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沒有通知其他繼承人

  必須是繼承人才有聲請拋棄繼承的資格,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了配偶當然具有繼承權之外,其餘繼承人需依順位排定繼承順序,因此如果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尚在,且依法享有繼承權時,則此時僅有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有辦理拋棄繼承之必要,換言之,於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前,後順序的繼承人尚無拋棄繼承之必要。

  另外,當同繼承順位有多位繼承人時,若只有其中一位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時,因拋棄繼承僅對聲請人個人發生效力,同順位的其餘繼承人仍繼承遺產,並不會因為單一繼承人拋棄繼承,而生全體同順位繼承人皆拋棄繼承的效力。

(2)拋棄繼承有甚麼好處?

  繼承人拋棄繼承權之後,會溯及到繼承開始時,使拋棄繼承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也就是說,在拋棄繼承之後,法律將繼承人視同一開始就沒有取得繼承權,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曾經拋棄繼承了,後續原則上是不可以再撤回的,以避免無端牽涉到其他同為繼承人的權益,在此除非是受有詐欺、脅迫的狀態下,才做出的拋棄繼承,才例外可以請求法院撤銷,但受有詐欺、脅迫的狀態,並不是十分容易去證明的。

  需特別說明者,拋棄繼承,拋棄的是身為繼承人之身份,即拋棄「繼承權」,並非僅僅拋棄被繼承人的特定財產權。因而,如果只是不想要繼承特定財產時,於動產(金錢、股票等),直接拋棄即可;於不動產(例如:房屋、土地等),只要辦理拋棄所有權登記即可,不用到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的程度。

二、要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第2項: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第3項: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當然地取得繼承權,而如果要拋棄繼承時,應在知悉得繼承時三個月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表示,並且同時也要書面通知後順位的繼承人,法院會依法准予備查。

★ 向法院書面申請時,應將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1項的事項表示清楚:

第1項:繼承人拋棄繼承時,應以書面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五、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第2項:拋棄繼承為合法者,法院應予備查,通知拋棄繼承人及已知之其他繼承人,並公告之。

第1項: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第2項: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

  詳細的聲請狀格式,請參考司法院官網「家事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另外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聲請拋棄繼承時,需要酌繳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四、拋棄繼承的例外

  不過有些項目,是就算繼承人已經聲請了拋棄繼承,依法繼承人還是可以領取的給付,請看以下幾點:

(1)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保險法第112條規定,如果保險金有指定受益人時,該保險金不得作為遺產的一部分,因此既然不列入遺產的計算範圍裡,也沒有辦法成為拋棄繼承的項目,如果該繼承人為保險的指定受益人的話,就算已經辦理拋棄繼承,仍為保險金的合法受領人。

(2)勞工職業災害致死之的喪葬費與遺屬補償金

  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台勞動三字第 29808 號函指出:「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4 款規定,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前項死亡補償係由該勞工之遺屬直接受領補償,而非勞工遺產之一部分,自無民法上有關繼承規定之適用。」

拋棄繼承指拋棄被繼承人留下的所有財產、債權與債務,通常會在繼承的債務多於財產時辦理。根據民法第1174條,若要拋棄繼承,必須在知道自己可以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居住地的地方法院聲請,同時以書面通知因自己拋棄繼承而須繼承的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若拋棄繼承時效過了,就會以限定繼承處理,因此一定要把握自己的權利,在期限內辦理。

哪些人要辦理拋棄繼承?

繼承有順位,只要前順位拋棄繼承,就會輪到下一順位的人。注意!拋棄繼承只對有辦理的人有效,沒有辦理的人還是會繼承債務,因此法條才會規定拋棄繼承者要通知其他繼承人。若確認債務多於財產,所有繼承人也可一同辦理拋棄繼承。

根據民法第1138條與第1144條,配偶是「當然繼承人」,被繼承人的財產扣除夫妻間的剩餘財產分配後,剩下的就是配偶與同順位繼承人按比例分配,若配偶不在世,就由同一順位繼承人平均分配財產;若四個順位都沒有繼承人,則所有財產由配偶獨得。

繼承順位說明如下:

  •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包含被繼承人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以親等近者為先。財產由配偶與繼承人平分,若加起來3人,就是每人1/3。
  • 第二順位:被繼承人父母(若被繼承人是被收養的,且過世時收養關係還在,養父母就是第二順位,生父母沒有繼承權)。配偶先得財產的一半,另一半平均分給繼承人。
  • 第三順位:被繼承人兄弟姊妹,含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領養的兄弟姊妹。配偶先得財產的一半,另一半平均分給繼承人。
  • 第四順位:被繼承人祖父母,包括外祖父母;若被繼承人是被收養者,則為養父母的父母。配偶先得財產的2/3,剩餘平均分配給繼承人。

拋棄繼承需要文件?

  • 聲請狀
  •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若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 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印鑑章、印鑑證明
  • 繼承系統表
  • 已通知其他繼承人之證明(如繼承權拋棄通知書函或存證信函、回執)
  • 聲請費用1000元
  • 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

※費用可向當地法院詢問,有些法院規定可以多個繼承人共同寫一份聲請書,並只須繳1000元,有些則要求每位拋棄繼承人都要寫聲請書及負擔1000元。

拋棄繼承辦理流程?

拋棄繼承沒有通知其他繼承人
拋棄繼承沒有通知其他繼承人
  1. 準備書面資料並向法院聲請。
  2. 法院依照當事人情況進行審查。(3~6個月)
  3. 若有缺少文件,法院命補正。
  4. 法院寄發「准予備查」通知函給拋棄繼承人。

拋棄繼承的注意事項?

  • 不能預先拋棄繼承,被繼承人死亡後才可辦理。
  • 拋棄繼承的效力會回溯到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不能先取得部分遺產並處分後,再聲請拋棄繼承,否則會觸犯侵占罪。
  • 拋棄繼承後,繼承人仍保有一些權利:
    • 犯罪被害補償金的遺屬補償金請求權
    • 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的保險給付請求權,或特別補償基金請求權
    •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的喪葬費與遺屬補償金

不辦理拋棄繼承會怎麼樣?

現行的繼承制度是「全面限定繼承」,也就是說,若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就會以限定繼承處理。所謂的限定繼承,指當繼承的債務大於財產時,只要以繼承財產總額來償還債務就行,而這樣的制度讓有些人誤以為,只要債務多於財產,就什麼都不用做,其實這是錯誤的!

若沒有拋棄繼承,而是依法限定繼承的話,您可能會遇上以下幾種狀況:

債權人的損害賠償

全面限定繼承不代表什麼都不用做!繼承人必須在3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法院會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債權人在3個月內申報債權,接著繼承人再按比例償還債務。若沒有陳報遺產清冊,或在公告期間擅自還錢,可能會損害其他債權人的權利,導致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後續可能會有其他債主冒出來,您甚至必須拿自己的錢償還。

因債務問題遇上官司

只要繼承人沒有拋棄繼承,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就可對繼承人提起清償債務的訴訟,並可能拿到勝訴判決,後續聲請強制執行。繼承人雖能提出異議,但若債權人一個接一個,就會有跑不完的流程。

不能主張限定繼承的狀況

民法第1163條規定,若繼承人有以下行為,就不能主張限定繼承,而是須無限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

  • 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 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 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拋棄繼承可以撤銷嗎?

拋棄繼承的聲請在法院受理的那一刻便會生效,若想撤銷,除非「拋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有瑕疵」,例如:遭到詐欺、脅迫,或意思表示錯誤。這些情況下可以主張撤銷拋棄繼承,並向法院提出訴訟確認繼承權存在。然而,主張撤銷的人必須負舉證責任,往往會因為舉證不足而敗訴,成功案例並不多見。

首先要注意,女性和男性同樣有繼承權,女性繼承人沒有拋棄繼承的義務!要知道誰可辦理拋棄繼承,必須先了解繼承的順位,根據民法第1138與1144條,配偶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是「當然繼承人」,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扣除夫妻之間的剩餘財產分配後,其餘財產由配偶與繼承人按比例分配,若配偶不在世,由同一順位繼承人平均分配所有財產。

繼承順位與分配方法如下:

  •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包含被繼承人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以親等近者為先。財產由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平分,若加起來4人,就是每人1/4。
  • 第二順位:被繼承人父母(若被繼承人是被收養的,且過世時收養關係還在,養父母就是第二順位)。配偶先得財產的一半,另一半平均分給第二順位繼承人。
  • 第三順位:被繼承人兄弟姊妹,含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領養的兄弟姊妹。財產分配與第二順位相同。
  • 第四順位:被繼承人祖父母,包括外祖父母,若被繼承人是被收養者,則為養父母的父母。配偶先得財產的2/3,剩餘平均分配給第四順位繼承人。

若第一到第四順位都沒有繼承人,所有財產由配偶獨得。

並不是排在順位上就能獲得財產,若前順位繼承人還在,且沒有拋棄繼承,就輪不到後順位!通常如果被繼承人留下的財產大於負債,後順位的人難以繼承到財產;但若遺留的負債大於財產,要拋棄繼承,則很可能所有順位都會輪一次。

注意!拋棄繼承只對辦理的人有效,沒有辦理者還是會繼承債務(民法第1176條),因此法律才規定拋棄繼承者要通知其他繼承人。為了方便,若確認負債大於財產,可以所有繼承人一起辦理拋棄繼承。

繼承與拋棄繼承的其他注意事項?

首先要知道,現行繼承制度是以「概括繼承限定責任」為原則,也就是「限定繼承」,根據民法第 1148 條,若被繼承人的債務超過財產,繼承人只要用繼承的財產去清償就好,不須賠上自己的財產。

當債務多於遺產時,可能會有人認為「反正扣完沒剩錢,也不用再還,相當於沒有繼承,那就放著不管,也不用辦拋棄繼承啦!」錯!千萬別抱著這種想法,否則某天可能會天外飛來一筆債務!

若要以限定繼承的方式繼承遺產,記得在知悉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進行債務清算,法院會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債權人在3個月內申報債權,接著繼承人將按債權比例清償各項債務。若沒有申報財產清冊,或在所有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前擅自還錢,導致損害到其他債權人的權益,就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必須拿自己的財產來賠償!若債權人在清算程序終結後才申報債權,僅能就剩餘遺產行使權利(民法第1162條)。

※貼心提醒:更多相關規定可參考民法第1162-1條、民法第1162-2條

其他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 開具財產清冊時,記得加計下列財產:
    •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兩年內收到的被繼承人財產贈與。
    • 被繼承人生前投保的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之保險金。
  • 繼承人如有民法第1163條列舉的情況之一,不得主張限定責任,須無限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
  • 在被繼承人死亡前辦理拋棄繼承是無效的。
  • 拋棄繼承後,部分權利還是存在,例如以下幾點:
    • 犯罪被害補償金的遺屬補償金請求權
    • 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的保險給付請求權,或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請求權
    •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的喪葬費與遺屬補償金
  • 拋棄繼承的效力會回溯到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不能先取得遺產並處分後,再辦理拋棄繼承,這樣會構成侵占罪!

拋棄繼承應備文件?

  • 聲請狀
  •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死亡證明書
  • 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印鑑章、印鑑證明
  • 繼承系統表
  • 已通知因為聲請人拋棄繼承後,而成為繼承人者之證明(如繼承權拋棄通知書函或存證信函、回執)
  • 聲請費用1000元
  • 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

拋棄繼承的辦理流程?

Step1. 聲請文件送至法院

Step2. 法院書面審查(3~6個月)

Step3. 若有缺少文件,法院命補正

Step4. 寄發准予備查函文給拋棄繼承人

拋棄繼承辦理後可以撤銷嗎?

有人可能會在辦理拋棄繼承後,發現遺產大於債務而感到後悔,注意,拋棄繼承的聲請在法院受理那一刻便立即生效,不過,若拋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有瑕疵,像是因為被詐欺、脅迫,或意思表示錯誤的情況下,可主張撤銷拋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向法院提出訴訟,確認繼承權存在,才能回復繼承的法律上地位。

拋棄繼承如何通知其他繼承人?

辦理拋棄繼承,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在書面上可向法院載明「被繼承人雖有其他應為繼承之人,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

拋棄繼承會通知嗎?

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拋棄繼承要辦幾次?

被繼承人的債務因為前順位繼承人主張拋棄繼承後,就由後順位之繼承人當然繼承。 屆時債權人就可以直接向後次序的繼承人直接請求清償被繼承人所留下來的債務。 就算1~4順位的繼承人加起來好十個人,只要大家在同一份拋棄繼承聲請狀會同聲請,也只需繳納一次裁判費1000元。

拋棄繼承一定要本人嗎?

辦理拋棄繼承原則上須至被繼承人戶籍地的法院辦理(參照非訟事件法第144 條),若不知道該地法院為何,請參考「各級法院管轄區域一覽表」。 不管是親自送件、請別人代送或是用寄的都可以,因為遞送書狀皆不需本人親自為之,可以請任何人代送,也不需要寫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