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期局案件檢查表

檢送修訂後之「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及「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各乙份,請查照,並轉知相關單位或所屬會員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7.03.29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銀局(法)字第10702021780號函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金融控股公司類 上傳時間: 107.03.31 17:50:37

一、本會業於107年1月24日以金管證審字第1070300753號令修訂「公開發行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公開發行公司第一、二、三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及財務報告目錄。配合上開修正,爰修正旨揭二檢查表,並自申報中華民國107年第1季財務報告開始適用。
二、上開檢查表電子檔,請至本局全球資訊網(www.banking.gov.tw)「便民服務」專區之「金融機構申請書表」自行下載。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桔誠先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璋瑤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永誠先生)、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陳富煒先生)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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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發字第 0990031597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9 年 07 月 01 日 相關法條:

  •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1 條 (099.05.19)
  • 要 旨:配合「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修正,訂定「外國發 行人申報案件檢查表」、「外國發行人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總括申報追 補之承銷商案件檢查表」及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 料表」、「律師法律意見書」等 4 項資料及檢查表
    全文內容:一、配合本會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金管證發字第○九九○○二四九二三號
                  令修正發布「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爰修正前
                  開處理準則規定應檢附書件「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
                  料表」及「律師法律意見書」,暨訂定「外國發行人申報案件檢查表
                  」及「外國發行人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總括申報追補之承銷商案件
                  檢查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資訊管理處、本會檢查局、本
              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相關圖表:
  • 律師法律意見書.DOC
  •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第一上市(櫃)公司適用】.DOC
  • 承銷商總結意見.DOC
  • 股份有限公司申報案件檢查表.DOC
  • 資料來源: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123 期 16550-16672 頁 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0 年 7 月 5 日 金管證發字第 1000029868 號令,有關「律師法律意見書」部分不再適 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金管證 發字第 1010038741 號令,自即日廢止。

    查詢結果

    發文單位:發文字號:發文日期:資料來源:相關法條:要 旨:全文內容: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中證商電字第1040007461號函
    民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第 4-16 條

    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第 4條之16(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一)暨「上 市、上櫃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申報案件檢查表」
    主旨:公告修正本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 律規則」第 4條之16(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一)暨「上市、上 櫃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申報案件檢查表」(如附件二),自公 告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年11月13日金管證發字第1040047368 號函准予核備暨 104年10月2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研 商募資案件申報檢查表事宜」會議決議辦理。 二、為強化證券承銷商辦理募資案件評估報告之輔助作業,明訂證券承 銷商應於發行公司向主管機關申報案件前五個營業日,依 104年10 月22日證交所「研商募資案件申報檢查表事宜」會議議定之案件檢 查表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報。 正本:本公會所屬各證券承銷商會員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doc
    附件二-上市、上櫃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申報案件檢查表.doc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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