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籌組社會團體前,請先「徵求會員」。完成會員募集程序後,再備齊下列文件向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提出申請(地址:220221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25 樓):
- 新北市設立社會團體組織申請書 1 式 2 份(請加蓋發起人私章)
- 發起人名冊 1 式 2 份
- 發起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 式 2 份(併於發起人名冊黏貼佐證)
- 章程草案 1 式 2 份
- 其他必要文件 1 式 2 份
- 新制社會團體籌組程序已放寬團體得先行公開徵求會員,故請完成會員招募後再向本局申請籌組,如此即可於召開籌備會議時一併審定會員資格,進而召開會員大會完成籌組程序,請參照建議流程辦理,可大幅縮短申請至正式立案時程。
- 申請前請務必詳閱下方「申請組織新北市社會團體須知」,避免違反規定遭致退件。
- 申請籌組宗教團體詳見下方「申請籌組宗教團體注意事項」。
召開成立大會、第1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以及申請核發立案證書、負責人當選證明書
- 召開成立大會暨第1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開會須於 15 天前通知本局及出席人員,開會通知應載明當日一併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
[成立大會暨第1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開會通知:DOCX|ODT]
[成立大會議程範例:DOCX|ODT][第1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程範例:DOCX|ODT]
-【成立大會】報告籌備期間工作情形
-【成立大會】通過章程草案
-【成立大會】通過年度工作計畫案
-【成立大會】通過年度經費收支預算表案
-【成立大會】選舉第1屆理監事
-【理監事聯席會】選舉第1屆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及理事長
-【理監事聯席會】決定會址、聯絡處地址及聯絡電話
-【理監事聯席會】聘用總幹事等工作人員
- 向本局申請核發團體立案證書、負責人當選證明書,請填具立案申請書及備齊下列資料,免備公文直接送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提出申請(地址:220221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25 樓):
-新北市社會團體立案申請書
-成立大會(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
-第1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新北市人民團體現況調查表
-章程(經成立大會決議通過之完整版)
-會址使用同意書或房屋租賃契約(契約須載明提供建物設為會址)
-會址建物所有權狀或最近1年房屋稅單影本
-聘僱工作人員簡歷冊(工作人員須於切結聲明處簽章)
-年度工作計畫(經成立大會決議通過)
-年度經費收支預算表(經籌備會主任委員及製表核章)
-會員名冊
請依上開順序備齊資料並依序排列,以迴紋針或長尾夾固定(請勿裝訂、膠裝,以利抽換)
社會團體立案與管理(協會相關表件請點這理)
社會行政科
連絡電話
5518101#賴小姐3115、張小姐3117
服務內容
※籌組請先詳閱《社會團體申請須知》及《人民團體法》、《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等相關法令規範後,再向本府提出申請。
※改選請先詳閱《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及《人民團體理監事選舉說明》
一、申請籌組
(一)申請人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發起人名冊
3.章程草案
4.發起人區域分布概況一覽表
5.其他依規定之必要文件
(1)申請團體名稱涉及專門學術者,發起人應檢附具專門學術之資格證明
(2)申請團體名稱、宗旨、任務涉及宗教者,另附以下文件:
a.教義及經典 b.教主及其生平事略 c.宗教儀規 d.傳教沿革
(3)申請同學會、校友會者,另附該學校同意書
(4)申請第一類國際組織者(如國際獅子會、同濟會、扶輪社等),另附國際總會同意其成立之證明書(證書應經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當地法院公證)中外文本。
(5)宗親會須以姓氏相同者所組織
6.以上各項文件一式2份(正本1份影本1份;申請人自存1份,送件後不發還)
(二)處理流程:
1.業務科於收受申請案件後,對於章程草案所訂的宗旨任務列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主管事項者,得會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意見
2.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回覆後,應即進行審查,申請案件不予許可者,應附理由通知書通知發起人代表;可以補正者,應限定期限命其補件,逾期不補正者,不予許可
3.准予籌組者,通知申請人於6個月內籌備完成,逾期撤銷籌組許可。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之,其期間以3個月為限
二、籌備階段
(一)發起人代表申請召開發起人會議:
1.推選籌備會委員
2.推選籌備會主任委員
(二)召開第1次籌備會議:
1.審查章程草案
2.決定籌備期間聯絡地址及工作人員
3.決定入會申請手續、申請書格式並公開徵求會員
4.籌備期間經費之收繳及籌墊案
(三)籌備會主任委員申請召開第2次籌備會議:
1.審定會員名冊案
2.確定成立大會召開日期、地點,並擬定成立大會手冊內容及討論召開成立大會
3.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年度經費收支預算表
4.決定選票格式
5.決定成立大會分工
(四)籌備會函報召開成立大會及第1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開會通知
三、召開成立大會
四、主管機關審核會議紀錄等應檢具文件,發給立案證書及理事長當選證明書(需檢附2吋證件照1張申請)
五、團體收到立案公文及證書後,得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會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為「社團法人」,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30日內,將登記證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六、注意事項:
1.發起人會議、籌備會建議"7日前"函報本府開會通知
2.請務必完成籌備會任務後,始得召開成立大會
3.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應於"15日前"函報本府開會通知
4.理事會、監事會應於"7日前"函報本府開會通知
5.以上開會通知單均以"紙本正式發文來函"(不接受電子郵件或傳真),可逕送本府收發文窗口
6.務必於會後"30日內"將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記錄(含簽到冊影本等相關附件)陳報本府備查
郵寄地址:「30210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新竹縣政府 收」
服務對象
係人民基於志趣、信仰、地緣或血緣之相同而組成之非營利團體,其性質較著重社會層面,純以個人興趣之滿足或理想之實現為目的,包括學術文化、社會服務及慈善、醫療衛生、宗教、體育、國際、經濟業務、宗親會等團體。
應備文件
申請籌組社團請檢具以下文件1式2份(1份正本、1份影本;申請人請自存1份,送件後不發還):
1、社團申請書
2、發起人名冊(全體發起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依序實貼)
3、章程草案
4、發起人區域分布概況一覽表
5、其他依規定之必要文件(詳服務內容說明段)
單元查詢
檔案名稱:
送出查詢清除
- 全部
- 社會團體申請及立案
- 社會團體輔導
- 國際團體申請及輔導
- 職業團體申請及輔導
- 合作社申請及輔導
序號檔案名稱檔案下載相關連結1申請全國性社會團體操作手冊
2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
3全國性職業團體申請書
4申請組織全國性社會團體工作流程表
5社會團體開會通知單
6新申請團體之帳號申請操作說明
7全國性職業團體籌備工作實務範例
8申請階段-申請組成全國性社會團體
9會員(代表)大會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
10全國及省級職業團體會務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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