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 出售 不動產 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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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外國人如何辦理為處理國內不動產買賣、贈與及抵押等之授權書?授權書的效期多久?

發布日期:106-08-07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資料點閱次數:33755

  1. 授權人應持有效之身分證明文件親至我駐外館處辦理,倘須以中文申請須提示中文姓名身分證件。倘授權人因故無法親至駐外館處申辦時,授權人應先向當地公證人或其他有權機關證明授權書上授權人之簽字屬實後,併有效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他人(應另出具經證明之委託書)或郵遞申辦。倘駐外館處無該公證人或有權機關之簽字、鈐印可供比對,得要求授權人將該文書先送至有簽字及鈐印樣本可供比對之主管驗證機關證明後始予受理。(授權書格式及填寫說明請「表格下載」之「授權書樣式」 )
  2. 授權書係屬授權人與被授權人間之委任契約,委任契約之授權期間應由當事人自行決定,行政機關無權予以限制,惟為避免授權期間太長,可能造成之困擾,授權人允宜訂有合理之「授權期間」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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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地權業務

依據土地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業務
1.核准外國人取得或移轉不動產申請案
2.審查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申請案

一、外國人取得或移轉不動產

◎法令依據
1.土地法第17條至第20條。
2.土地法第17條第2項執行要點。
3.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

◎辦理程序
1.申請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2.地政事務所審查無誤後,送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
3.內政部備查。

◎應備文件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土地(建物)權利變更之權利人及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
3.買賣移轉契約書。
4.繳稅或免稅證明文件。
5.互惠證明文件(已列入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之國家者,得免附)。
6.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如屬非都市土地者免檢附)。
7.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8.其他依規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

二、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

◎法令依據
1.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規定
2.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身分證明文件:大陸地區人民持大陸地區製作之常住人口登記表或居民身分證文書,向大陸地區縣市公證處辦理涉臺公證書,再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受託人為大陸地區人民,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均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3.其他依規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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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 出售 不動產 應備文件

篇名

出售不動產給外國人之土地登記應備文件,曾榮耀老師

內文

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討論有關出售給外國人之土地登記應備文件。

舉例:
本國人甲欲將某都市計畫住宅區之不動產一筆出售給日本人乙,請問辦理土地登記之申請文件為何?

(一)登記申請書,依公定格式填寫,且申請書備註欄記明「本案土地用途為土地法第19條第1項第○款;使用目的為□□。」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土地、建物買賣移轉契約書,依公定格式填寫。

(三)甲的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1. 甲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
  2. 乙的護照或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

(五)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1. 甲如未能親自到場驗證身分,則應檢附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之甲印鑑證明或採線上聲明等方式。
  2. 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繳稅或免稅證明文件。
  3.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如屬非都市土地者免檢附)(主要是確認非土地法第17條規定之用地)。
  4. 委託書。(如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5. 登記規費收據。
  6. 授權書(本人不能親自申請時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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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

移轉應附文件及注意事項

詳細內容:

外國人(或外國法人)取得(或出賣)不動產,得由申請人逕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應檢附文件及流 程分述如下:

  1. 申辦登記應附文件(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34、41條)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土地(或建物)買賣(贈與等)移轉契約書(公契)
    • 土地權利變更之權利人及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
      • 申請人為自然人,應檢附護照或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
      • 申請人為法人,應檢附外國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及經濟部核發之認許證明。
      • 申請人為香港居民者,應提出香港永久居留資格證明文件且除了可持有英國(海外)國民護照或香港護照,不得持有其他地區或國家 之旅行證照,不得持有其他地區或國家之旅行證照。
      • 申請人身分為華僑者,應檢附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憑辦,但每份只能使用一次,且有效期限為一年。但香港地區居民於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前、澳門地區居民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前所取得之華僑身分證明,不在此限。華僑身分證明書係依華裔證明文件 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者,應另檢附國籍證明文件。
    • 印鑑證明
      • 外國核發之印鑑證明,應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
      • 本人持護照正本或中華民國居留證正本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或於土地所在地轄區地政事務所設置印鑑卡,免附印鑑證明。
      • 外國人或旅外僑民授權第三人辦理土地登記,該授權書經我駐外領務人員認證或驗證者,免附印鑑證明,但應檢附被授權人之印鑑 證明。
      • 香港、澳門居民授權第三人辦理土地登記,該授權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免附印鑑證明。
      • 申請人為法人,應檢附外國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及經濟部核發之認許證明正本。
    • 繳稅或免稅證明文件(如土地增值稅或契稅)
    •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
    • 其他經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2. 除上列應檢附文件外,須於土地登記申請書備註欄記明「本案土地用途為土地法第19條第1項第○款;使用目的為□□。」
  3. (○係填土地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之款次;□□,係自用、投資或公益使用目的之一填寫)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申請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 ,應提出下列文件:
    • 登記申請書。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 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 申請人身分證明。
    • 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四款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最後更新日期:10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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