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 公司搬遷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問1. 僱主在甚麼情況下須支付遣散費給僱員?
問2. 甚麼是裁員?
問3. 甚麼是停工?
問4. 如僱主因裁員而解僱僱員,須於何時支付遣散費?
問5. 僱主在甚麼情況下須支付長期服務金給僱員?
問6. 僱主須於何時向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
問7. 僱主如因裁員而解僱受僱滿5年的僱員,是否須要同時支付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問8. 如何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問9.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權益、職業退休計劃利益及按服務年資支付的酬金,可否用作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問答全文

問1. 僱主在甚麼情況下須支付遣散費給僱員?
答1.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並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可享有遣散費:

( 1 ) 因裁員而遭解僱*;
( 2 ) 在固定期限的合約期滿後,因裁員而不獲續約*;或
( 3 ) 遭停工。

*若僱主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期限屆滿日之前不少於7天,以書面要求僱員續訂合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僱員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僱員無權獲得遣散費。

問2. 甚麼是裁員?
答2.

僱員若基於以下原因,即視作因裁員而被解僱:

( 1 ) 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營業而解僱僱員;
( 2 ) 僱主停止或準備停止經營僱員受僱的工作場所而解僱僱員﹔或
( 3 ) 僱主對僱員所擔任的工作,或對僱員在其受僱地點所擔任的工作需求量縮減或預期會縮減而解僱僱員。
問3. 甚麼是停工? 
答3.

如僱傭合約訂明僱員的報酬須視乎他獲僱主提供其所受僱的該種工作而定,則在以下情況,僱員可視作被停工:

( 1 ) 在任何連續4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或
( 2 ) 在連續26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

上述正常工作日數,並不包括閉廠、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等日數在內。

問4. 如僱主因裁員而解僱僱員,須於何時支付遣散費?
答4.

如僱主因裁員而解僱僱員,應盡快向僱員支付遣散費。而《僱傭條例》亦規定,僱主必須在收到僱員以書面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後的2個月內,向僱員支付遣散費。

問5. 僱主在甚麼情況下須支付長期服務金給僱員?
答5.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5年,並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可享有長期服務金:

( 1 ) 被僱主解僱(但並非因裁員或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
( 2 ) 在固定期限的合約期滿後不獲續約;
( 3 ) 在職期間死亡;
( 4 ) 獲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指定的證明書,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而辭職;或
( 5 ) 65歲或以上因年老而辭職。

*若僱主在合約期滿之前不少於7天,以書面要求僱員續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僱員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僱員無權獲得長期服務金。

問6. 僱主須於何時向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
答6.

僱主須在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向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至於支付長期服務金給已故僱員的家屬的期限則另有規定。

問7. 僱主如因裁員而解僱受僱滿5年的僱員,是否須要同時支付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答7.

僱員因裁員而遭解僱,可獲得遣散費,但不可同時獲得長期服務金。

問8. 如何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答8.

以下的計算方法適用於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款額:

月薪僱員
(最後一個月全月的工資* X 2/3)# × 可追溯的
服務年資
日薪或件薪僱員
(僱員最後工作的30個正常工作日
中由僱員選任何18天工資*)#
× 可追溯的
服務年資

未足1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
請按此處參考可追溯的服務年資(PDF)的資料。

* 僱員亦可選擇以緊接其合約的終止日期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如僱員的僱傭合約是以代通知金的方式終止,僱員可選擇以緊接有關代通知金計至該日為止的日期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 以$22,500的三分之二(即$15,000)爲上限。
問9.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權益、職業退休計劃利益及按服務年資支付的酬金,可否用作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答9.

如僱員有權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而:

( 1 ) 僱員已獲支付一筆按服務年資支付的酬金或一筆職業退休計劃利益(非歸因於僱員供款的部份);或
( 2 ) 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中,僱員已獲支付一筆累算權益(非歸因於僱員供款的部份),或持有該筆累算權益;

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可與上述的款項抵銷,但須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服務年資有關的款額為限。

注意:在進行上述的款項抵銷時,僱主必須遵守《僱傭條例》就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時限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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