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賦予就執行標的物之實體權益歸屬有爭執的第三人,可提起訴訟,主張實體並進而排除對該標的物所為執行。此種救濟管道提起之訴訟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依強制執法第15條規定。 八、 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如動產),但第三人認為該財產是自己所有,非屬債務人所有,應如何救濟?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本應對債務人的責任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不得對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之財產強制執行。但實務上因執行法院在認定責任財產時僅依形式外觀原則為形式認定,若法院違反形式外觀而為執行,或該標的物的形式外觀和實際權利義務歸屬不一致時,則此時往往會有對第三人之財產強制執行之危險。 這個時候,除了違反形式外觀認定之執行程序屬違法執行而可聲請或聲明異議外,就違反實體權益歸屬之不當執行則必須透過訴訟來救濟和釐清事實。此時,法律規定,賦予就執行標的物之實體權益歸屬有爭執的第三人,可提起訴訟,主張實體並進而排除對該標的物所為執行。此種救濟管道提起之訴訟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依強制執法第15條規定:「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所以,本例若第三人主張該執行標的物之動產屬自己所有,應向執行法院以債權人為被告於強制執行終結前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排除強制執行。 保證契約 抵押權 假扣押 強制執行程序 動產抵押 質權 假處分 何謂第三人異議之訴?** 第三人異議之訴是指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請求法院宣示不許就該物執行之判決所提起之訴訟。例如對動產之強制執行,係以債務人佔有動產之外觀事實為標準,用以判斷該動產為債務人所有,但外觀之事實和實體的事實可能不一致,所以准許第三人基於實體法之權利,以債權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執行程序。強制執行法對此於第十五條規定:「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 發佈日期:0000-00-00 延伸閱讀:法院如何分配拍賣所得價金? 4,713 Views
本篇文章重點強制執行一、債務人遇到強制執行可以怎麼做? 被執行的債務人遇到強制執行時,覺得強制執行命令不合理時,應該如何處理呢? (一)對「執行程序事項」聲明異議:
(上開詳參強制執行法第12、13條) (二)對「執行名義」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p.s.在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時,如有多個得主張的異議原因事實,應一併主張,不得以其他理由另外再提起異議之訴。 (上開詳參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14-1、18條) (三)前開行為的提起時點: 二、 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遇到強制執行可以怎麼做? 除了被聲請強制執行的債務人以外,會被強制執行程序影響的還有可能有債務人的債務人,或是根本無關的第三人。 前者,也就是欠債務人錢、或是會給債務人錢的人(例如:債務人有存款的銀行、債務人的雇主),法院通常會對他們下一個禁止對債務人清償的命令,並要求他們直接將本來應該要給債務人的錢移轉給聲請強制執行的債權人。 後者,根本無關的第三人,有可能因為親緣或地緣關係,或是以前有設定過抵押權或做過保證等等,被法院誤認該第三人名下的財產是屬於債務人的,而被查封或扣押。 那債務人以外的人遇到強制執行時,覺得強制執行命令不合理時,應該如何處理呢? (一)對「執行程序事項」聲明異議:
(上開參強制執行法第12、13、18、119條) (二)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上參強制執行法第15、18、119條、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190號民事判決) (三)前開行為的提起時點: 另外,如果強制執行程序已終結,而有已經被移轉的財產時,需要另行提起不當得利之訴請求返還。 (上參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2920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70年度第2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三、結論 案例二的情形,小華任職的前公司應該在收到了法院的執行命令時盡快向法院聲明異議,陳明小華已於何時離職,所以並無對小華的薪資債務,請法院撤銷該執行命令。如果法院駁回公司的異議,公司也可以另外再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來請求法院撤銷該命令。 另外,因為強制執行程序只涉及程序事項,所以前面所述的相關的救濟管道如聲明異議、異議之訴等,也只針對程序事項為之。如果需要對實體事項有所主張,需要另外向法院提起實體的訴訟,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才有辦法終局地獲得救濟。(如何判斷應提起何種訴訟?可參本站另一篇文章【我被告了怎麼辦網址】)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