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Show 保險公司依訂定A契約時之契約約定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200萬元。保險公司就109年6月12日後投保61萬5千元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之B契約不負給付責任,由保險公司依B契約約定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A
A 以0歲男性,投保3年期商品,於第6保單年度末身故為例: 【假設】費率調整:1%【註1】,年繳表訂保險費:1,000元,實繳保險費:990元
《範例說明》假設於第6保單年度末身故,則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之金額為1,000× 3 = 3,000 元並加計利息【註2】【註3】 【註1】 實際費率調整,配合各商品銷售條件。 【註2】 依條款約定,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 【註3】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係指以所繳保險費(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以各保單條款所約定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之年利率, 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確定時之利息。(詳細內容請參照商品之保單條款) A
A 被保險人如於109年6月12日(含)以後所投保之人壽保險約或傷害保險,如身故時未滿15足歲,則其所投保之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將給付喪葬費用保險,其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總和不得超過投保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超過部分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依契約約定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A 因為法律不溯及既往,且保險法施行細則已明訂保險法第107條規定之適用依契約訂立時之法律。所以只要是99年2月2日(含)以前投保的長年期人壽保險契約,均按原條款及原費率保障;一年期保證續保的人壽保險,亦不受保險法第107條修正之影響,續保時仍提供身故保障。 A 一年期傷害險的保障期間為一年,要看條款中是否有保證續保的約定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
A 考量團體保險係由契約雙方當事人要保單位與保險公司簽訂一張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如有人員加入則依該團體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異動約定辦理加保作業,而非由被保險人另與保險公司訂定新契約。爰團體保險如為99年2月3日前已訂立之有效契約,依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0條「本法第105條及第107條之適用,依保險契約訂定時之法律」之規定,99年2月3日以後加保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者,仍適用原團體保險契約之保障內容,無須適用新法之規定。因此99年2月3日前已訂定之有效團體保險契約,中國人壽將依原契約條件及適用之法令規範,繼續受理被保險人之加保申請至本保單年度團體保險契約屆滿日止。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說明專區保險法第107條修正說明專區
修正說明被保險人目前未滿15足歲,而且在99年2月2日(含)以前已經投保一年期的傷害保險,是否會因保險法107條修正而有權益上之影響?
99年2月3日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條文生效前已簽訂之一般商業性團體保險契約,未滿15歲未成年人之被保險人中途加保之處理方式為何?考量團體保險係由契約雙方當事人要保單位與保險公司簽訂一張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如有人員加入則依該團體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異動約定辦理加保作業,而非由被保險人另與保險公司訂定新契約。爰團體保險如為99年2月3日前已訂立之有效契約,依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0條「本法第105條及第107條之適用,依保險契約訂定時之法律」之規定,99年2月3日以後加保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者,仍適用原團體保險契約之保障內容,無須適用新法之規定。因此99年2月3日前已訂定之有效團體保險契約,本公司將依原契約條件及適用之法令規範,繼續受理被保險人之加保申請至本保單年度團體保險契約屆滿日止。 被保險人目前是否受有監護宣告什麼意思?從107年6月15日起,保戶投保時需要多簽一張「受監護宣告聲明書」,它並非親子關係間的監護權,或未成年人無父無母需要有監護人,它專門指有精神障礙、心智缺陷的人。 是否經過監護宣告,如已經過宣告,投保保險時必須告知。
保險法107條 什麼意思?保險法第107條規定內容是什麼? 以白話文來翻譯107條內容,是指只要被保險人年齡未滿15 歲前死亡,不給付身故保險金,只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且累計不得超過61.5 萬元。
針對未滿15歲之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哪一項描述正確?答: 99年2月3日 起施行之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條文內容如下: (一)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什麼是喪葬費用保險金?A1:依據現行保險法第107條規定,若被保險人是未滿15歲的小孩,當不幸身故,保險公司可以理賠,但給付名稱不是一般常見的「身故保險金」,而是「喪葬費用保險金」。 再來,喪葬費用的保額也有上限,不能超過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現行喪葬費扣除額是123萬元,一半就是6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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