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 上 下班 途中 發生 意外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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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應包括交通事故及其他偶發意外事故,此類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如:無照駕駛、闖紅燈、酒駕等),應屬職業災害,但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

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 4 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所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如果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視其傷害情況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

初步要件:

上下班途中受傷是屬於職災的一部分,不過有幾個要件必須具備:

1.上下班必經途中

2.沒有違反法令,如:闖紅燈或酒駕等違規行為

3.但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

申辦職業災害須知:

1.上下班、出差、僱主指派參加活動途中發生車禍,可申報為職災。

2.若僱主未規定用餐場所,用餐時間外出用餐車禍,可申報為職災。

3.無照駕駛、酒駕、違反交通規則而發生車禍,無法申報職業災害。

4.發生車禍,最好報警或是打119送醫。

5.保留相關就醫資料。

自行準備資料:

1.警局備案紀錄及交通事故報案紀錄副本:證明自己是被害者,非肇事者。

2.醫師診斷証明書:需詳敘就醫日期、引起病症、註明需在家休養多久。

「傷病給付申請書」中,有附件一份「勞工保險傷病診斷書」,不一定非要使用此份表格,可用醫院所開立的「醫師診斷診明書」代替。

3.職災就醫門診單:要求公司開立,使用勞保及乙種診斷證明書 ,才有所謂確立職災及公傷假。

4.傷病給付申請書:

勞保局首頁=>勞工保險(下方分類)=>書表及範例=>給付業務所需表格=>傷病給付申請書。

「職災生活津貼」是給已造成殘廢的部份申請,沒有造成殘廢的部份是要申請「傷病給付」

5.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勞保局首頁=>職災保護(下方分類)=>書表及範例=>給付業務所需表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若無報警處理需於表格第(九)點中,註明「無報警處理」。並請公司於此表格最下方相關區塊「蓋章証明」。

填好傷害證明書和交通事故報案紀錄副本,然後和雇主拿職災就醫單和勞保局下載醫藥費核退書(??傷病給付申請書),那你就可以憑這兩份東西去當初醫院申請退費,並可再用職災門診單看診,可免自付額。在就診時,請醫師開診斷書,並請其註明受傷當日就醫時間及和需休養多久,那麼你就可憑此診斷書和雇主請公傷假,建議診斷書可多請1~2份備用。

公傷假:

1.上下班途中車禍算職災,請的是公傷假,雇主當然要付休公傷假時之全額薪水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2.公傷假是不扣薪(還要給足當日與日後休養的薪資),不扣全勤,不然你可以告他的(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

3.應補償勞工健保自付額外醫療費用(勞動基準法第59條)。

4. 若雇主不給任何薪水,你可先請勞保職災傷病給付,勞保局會給付自住院第四天起至休養完畢(投保薪資70%),可自網站下載 表格。可先電話告知勞保局雇主不蓋章,可先不用雇主蓋章,和醫院開立之診斷書先寄勞保局,讓其先核部分薪資,等到時一併再調解會,一項項說明你的訴求。

5.可否把當日打卡單拿回、薪資入戶證明、薪資條先準備好,與老闆說法律條文。 他如果仍不補償,可置當地勞工局申請調解,不是協調喔。他會發文請公司方面的人出席,調解會議結論也有法律效力。

公傷期間工資照給,職災為公司雇主責任。若尚在醫療期間,請將對象轉為公司,不是單一勞保局,因為勞保局只支付投薪資70%,不足的部份必須由公司雇主補足。補充:請看勞保勿使用健保,您的負擔不會太重,即使離職日,法律仍以事實為依據。

申請書:(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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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上下班途中所發生之意外事故,是否屬於職業災害

勞工 上 下班 途中 發生 意外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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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 上 下班 途中 發生 意外 事故

文 / 張清浩律師

一、前言

勞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例如車禍)時,是不是屬於職業災害?也就是說,勞工在上下班途中,在未違反交通規則之情況下,被他人車輛撞傷,那麼,除了肇事者之賠償以外,由於勞工是為了要為雇主工作,才發生事故,而將責任歸於雇主?抑或是由於此種事故,並不是雇主所得控制之因素所造成,而由勞工自行負擔責任?如果答案為雇主應負責,則除了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應強制參加勞保者(指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行業之員工),可受有職業災害之勞保給付外;雇主尚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但如雇主已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支付保險費,發生保險給付補償者,得予以抵充之。如果答案為由勞工自行負責,則勞工所受領者,僅限於普通傷病之勞保給付。因此,職業災害範圍之界定,對於勞工權益保障之影響,可謂極大。

二、行政機關及法院之見解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制定之勞工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準則第四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最高法院亦在以往之判決中表示,勞工上下班途中遭遇車禍受傷或死亡,應可視為職業災害。因此,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對雇主應否對勞工之通勤災害負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之問題上,一直抱持肯定的立場;最高法院亦同。但近來,在法院實務上,開始有不同之法律見解,如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勞上字第三十六號判決判決意旨謂:「職業災害補償在解釋上,必須勞工因就業場所或作業活動,及職業上原因所造成之傷害,及造成職業傷害之原因,須雇主可得控制的危害,才有適用,假如危險發生的原因,不是雇主可控制之因素所致時,則不宜過分擴張職業災害之認定範圍,否則無異加重雇主的責任而減少企業的競爭力,同時也危害社會的經濟發展;」「準此,勞工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的傷害,既非職業災害,則雇主當無適用勞基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予以補償的必要。」。上開高等法院之判決,顯然認定雇主對於勞工之通勤災害,無庸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三、職業災害之認定基準

判斷是否為職業災害時,可以「業務執行性」與「業務起因性」兩方面來認定。所謂業務執行性,係指災害之發生,是因勞工在雇主之支配、管理下所發生的。所謂業務起因性,係指災害之發生,是伴隨於勞工基於勞動契約在雇主的支配下所可能發生之危險所造成。職業災害之認定,必須該災害具備有業務執行性與業務起因性兩要件,但是在其中一要件十分充足之情形下,即使僅稍微具備另一要件,亦不妨認定屬於職業災害。而審酌之順序,一般是從業務執行性先判斷,如果沒有具備,則業務起因性就無須再去判斷,如果有,則再就業務起因性予以審酌。

以下先就業務執行性與業務起因性,分別論述之:

1、業務執行性:以下所述三種情形,皆屬於被認定有業務執行性之災害。

(1)在受到雇主之指揮監督及管理(包含工作場所之設施管理)下,從事勞務之際所發生之災害。上洗手間或飲水等等勞務作業中斷時段所發生者,亦包括在內。

(2)在受到雇主之指揮監督及管理下,未從事勞務時所發生之災害。例如休息時間、上班前、下班後在工作場所行動時所發生之災害。

(3)雖受雇主之指揮監督,但已脫離其管理,而仍從事勞務時所發生之災害。例如出差時搭乘交通工具或住宿時所發生之災害。

2、業務起因性:與從事勞務無關之自然現象、外來力量、自己不法行為所造成者,不具有業務起因性。但自然現象或外來力量如係伴隨工作環境所可能發生的危險,則仍應認為具有業務起因性。例如一般火災所造成者,不具有業務起因性;但若係在化學工廠中,因化學物品所發生之火災或因化學物品導致火災擴大蔓延者,應認為具有業務起因性。又例如勞工因私人恩怨與同事爭吵打鬥所發生之傷害,係其自己不法行為所造成者,不具有業務起因性。

前述高等法院判決認為:「職業災害補償在解釋上必須勞工因就業場所或作業活動,及職業上原因所造成之傷害」等語,在該階段,前者可謂係學說上所謂業務執行性,後者可謂係業務起因性。但高院判決尚加上一個要件,即「造成職業傷害之原因,須雇主可得控制的危害,﹂。在此種要件下,將使得許多具有危險性行業,因其危險完全無法由雇主所控制,導致雇主無庸負責之情況出現!例如,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因防護受託人或財產之安全,可能會發生遭他人攻擊致死之危險,但此種危險卻完全無法由雇主所控制,如因而將之排除在職業災害之外,顯然不合職業災害補償之立法目的。何況,此種危險係雇主在經營上必然得以預見會產生之危險因素,縱使無法由雇主所控制,雇主仍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因此,在職業災害之認定基準上,若災害具有業務執行性及業務起因性,雇主即應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四、結論:通勤災害並非職業災害

就勞工在上下班途中所發生之災害,也就是通勤災害而言,由於上下班路程之選擇,係在勞工之掌握下,並不受雇主之指揮監督,故不具備有業務執行性。既然通勤災害,不具備業務執行性之要件,則無庸再考慮業務起因性。因此,通勤災害應不屬於職業災害,雇主對此無須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前揭高院判決結論,雖然可資贊同,但其判決理由並不妥善。惟前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制定之勞工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準則第四條規定,將通勤災害「視為」職業災害,仍宜保留。如此,遭受通勤災害之勞工仍得領取勞保給付,而享有所相當之保障。


延伸閱讀:

菅野和夫 著 「勞動法」第四版,1995年。

劉志鵬、王惠玲、石發基、邱駿彥、董泰琪等人「雇主應就通勤災害負擔職災補償責任嗎?」,月旦法學雜誌1998年10月號第41期,第67-75頁。


作者簡介

張清浩律師
事務所:桃園縣桃園市中山路425巷6號7樓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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