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6-03 | 點閱數: 3250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重申公務員於辦公時間應盡職負責,不得利用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惠請加強宣導並嚴加考核,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2 年 5 月 30 日總處培字第 10200355842 號函辦理,並檢附來函 1 份。
二、請確依前揭來函規定辦理,並請各機關首長(單位主管)切實督導所屬員工,遵守本府所訂之「嘉義縣政府員工差勤管理措施」及「嘉義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維持辦公紀律督導要點」。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立友善職場環境及提升行政效率,特依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第八點第三項規定,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部編制內職員、約聘僱人員、臨時人員及工友(
含技工、駕駛)(以下簡稱本部同仁)。但工友(含技工、駕駛)差
勤管理事項如有特殊情形,得由秘書處規劃辦理。
三、本部同仁每日上班時數為八小時,每週上班總時數為四十小時,並實
施彈性上班。辦公時間規定如下:
(一)一般上班時間: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及十三時三十分至
十七時三十分。
(二)彈性上班時間:八時至九時及十七時至十八時。
(三)核心上班時間: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及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
(四)中午休息時間: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
四、本部同仁因懷孕、具身心障礙手冊、有學前幼兒需照顧及本人或配偶
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齡六十五歲以上須侍奉,得經單位主管核准後,
放寬前點第二款彈性上下班時間前後至多各一小時。實施期間,由單
位主管依個案具體事實審核認定。
本部同仁有前項事由以外之特殊需求,得專案簽奉部長核准後,比照
前項規定放寬彈性上班時間。
五、本部同仁應準時上下班,並於到達或離開辦公處所時親自刷卡辦理到
退手續。因臨時狀況致逾規定開始上班時間到勤者,仍應於到達辦公
處所時刷卡,並補辦請假手續。
本部科長以上人員上下班得免刷卡。因業務需要經指派加班者,須刷
卡始得申報加班。
本部同仁於到勤時因故漏未刷卡且有具體事由者,得於差勤系統填寫
異常處理申請單辦理補正手續,每月以申請三次為限。超過三次者,
應列舉具體事由簽請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人事處處理。
本部同仁須親自刷卡,如有代刷卡情事,代人刷卡及託人刷卡者,第
一次均記過一次,再犯者視情節輕重加重處罰。
六、本部同仁請假、出差或公出應事先至差勤系統提出申請。但有急病或
緊急事故,得事後補辦申請手續。請假時間規定如下:
(一)全日請假:請假起迄時間為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二)按小時請假:
1、未上班或上班未滿一小時請假:自八時三十分起算,按小
時計算時數。
2、已上班一小時以上再請假:以八小時扣除當日刷卡上班至
離開辦公處所刷卡下班時間(不滿一小時者不予扣除),
計算請假時數。
因應指揮中心提升雙北地區為三級警戒區,為避免通勤人員集中在尖峰時刻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減少通勤相互感染風險,居住雙北地區或在雙北地區上班之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自110年5月17日至5月28日,彈性上班時間可從上午7點30分至10點,下班時間也配合調整為4點30分到7點,以分散上下班人潮。
另外,配合前開擴大彈性上下班措施,亦請各機關適度調配辦公人力,維持機關正常運作:又機關如視業務性質、主客觀環境等,而有更彈性的擴大上下班時間規定,從其規定。
此外,學校人員部分,則請依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指示辦理。
聯絡人:培訓考用處 科長蔡佩蓉
電話:02-23979298轉507
為強化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障,考試院會23日通過《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草案,明定公務員每日辦公時數8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40小時。此外,每日連同法定辦公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辦公時數則不得超過60小時。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強化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障,考試院會23日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1條、第25條修正草案,明訂公務員辦公時數、休息日數及輪班輪休公務員相關勤休規範。
此外,考試院會也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第104條修正草案,修正加班定義及補償方式、增訂待命加班補償評價原則、補休假期限及結算機制等規定。
考試院指出,釋字第785號解釋闡明,服公職權及健康權均為憲法保障的基本權,要求《公務員服務法》應就業務性質特殊須實施輪班、輪休之機關,設定符合憲法保障之框架性規範。
考試院說明,本次依該號解釋意旨,修法明訂公務員辦公時數、休息日數等勤休核心事項,至於特殊情況之延長辦公時數上限,以及須輪班輪休公務員之相關勤休規範,明確授權由相關機關於保障公務員健康權之原則下另訂,以兼顧政府業務推動需要,以及公務員健康權二者之衡平。
考試院表示,政府及公務員基於公共利益及為民服務責任,須即時回應社會民眾需求,並因應特殊環境或緊急狀況採取積極措施,與民間企業之業務性質不同,因此在權衡業務需要及公務員健康權之取捨下,本次修法所訂相關延長辦公時數等規定,尚無法完全比照勞動基準法。
考試院也指出,釋字第785號解釋認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未針對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公務人員的服勤時數及超勤補償事項,另設必要合理特別規定,有未獲適當評價與補償之虞。
考試院說明,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除特別委託專家學者,提出修法建議外,並邀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銓敘部等中央及地方機關共同研商,經院會討論審議後,完備加班補償規定,讓公務人員領取加班費或補休假有更好的保障。
考試院表示,司法院在2019年11月29日公布釋字第785號解釋,依據該號解釋意旨,《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應於3年內檢討修正,將於近日內函請立法院審議,盼能如期完成修法工作。
根據考試院版《公務員服務法》草案,明定公務員每日辦公時數8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40小時,以及每週應有2日休息日之原則性規範。
草案規定,各機關延長辦公時數之上限,每日連同法定辦公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不得超過60小時,如為搶救重大災害等例外特殊狀況,則授權相關機關分別訂定。
草案也規範,各機關應保障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而須實施輪班輪休人員之健康,給予適當之連續休息時數,輪班制公務員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
不過,考量業務性質特殊之公務員種類繁多,工作內容不一、複雜性高,對於須實施輪班輪休人員之勤休規範,草案則授權相關機關在維護公務員健康權之原則下分別訂定。
此外,根據考試院版《公務人員保障法》草案,修正加班定義,並就現行補償方式刪除「其他相當補償」之類型。
草案規定,增訂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以及一般機關待命執行職務公務人員之加班補償,應在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合理執行職務對價及保障公務人員健康權之原則下,予以適當評價,並授權由行政院訂定加班補償評價換算基準之級距及下限等框架性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