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罰多少錢

第五章 獎勵及處罰 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七項、第三十六 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因 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 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收費證明標誌者,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販賣前項收費證明標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 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 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 、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 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 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 條之罰金。
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 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 元以下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清 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 一、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主管機關依第九條 第二項所定期限內清除處理其廢棄物、剩餘土石方。 二、清除廢棄物、剩餘土石方者,未隨車持有載明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 廢棄物、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 三、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未隨車持有載明有害事業廢棄物產生源及處 理地點之證明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 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隨地吐檳榔汁、檳榔渣之規定者,應接受四小時 之戒檳班講習。 前項戒檳班講習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未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者,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 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並處應繳納費用一倍至二倍之罰鍰;提供不實申 報資料者,除追繳應繳納之回收清除處理費外,並處應繳納費用一倍至三 倍之罰鍰,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一、違反依第十六條第四項或第十八條第四項所定辦法。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 規定。 三、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二十條之查核或索取有關資料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一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禁用或限制製造、輸入之規定者 。 違反第二十一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限制販賣、使用規定者,處新臺幣一 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 連續處罰。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命 其部分或全部停工。
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一般事業廢棄物,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 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項、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 規定或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 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 ,按次處罰。
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七項、第三十六 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因 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 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收費證明標誌者,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販賣前項收費證明標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0
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七項、第三十六 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因 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 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收費證明標誌者,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販賣前項收費證明標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1
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七項、第三十六 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因 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 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收費證明標誌者,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販賣前項收費證明標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2
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七項、第三十六 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因 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 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收費證明標誌者,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販賣前項收費證明標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3
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七項、第三十六 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因 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 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收費證明標誌者,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販賣前項收費證明標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4
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七項、第三十六 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因 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 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收費證明標誌者,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販賣前項收費證明標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5
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七項、第三十六 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因 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 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收費證明標誌者,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販賣前項收費證明標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6
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七項、第三十六 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因 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 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收費證明標誌者,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販賣前項收費證明標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7
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七項、第三十六 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因 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 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收費證明標誌者,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販賣前項收費證明標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8
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七項、第三十六 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因 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 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收費證明標誌者,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販賣前項收費證明標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9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 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 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 、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 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 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0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 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 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 、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 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 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 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 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 、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 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 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 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 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 、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 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 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 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 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 、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 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 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 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 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 、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 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 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5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 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 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 、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 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 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6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 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 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 、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 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 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7

廢棄物清理法罰多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亂倒廢棄物罰款多少?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及第50條規定,違規棄置垃圾可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同年度第1次罰鍰1,200元;第2次罰鍰2,400元;第3次罰鍰3,600元;第4次罰鍰4,800元;第5次以上罰鍰6,000元。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罰多少錢?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鍰。 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一、不依第十一條第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二、違反十二之規定。

隨地吐痰罰多少?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規定,於本市隨地吐痰者,將會依同法第50條第3款處以1,200元鍰;隨地吐檳榔汁渣者,除依依同法第50條第3款處以1,200元鍰外,依同法第50條之1規定,應接受4小時之戒檳班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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