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資產客戶英文

令釋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文日期:111.08.15資料類別:命令發文字號:金管銀外字第11102721131號令發文單位:外國銀行組機構類別:銀行類上傳時間:111.08.15 17:23:0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外字第11102721131號

一、依據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核准經本會同意辦理本辦法業務之銀行,得以信託方式受託投資「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委託人以「專業機構投資人」、「高淨值投資法人」及「高資產客戶」為限,委託人總數不得超過九十九人。
(二)銀行應與該外國資產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簽訂契約,並於契約載明國內不得委任其他機構辦理。
(三)銀行應於基金價款繳納完成日起五日內,檢附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投資狀況表(格式如附件),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申報;並應於每月第十個營業日以前將上月份變動彙總向該同業公會申報。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第三條之一
本規則所稱高資產客戶,係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以書面向證券商申請
為高資產客戶之法人或自然人:
一、提供可投資資產淨值及保險商品價值達等值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財力
    證明或於該證券商之可投資資產淨值達等值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並
    提供持有等值新臺幣一億元以上可投資資產淨值及保險商品價值之財
    力聲明書。
二、經證券商確認該自然人或經法人授權辦理交易之人具備充分之金融商
    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並確認該自然人或法人具備充分之風險承擔
    能力。
三、客戶充分了解證券商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予高資產客戶與相關法令有
    關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或法人或專業客戶之自然人或法人得免除之責
    任後,同意簽署為高資產客戶。
前項所稱可投資資產,係指存款、國內外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包含以附
條件方式買入之債券或短期票券)、結構型商品及黃金存摺等金融資產。
所稱淨值,係指客戶之投資本金扣除擔保融通或設質質借之金額,如金融
資產具公開市場價格或參考價格者,以其市場價格或參考價格衡量其價值
扣除擔保融通或設質質借之金額計算。所稱保險商品價值,指投資型保險
之保單價值或非投資型人身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已具備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或法人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所稱專業客戶之自然人
或法人身分,符合第一項第一款條件並經證券商確認具備充分之風險承擔
能力者,得以書面向證券商申請為高資產客戶。
有關高資產客戶應符合之條件,應由證券商盡合理調查之責任,向客戶取
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依據證券商訂定之瞭解客戶程序及接受客戶標準
審核通過。
符合第一項或第三項高資產客戶身分者,視為具備證券商各金融商品及服
務所涉業務法規所定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或法人身分。但與高資產客戶從
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或
中央銀行對證券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所定專業客戶條件及承作對象
限制。
證券商應依據所定覆審程序,至少每二年辦理一次覆審,檢視客戶續符合
高資產客戶之資格條件。證券商應定期評估客戶於該證券商之可投資資產
淨值,如發現客戶之可投資資產淨值未達高資產客戶應符合之財力標準時
,應取得客戶書面確認是否續行新增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或服務。
高資產客戶得以書面向證券商申請終止該高資產客戶身分。

三、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審查程序,得就相同發行機構且相同商品結構或相同商品風險等級之商品自訂類型化審查之規範,依該自訂之內部規範辦理,不適用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二十條第一項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所定之規定。

四、外國債券之信用評等,不適用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七款之規定及本會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有關信用評等之規定。

五、本國銀行或證券商之海外分支機構或轉投資公司發行境外結構型商品符合下列條件者,得透過辦理本業務之銀行受託投資、自營買賣或銷售予外匯指定銀行之高資產客戶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境外高資產客戶,不適用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二章有關發行人或總代理人之規定:

(一)發行機構應為辦理本業務之本國銀行海外分行或其直接或間接轉投資且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子銀行,或符合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第四條第一項資格條件之本國證券商其直接或間接轉投資且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

(二)本國銀行或證券商應擔任該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境內代理人,同意就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所負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義務負連帶責任或自為保證機構。

(三)境外結構型商品應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但第一款信用評等之規定得以發行機構所屬本國銀行或證券商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取代之。

六、本國銀行之外匯指定銀行依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申請發行以外幣計價之金融債券,得依本辦法規定連結衍生性金融商品或為結構型債券,利率條款得不限於正浮動或固定利率。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發行及銷售金融債券,應於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封面以顯著字體註明並告知投資人,銷售及銷售後轉讓對象以本辦法所稱之專業機構投資人、高淨值投資法人及高資產客戶為限。

(二)連結之衍生性金融商品類型及連結標的,以獲本會或中央銀行核准、備查或依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及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得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之利率、匯率、股權、指數、商品及其組合等所衍生之交易契約為範圍。但不得連結新臺幣匯率及信用事件。

(三)連結標的涉及臺股股權者,其得連結之標的範圍,應與證券商從事臺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及臺股股權結構型商品業務之交易得連結之標的相同。但不得連結單一個股或非指數型之一籃子股票。

(四)所涉衍生性金融商品部位之內部控制、風險控管及評價機制,準用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之規定。

(五)連結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市場風險及損益應納入銀行自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風險管理機制控管。

七、辦理本業務之外匯指定銀行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以信託方式、證券自營或銷售方式提供前款所定之金融債券。其中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交易對象僅限境外高資產客戶,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連結標的不得為新臺幣匯率、新臺幣利率指標或新臺幣計價商品。

八、經本會核准辦理之其他提供高資產客戶個人化或客製化需求之新金融商品業務或顧問諮詢服務。

外匯指定銀行得對專業機構投資人或高淨值投資法人提供前項第四款至第八款金融商品或服務。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對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中華民國境內金融機構、境外專業機構投資人、境外高淨值投資法人提供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至第八款金融商品或服務。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境內金融機構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不包括以信託方式辦理者。

高淨值人士(HNWI)是金融服務行業的某些部門所使用的一個術語,用於指代其可投資財富(如股票和債券等資產)超過給定金額的人。通常,這些人被定義為持有價值超過100萬美元的金融資產(不包括其主居所價值)。 [1] [2]「超高淨值人士」(VHNWI)可以指資產淨值至少為500萬美元的人。 [1]凱捷《 2020年世界財富報告》 [2]定義了另一類極高淨值人士(UHNWI) ,他們的流動金融資產為3000萬美元或可支配收入超過2000萬美元。截至2020年6月,全球估計有1300萬高淨值人士。在所有國家中,美國的高淨值人士數量在所有國家中最多(4,700,000),而紐約市的高淨值人士在所有城市中最多(348,000)。 [3]

美國:SEC規定[編輯]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要求所有SEC註冊的投資顧問定期提交一份稱為「ADV表格」的報告。 [4] ADV表格要求每位投資顧問說明其客戶中有多少是「高淨值人士」,以及其他詳細信息;其術語表解釋說,「高淨值人士」是指至少有100萬美元由所報告的投資顧問管理的人,或者該投資顧問有理由相信其淨資產超過2,000,000美元的人(或者是滿足1940年《投資公司法》第2(a)(51)(A)條中定義的「合格購買者」)。SEC所定義的高淨值人士,其淨資產可能包括與其配偶共同持有的資產。與金融和銀行業中使用的定義不同; SEC對高淨值人士的定義包括個人可核實的非金融資產的價值,例如其主要住所或藝術品。 [5]

世界年度財富報告[編輯]

《世界財富報告》是由美林(Merrill Lynch)和凱捷(Capgemini )共同出版的,該報告以「成功地為這一細分市場服務」為由對「高淨值人士的需求」進行了調查。他們的第一份年度《世界財富報告》於1996年發表。 [6] 《世界財富報告》將高淨值人士定義為擁有至少100萬美元資產(不包括其主居所價值)的人,極高淨值人士定義為具有至少3000萬美元資產(不包括其主居所價值)的人。 [7]報告指出,2008年全球有860萬高淨值人士,比2007年下降了14.9%。全球高淨值人士的財富總額為32.8萬億美元,比2007年減少19.5%。極高淨值人士遭受的損失更大,人口規模減少了24.6%,累積財富減少了23.9%。該報告修訂了其2007年的預測,即到2012年高淨值人士的金融財富將達到59.1萬億美元,並將這一數字向下修正為2013年的高淨值人士財富價值為48.5萬億美元,年增長率為8.1%。 [8]

凱捷(Capgemini)和加拿大皇家銀行財富管理公司( RBC Wealth Management )聯合編制了《 2018年世界財富報告》 [9] ,其中首次包括了與Scorpio Partnership合作製作的《全球富裕人士洞察力全球調查》。 [10]此次調查是對高淨值人士進行的規模最大,最深入的一次調查,調查覆蓋了北美,拉丁美洲,歐洲,亞太地區,中東,和非洲。

高淨值人士財富分布(按地區) [9]地區高淨值人士高淨值人士財富全球1700萬46.2萬億美元亞太607萬20.56萬億美元北美568萬19.58萬億美元歐洲480萬15.35萬億美元中東69萬2.59萬億美元拉丁美洲61萬$ 8.43萬億非洲十七萬1.58萬億美元

《世界財富報告》估算了高淨值人士的數量和可投資財富,其總額如下(使用美國消費者物價指數(CPI)通脹計算器): [11]

1996-2019年世界財富報告調查結果年份高淨值人士數量
(百萬)高淨值人士財富
(萬億美元)1996年1月,USD

(萬億美元)

1996 [12]4.516.616.619975.219.118.5419985.921.620.619997.025.524.020007.227.024.720017.126.223.120027.326.723.320037.728.524.220048.230.725.620058.733.327.02006 [13]9.537.229.02007 [14]10.140.731.120088.632.824.0200910.039.028.5201010.942.730.42011 [15]11.042.029.52012 [2]12.046.231.5201313.752.635.3201414.756.437.2201515.458.738.8201616.563.541.4201718.170.244.6201818.068.142.4201919.674.045.4

某些產品是為了滿足高淨值人士的需求,例如,豪宅,遊艇,頭等艙機票和私人飛機,以及個人雨傘保險,這些人群會大量消費奢侈品和服務。 [16]由於經濟增長使中產階級能夠負擔得起歷史上昂貴的商品,因此購買趨向於無形產品,例如教育。 截至2017年,特約醫療在美國已成為一種新興趨勢。 [17]

銀行和金融[編輯]

大多數全球銀行,例如桑坦德銀行,巴克萊銀行,法國巴黎銀行,花旗銀行,瑞士信貸,德意志銀行,滙豐銀行,摩根大通和瑞銀,都有獨立的業務部門,其指定團隊由專門為超高淨值人士提供的客戶顧問和產品專家組成。這些客戶通常被認為具有類似於機構投資者的特徵,因為他們的淨資產和當前收入的絕大部分來自被動收入,而不是勞動力。

某些雜誌,例如Monocle , [18] Robb Report , [19]和Worth等,都是為高淨值受眾設計的。

Bentley , Maybach和Rolls-Royce等各個行業的品牌積極瞄準極高淨值人士和高淨值人士來銷售他們的產品。羅爾斯·羅伊斯(Rolls-Royce)研究人員在2006年提出,全球有80,000人屬於極高淨值人士。 極高淨值人士個人「平均擁有8輛汽車和3到4座房產。四分之三的人擁有噴氣式飛機,大多數人擁有遊艇。」

高淨值人士數量(按城市排名)[編輯]

根據《 2019年全球財富遷移評論》,以下是截至2018年12月富裕人士數量最多的城市清單。 [21]

高淨值人士移民國家[編輯]

根據非洲開發銀行與新世界財富合作發布的年度報告,下表顯示了2018年和2017年高淨值人士淨流入最多的國家。該報告不包括飽受戰爭的敘利亞,利比亞和伊拉克國家,因為這些國家的數據不可靠。 [22]

排名國家高淨值人士流入數(2018)高淨值人士流入數(2017)1個澳大利亞12,00010,0002美國10,0009,0003加拿大4,0005,0004瑞士3,0002,0005阿聯2,0005,000加勒比諸國*2,0003,0006紐西蘭1,0001,000新加坡1,0001,000以色列1,0002,000葡萄牙1,000--希臘1,000--西班牙1,000--7摩納哥100+--馬爾他100+--模里西斯100+--拉脫維亞100+--香港100+--

加勒比海地區包括百慕達,開曼群島,維京群島,聖巴特群島,安地卡,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等。註:數字四捨五入至最接近的1000。資料來源:亞非銀行-《 2018年和2019年全球財富遷移評論》


下表顯示了2017年富裕人士淨流出最高的國家。

注意:數字四捨五入至最接近的1000。資料來源:亞非銀行-《 2018年和2019年全球財富遷移評論》

資產管理趨勢的學術研究[編輯]

沃頓全球家庭聯盟(WGFA)白皮書於2008年發布,旨在研究美國和歐洲個人和家庭財富管理機構的投資策略。 [23]這項研究被分為資產少於10億美元和資產超過10億美元的兩個小組。研究發現,與歐洲同行相比,美國家庭對投資目標的態度更為激進。 WGFA研究的一項建議指出,服務於此領域的顧問和家庭財富管理機構應避免投資組合結構的複雜化。作者指出,投資組合和持股越複雜,監管,匯報和教育的工作就越困難。富裕家庭及其顧問的同行網絡組織私人投資者協會(Institute for Private Investors)提出了與2008年其會員資格類似的主題,主題為「回歸簡單」。 [24] Kotak財富管理[25]和CRISIL Research,發表了有關印度超高淨值人士的報告,題為「金字塔報告之首」。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