青商會、聯青社:簡社工師 (04)22289111分機37808
同濟會:張社工師 (04)22289111分機37805
醫療衛生團體、宗親會、同鄉會、環保團體:呂辦事員 (04)22289111分機37809
扶輪社、經濟團體、校友會:羅聘用社工員 (04)22289111分機37806
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原縣區,不含豐原區):何約僱人員 (04)22289111分機37810
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原市區及豐原區):洪約僱人員 (04)22289111分機37842
學術文化團體:張約僱人員 (04)22289111分機37831
其他類團體(含勞工、政治、就業、動物):林約僱人員 (04)22289111分機37843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基本编码实施编码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编码实施主体性质联办机构事项类型办件类型服务对象办理形式是否网办是否收费是否支持网上支付是否支持物流快递是否支持预约办理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是否进驻政务大厅中介服务事项状态事项版本数量限制通办范围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移动端办理地址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权力来源审批结果类型审批结果名称审批结果样本网上办理深度行使层级
社会团体章程修改核准
000111002000 11152900011763150P3000111002000
阿拉善盟民政局 11152900011763150P
法定机关
行政许可 承诺件
社会组织法人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发布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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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本级行使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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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网办(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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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 (1)有3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15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30个。行业协会、商会和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体团的会员一般以企业会员(单位会员)为主,可适当吸纳一些本行业的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入会。企业会员要求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协会理事以上的负责人必须是企业法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的领导不能担任协会理事以上的负责人,国有企业的领导担任协会理事以上的负责人需履行审批手续。专业性和学术性社会团体的会员应当是从事本专业、学科,教学、研究的个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在此类社会团体中兼任理事以上负责人的,必须是该领域的专家、学者(需提供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并按要求履行审批手续;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当覆盖全盟各旗区80%以上;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活动资金3-5万元;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受理
  • 审查
  • 决定

环节办理人员办理时限审查标准办理结果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受理 董占全 1个工作日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通过;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审查 董占全 1个工作日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通过;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决定 董占全 1个工作日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通过;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西花园北街政务服务大厅4楼3号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阿拉善政务大厅:1路车 林水大楼站下车;2路车 西花园小区站下车;3路车 中蒙医院站下车;5路车 林水大楼站下车


常见问题

  • 什么时候可以办理业务? 答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权力名称 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包头市民政局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具体实施机构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社会团体负责人、业务范围、宗旨、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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