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繳裁判費駁回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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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訴訟救助程序中禁止駁回訴訟於上訴程序未繳裁判費
2017-12-09 民事類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222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之一聲請訴訟救助程序中禁止駁回訴訟之規定,固有意排除第二審程序之適用。惟當事人提起上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限期命其補繳後,該當事人於補繳期限屆滿且法院據此駁回其上訴前,聲請訴訟救助,法院於裁定駁回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前,尚不得逕以當事人逾期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上訴。又法院裁定經上級法院廢棄者,即失其存在,回復至未為裁定之狀態。本件抗告人提起上訴及聲請訴訟救助,雖均經原法院裁定駁回,惟有關駁回訴訟救助聲請部分,業經本院另以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二一號)廢棄,原法院該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即失其存在。從而原裁定以抗告人未遵期繳納上訴裁判費為由,駁回抗告人之上訴,依上說明,自有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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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期間非不變期間,於法院駁回裁定前補正仍屬有效
2015-02-28 民事類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595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裁定經宣示後,為該裁定之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束,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甚明。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又裁定期間並非不變期間,當事人依裁定應補正之行為,雖已逾法院之裁定期間,但於法院尚未認其所為訴訟行為為不合法予以駁回前,其補正仍屬有效,法院不得以其補正逾期為由,予以駁回。查原法院於一○三年四月二十一日以抗告人逾期未補繳裁判費為由,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該裁定未經公告,於同年月二十九日送達抗告人,而抗告人於同年月二十八日補繳不足之第二審裁判費,有送達證書、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抗告人於原裁定對其生效前已補繳裁判費,其補正自屬有效。原法院遽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尚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圖1 駁回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法院對於當事人訴訟上的請求,如果認為不合法律上的程式或無理由者,應以駁回其訴訟。因此,「駁回」可以說是法院對於當事人訴訟上請求的一種否決或不准許的回應。

「駁回」有兩種形式,一種是裁定駁回,另一種則是判決駁回。

裁定駁回
所謂裁定駁回是針對當事人違反訴訟法上的規定,也就是程序上有瑕疵,而該瑕疵又不補正時,這時法院便以「裁定」的方式駁回其訴訟。例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的1項規定[1]法院無管轄權、由訴訟代理人起訴但代理人欠缺代理權等等情形。
如果是裁定駁回的情形,因為多屬於程序上的錯誤或瑕疵,因此當事人就算被法院裁定駁回,當事人仍然可以再行起訴。例如:當事人未繳裁判費而被法院駁回起訴,當事人對於裁定駁回的救濟方式是「抗告」,就算駁回的裁定確定之後當事人事後仍可再行起訴。

判決駁回
至於判決駁回,則是指當事人起訴、上訴所主張的事實,如果在法律上無理由者,法院便以判決的方式駁回其訴訟。

註腳

  1.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I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移送者。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II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III 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IV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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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民事訴訟或上訴時是否要繳交裁判費?裁判費逾期未繳納或繳納不足時,會產生何種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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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之裁判費

一、提起民事訴訟或上訴時是否要繳交裁判費?

在我國民事訴訟程序,關於法院之裁判,係採裁判有償主義,故不論當事人於起訴、上訴或為聲請時,應向法院預納裁判費,有關裁判費之計算及徵收,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至27之規定,而此項費用之預納則是當事人起訴、上訴或聲請時,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裁判費逾期未繳納或繳納不足時,會產生何種效果?

(一)如果當事人裁判費未繳納或繳納不足時,審判長會定期間通知當事人補繳,若當事人未於所定的期間內補繳時,法院就會以當事人起訴、上訴或聲請為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
(二)不過原告所繳納之裁判費,性質上係屬預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是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 發布日期 : 99-12-15
  • 更新日期 : 108-12-04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命當事人繳納裁判費的裁定,不能抗告嗎?

2021-01-19

K小姐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但尚未繳納裁判費,一週後,收到一份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命繳納裁判費的裁定書,要求K小姐5日內補繳,否則即駁回其訴,然後裁定末寫「不得抗告」。但K小姐發現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算錯了,但裁定末又寫「不得抗告」,難道只能吞下去了嗎?

核定標的價額部分可抗告、命繳費部分不得抗告

其實所謂真的不能抗告的部分,是指「命繳費」這件事。就是應徵裁判費的案件類型,當事人不能主張拒繳裁判費卻要法院審理案件。

但裁判費應繳數額,往往都是以法院核定的訴訟標的價額為準,若法院核定的訴訟標的價額有誤,則當事人繳納裁判費的數額也會出錯。所以對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若當事人主張有錯誤的話,是可以抗告的(應於10日內提出、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有的繳費裁定漏未記載得抗告部分,只寫「不得抗告」四字,就不要被嚇著了。

若抗告成功,則原裁定限期命繳費的部分,此限期也會失所附麗,由原法院重新核定標的價額、再通知當事人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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