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ow 前言刑法的剝奪行動自由罪與強制罪,區別上有時候容易搞混,因此我們透過這篇文章,向大家介紹兩者的法條規定、判決實務上對兩者的判斷標準。 Ⅰ.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Ⅱ.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Ⅲ.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的規定Ⅰ.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兩罪的區別看完上面兩個條文,是不是很像很容易搞混呢?我們來看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68號刑事判決,它說「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剝奪行動自由罪,所處罰者在於剝奪人之身體活動自由,若僅係妨害他人之意思自由者,則屬同法第三百零四條之範疇,二者罪質雖然相同,均在保護被害人之自由法益,然前者係將被害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而剝奪其人身行動自由,後者僅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於其行使正當權利時加以妨害,兩者構成要件互殊,行為態樣及受害程度亦不相同,且既曰「拘禁」、「剝奪」,性質上其行為實已持續相當之時間。故行為人須以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對於被害人為瞬間之拘束,始能繩之以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如已將被害人置於實力支配下,使其進退舉止不得自主達於一定期間者,自應論以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不得捨重從輕而論以強制罪。」,從這個判決,我們可以得到幾個結論
如果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到本所的google商家地圖,給我們一些評分和評論喔。 免費法律諮詢專線:02-2321-2681、0919-635-333 加入Line諮詢:http://nav.cx/CyRYqF3 本所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86號8樓之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