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11 加盟陷阱

世界最大的连锁便利店集团7-Eleven(以下简称7-11)店铺遍布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等国家和地区,仅在日本国内就已拥有超过1万7000家店铺。

此前就有人指出,7-11的商业运作实际上是建立在对加盟的店主敲骨吸髓的“特许经营”模式上。他们负债累累最后被逼自杀身亡的例子层出不穷。

《7-11的陷阱》一书的作者渡边仁11月7号就公开表示:“我曾听说过多起关于7-11加盟店店主自杀的事件。在过去一年的采访中,我听说的至少有七起:埼玉县两起、群马县一起、宫城县三起、东京世田谷区一起……”

其中,尤以宫城县的三起自杀事件最为引人关注。事实上,宫城县是继北海道和东京都之后人均便利店数量最多的竞争白热化地区。2000年起,7-11开启了高密度多店铺的“占领式”开店方式,在仅有三万人口的地区,光7-11就有5家,加上其它品牌,便利店总数多达13家,由此催生了“便利店过密地带”。

当然,在激烈的竞争下,店铺的经营状况并不如预期中那样让人满意,慢性负债经营让加盟者苦不堪言。而根据加盟条约的规定,店铺必须每天上交一定的营业收入,扣除这部分金额后,属于店主的收入所剩无几,这也就导致他们无法从银行拿到追加贷款;更坏的状况,如果不得不把部分营业收入充作生活费,那么很快店里就会迎来总公司的“店铺经营指导员”连续在店里监视多日,直到店主上交营业收入为止。

渡边仁在《7-11的陷阱》中称:“总公司数名员工赶到店里,连续监视24小时。甚至会索要保险箱的钥匙,保管保险箱。曾经有个案子,总公司连续9个月24时监视,最后造成了人员伤害甚至出动了警察。”

7 11 加盟陷阱

此外,拒绝续约也是7-11的惯用伎俩之一。被拒绝续约后,店铺回收,和711总公司之间建立的“开店账户”被清算,最后留给店主的只剩下巨额债务。7-11甚至对赊购账款征收5%~7%的高额利息,店主的债务只会滚雪球般越来越大。

7-11的陷阱》一书中写到:“一个熟悉7-11内幕的人对我说,'听说过四生五杀吗'——这句话我已是从第二个人的嘴里听说了——‘四生五杀,即7-11允许欠款4000万以内的店主继续经营,5000万以上的话,从7-11那里就不能继续赊购,只剩自杀一条路了。'”

2004年10月自杀的宫城县某加盟店店主A就是其中一个例子。上世纪90年代,A加盟7-11,和妻子一起苦心经营。最初,店铺的营业收入还不错,但随着7-11在附近“占领式”开店,经营状况开始恶化,到手后年收入不过200~300万日元。再加上女儿大学毕业、儿子上高中,正是需要钱的时候,很快A就开始捉襟见肘了。为了贴补家用,A甚至身兼另一份零工。

“便利店一年365天每天24小时无休。如果打工人员没来的话,只能店主自己顶上。通常光上这个班就已经精疲力尽了。所以店主们常说,说不定哪天就过劳死或是脑溢血了。”(据《7-11的陷阱》)

身心俱疲的A不得不把店里的一部分营业收入拿来应急,这样一来,“店铺经营指导员”开始来店里监视。他还收到了总部拒绝续约的通知。在对其他店主们感叹“不续约的话一切都完了”几天之后,A在自家住宅兼店铺的二楼楼梯间上吊自杀。

2014年1月31日的《周刊星期五》在专题《7-11“铃木帝国”的落日连载第1回——为什么妻子自杀了》中介绍了类似的案例。专题的开头是这样写的:

“2013年1月,东京都内某711店主的妻子自杀。生前,她患有抑郁症,因为营业状况不理想担心被7-11拒绝续约。为了守住店铺,她殚精竭虑。全国有多少对经营着7-11的夫妇一年365天每天24小时连轴转,委屈家人、不辞辛劳。作为妻子,她在家中的地位要低一些。也正是出于这一原因,一想到店铺难以为继了,她更加寝食难安。”

这些店主哪里是“一国一城之主”,完全徒有其名。《7-11的陷阱》说,在签约时,店主必须要向7-11总公司报告所有财产状况。

“签约时,夫妻双方的总资产(存款额、房产、保险、股票、债务、贷款状况等)必须一个子儿也不漏地报告给公司。加盟合约是作为独立法人的7-11总公司与作为另一独立法人的店主之间的合约,为什么需要完全曝光财产状况这一个人隐私呢?这样的话,从一开始,这些夫妻的钱包就已经被公司掌握了。这一行为背后的动机何在?许多店主都有这样的疑问。”

不仅如此,所有店铺还必须强制性加入“7-11加盟店共济制度保险”。这一保险囊括了伤害、火灾、生病、死亡、所得补偿等几乎所有项目。但是,店铺关门大吉后,损害赔偿金并非支付给店主,而是支付给7-11总公司。代理这一保险的,正是Seven-Eleven Japan的母公司Seven&I Holdings旗下的保险公司。

“即便店主撑不下去了,自杀了,公司的所有负债将通过保险金得到补偿。自杀这一后果是完全可以预料得到的,但企业仍然相互勾结,“占领式”开店压迫经营者营业收入,这不是明显的‘未必故意’吗。说得更严重一点,即使把这种行为称作‘加盟店版骗保杀人’也不为过。”

《7-11的陷阱》指出,7-11的商业模式并不是零售,而是“披着零售外皮的、以收取店铺营业额为手段的”盈利模式。

“这是一种从全国共1万2000家店铺(2009年)那里,每年收取27626亿日元营业额的‘营业额集资’模式,也是以‘店主’之名迫使夫妻二人全年无休的榨取劳动力的模式。支撑这一模式的是7-11公司疑团重重的‘会计学’,这里面隐藏着重重机关,使得它从加盟店店主那里最大限度地收取营业额、榨取利润后,由母公司Seven&I Holdings来最大化地操作这些原始资本。”

7-11的加盟条约比想象中更可怕。但更为可怕的是,在它巨额广告费的支撑下,几乎所有媒体都对此事绝口不提。

鬥不過就加入的經營思維,便利商店老闆馬薩(Abu Masa)不信,他表明自己就是與7-11鬧翻而開了6-12打對台,並跨下海口總有一天,他的6-12要讓7-11關門大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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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倫比亞電視台波士頓分台(CBS Boston)報導,馬薩原是加盟小7業者,自從退出連鎖加盟,他改掛小6招牌與小7別苗頭,而且小7有賣他統統都進貨,除了熱食。

原來馬薩當初就是因為熱食和小7鬧翻。他說,7-11總部要求他當初的加盟點,必須上架熱狗、披薩和捲餅等熱食,就算銷路不佳也得鋪貨。

馬薩回憶,好多次他得銷毀價值數百美元且賣不掉的熱食,可是他無從選擇只得接受總部的銷售指令,於是就成了總部可以進貨,加盟業者無從選擇得吞忍的惡性循環,而且總部老是以這是合約敲定的不甩他。

於是熱食爭議導致馬薩與7-11總部對簿公堂,雖然兩造庭外和解,不過氣不過的馬薩決定在小7的對街,經營掛著6-12招牌的便利商店。

報導說,馬薩他小蝦米挑戰大鯨魚的膽識,獲得過去他經營小7加盟店時的老顧客賞識,紛紛選擇過馬路上6-12消費,因為小7有的幾乎6-12都有賣,而且價格更便宜。

馬薩說,這是因為他也曾是小7的加盟業者,非常了解7-11的價格策略,因此相同的貨他當然可以放心便宜賣,並自信終有一天,7-11將拚不過6-12而結束營業,並說有樣東西6-12是絕對不賣,那就是熱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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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在一次止凡飯局中(見《終於見到70後生意人》),東昇提起7-11特許經營店(類似加盟店),我指這些經營內裡有不少故事,他表示很有興趣想了解,當時我以為自己以前有寫過類似題目,但回去找舊文,卻沒有發現,大概真的未曾寫過吧。今天希望「找數」(兌現承諾),寫寫這命題。與朋友討論這命題時,發現前天蘋果新聞有相關報導《新都城7-11喺正對面再開舖?商場咁樣講…》,真是巧合。

多年前與朋友討論這類特許經營店的操作,才知道一些內裡資料,資料來源是朋友的一位參與了特許經營多年的老友,之後我再上網找找資料。以為自己在多年前分享了文章,原來沒有,唯有今天憑記憶再寫出來。由於我本身沒有這方面營運經驗,朋友所提及的資料在記憶中也有點模糊,所以只希望寫寫這行的感覺,大致上是什麼一回事,實質情況與事實未必相符,如有經驗者不妨交流。

不少人都知道7-11的營運模式是特許經營的,特許經營可以有不同操作,對加盟者的控制可能有鬆有緊,對加盟者的支持亦有多有少,《富爸爸》作者也在書中建議過加盟這類生意可以是學習做生意的一個好開始。特許經營店並不是投資者投入資金就可以的投資項目,而是要親力親為地去幹的生意,如果以為是拋出資金投資一盤生意,嘗試做老闆的滋味,可能是一個美麗的誤會了。

7-11的加盟費由30至50萬港幣不等,視乎地點情況而定,簽約5年,即這筆錢只是讓你做5年生意,之後如要繼續可以選擇續約,續約費比加盟費應該便宜一點。除加盟費之外,加盟者每月還要付千多元管理費,亦要對母公司,即牛奶公司(經營香港7-11的公司),交付帳目,以及受他們的監管。

這個數十萬元的加盟費包了租金與裝修及店內的所有器材,這大概是體現特許經營連鎖店的品牌能力,這些項目不交予加盟者自費,透過「中央處理」,使成本更低。始終購置器材當然是大批入貨會較便宜,租舖的話,牛奶公司出面去談租約也一定比加盟者得到更低的租金。坦白講,一個人拿著50萬,應該不容易在旺區開到一間能生存的便利店吧。

成功開舖後,母公司會在各方面有很多規管限制,這算是特許經營的常規。這些項目主要包括店面的設計,例如櫃檯、冰箱、貨架位置等,加盟者都無權去改動。就連把什麼暢銷貨品放在門口也不是由加盟者決定的,我們經常看到有時很多家7-11會一致地把瓶裝水,甚至米等貨物放到當眼處,就是這個原因。

其中一個問題較為困擾部分加盟者,就是入貨選擇權也是受母公司控制的,當然入貨成本是由加盟者去入帳,而母公司中央採購就更能推低成本,但加盟者不能按當店的銷售情況作入貨決定,運作起來的確有問題。例如,曾有加盟者在網上指,有次母公司要入幾十罐喜力啤酒到他的店處,但他的店一個星期也賣不出5罐,可惜也沒有選擇,只要母公司要派貨,加盟店就要接,入貨的原因不會考慮各店本身的情況,可能只因為母公司與供應商簽訂了什麼銷售協議。

圖片來源:取之有道部落格

這操作令我想起中國動向在處理存貨的問題,以前也有寫過,見《投資公司前先找問題》。母公司可靠著子公司或分銷商,把存貨控制,連盈利也能控制,只要把貨物分到加盟者處,在母公司的層面就可當成售出,把這些風險off the balance sheet,而街外有一大班加盟者受他控制,接他的風險,非常高明。

另外,每店有多少員工也會被母公司規管。舉例,某店可有一個店長,四個職員輪班,那麼加盟商這就只可以安排這個數目,因為人工也會入帳,其實母公司也要控制每家店的成本效益。曾有加盟者上網表示,一年工作365日,每日做足十幾小時,但每月也只賺到一萬元左右,別忘記他本身交了加盟費,就算是30萬元做5年,每個月也有5000元成本,這樣計算連打工的人工也不如。

就此情況,朋友的老友指其實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他指不少加盟者也懂。首要所選的店地點要有足夠的營業額,之後就利用多報入一些親朋好友作為職員,增大帳目中的成本,其實他們是母公司可以請的員工人口,但實情並沒有上班的,只是借名,於是在交予母公司的帳目中就可以多拿兩三份糧,而總盈利又不會做得太高令母公司有其他行動。當然,實際人手少了,自己做得再辛苦一點。

最致命的一點,是如果你的店生意非常好,母公司看見帳目後,可能會決定在差不多位置多開一兩間。這時候,你的店會是優先選擇去接管這家新店,當然也要付加盟費,但這情況下的加盟費會有優惠,可能是七折吧。

這時候加盟者就要突然多拿一筆新的加盟資金出來,若拿不出這筆錢,決定不接那家設於附近的新店的話,其實也是問題,這代表將來會由其他人分掉你當區的盈利,的確是魚與熊掌,不可兼得。

曾聽過一個關於這個操作算是合理的解說,香港不只一家便利店,如果你店的生意在那條街好起來,其實不只是7-11知道,其他品牌的公司也知道的,若母公司因保護原來的加盟者而決定不多開一間,其他公司品牌也可以多在附近開店,這時候所出現的搶生意情況也是一樣,而由於搶生意的是別的品牌,母公司也無能力作出協調。

近年看新聞,好像母公司會在生意好的加盟店附近開自家經營的分店去「搶生意」,甚至拒絕與生意好的加盟者續約,勢要奪回經營權,見《7-11加盟店賺錢即開分店搶生意 母公司陰招盡出》,這一點我就未能證實了。(編按:報導稱香港加盟商林恵儀遭7-11母公司拒絕再續約,更奪回經營權;另一加盟商洪永如也指控母公司見他生意好,便在其店附近開分店「搶生意」,令他營業額急跌)

若是這樣的話,母公司當然有這個權,但並不是取之有道,亦不能持續這個加盟方式。試想想,所有有利可圖的地方都由母公司搶回自己開店,而加盟者就只能做一些無利可圖的地點,這個模式還會有加盟者加入嗎?曾聽過母公司好像有澄清過,他們接管的一定是沒有加盟者願意續約的店舖,仍是會以加盟者為優先考慮,誰是誰非,有待證明。

加入特許經營,不是任何人有錢就可以做的,他們會提供面試,又會有課程,接受好訓練之後才有機會參與的。這些特許經營店,對加盟者的好處是有這些做生意的課程教學,又會有母公司支援,對一些想做生意的朋友其實是不錯的選擇。

不過上網看看,對該母公司的負面評論不鮮,例如指這些課程講座多會表現得很容易賺錢,似有報喜不報憂之嫌,亦有不少加盟者中途放棄。由於加盟者眾,所以搞了一個類似「特許經營大聯盟」的組織出來,與總公司談條件,保障加盟者的利益,與支援加盟者,若母公司好好對待加盟者的話,為何會有這樣的組織產生呢?對於有興趣加盟特許經營店的朋友,不妨多做點資料搜集,再做決定。

本文獲「取之有道」授權轉載,原文:總有一間在你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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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_止凡

土生土長香港人,草根出身,普通打工仔,並非金融財經界人士,閒時在個人網誌分享有關價值投資及財務自由相關知識,不談投資貼士,不追逐市場,網誌瀏覽量數以百萬計。曾舉辦投資工作坊,接受多個媒體邀請作訪問、講座等,現為財經雜誌專欄作家,出版多本財經著作,包括《取之有道》、《積財有技》、《財商有價》、《財富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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