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試用期多久?

新鮮人踏入職場後,常常必須面對「試用期」的考驗,然而薪資福利不是雇主說了算,了解法律對試用期的定義與保障,跨出就職順利的第一步。

勞基法試用期多久?
許多人剛進入新工作時,都會面臨試用期的考驗_圖freepik_Cheers雜誌提供

試用期7大QA

1.試用期沒過就領不到薪水嗎?
2.試用期需要有勞健保?
3.員工未滿三個月離職要先預告嗎?
4.試用期會有加班費嗎?
5.試用期可以休假嗎?
6.試用期可以算年資嗎?
7.試用期未過,可以要求員工直接走人?

許多人剛進入新工作時,都會面臨試用期的考驗,但其實早在1997年修法時,試用期的相關條文就從《勞基法》當中被刪掉了。

這代表試用期不符合法令規範嗎?當然不是,依據契約自由原則,以及相關部會的函釋,只要沒有違反法規給予員工的基本權益,試用期仍可以存在於現代職場。

刪除試用期相關條文後,勞委會(現在的勞動部)曾發佈行政函示:「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證明試用期有其存在效力。

試用期契約須留意哪些規範?

為了保障自身權益,工作人最好還是要了解試用期背後的法律原則。在理想的狀況下,最好能將勞資雙方關於試用期的協議內容化為白紙黑字,以防若日後發生糾紛,更有保障。

常見的試用期契約內容有以下幾點:

1. 試用期的長度
一般來說,試用期大多以3個月為基準,只要勞資雙方有做好協調,就不太會產生爭議。

不過,試用期也並非只能訂為3個月。若3個月過去了,資方仍然對勞方存有疑慮,但也不想馬上趕人、想再多給一次機會,也可以將試用期稍作延長,多數情況之下都是延長一次、延長2到3個月,避免試用期過長、或是一延再延,而違反《民法》的誠信原則,導致糾紛。

2. 試用期的薪水
試用期薪水或許不會太高,但再低,還是不能低於《勞基法》的基本工資,因為試用期員工基本上仍然屬於《勞基法》的「僱傭關係」。

對此,雖然兩種解釋方法存在些微差異,有一派認為試用期屬於「正式勞動契約前的試驗、審查階段」,不完全等同一般的正式員工;另一派認為試用期所簽訂的契約,和一般的勞動契約具有等同的效力。

然而不論哪一種說法,都沒有完全否定試用期的僱傭關係,再從《勞基法》第2條的相關條文,以及相關單位過去的判例,可以得出推論:基本上,試用期的員工還是屬於僱傭關係,同樣適用《勞基法》的相關規範。

也因此,試用期的薪資不僅需要付,而且也不能低於基本工資。根據勞動部公告,最低工資從2021年1月1號開始調漲為月薪24,000元、時薪160元,不論試用期薪資以何種方式計算,都得符合此標準。

不過,因為是試用期,有些公司還是會和員工協議在薪水上打點折扣,然而不論如何,都還是得遵守幾個原則:經過雙方同意、將協議化為書面契約、並且符合最低工資的標準。

3. 試用期的員工基本福利
根據前述,試用期員工同樣適用《勞基法》規範,因此也和一般正職員工擁有基本福利!

除了《勞基法》第三章的「工資」當中第24條規定的加班費,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當中第30條規定的工作時數、第36條規定的休息日、第37條規定的國定假日等,就算是試用期員工,也都必須比照辦理。

如果在試用期發生權益受損,員工可以向主管機關聲請調解,雇主也會視情況輕重,面臨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不等的罰鍰。

常見的7大試用期迷思

當員工和雇主都還在嘗試認識彼此,在試用期這短短幾個月的區間,藏有哪些常見的迷思呢?

Q1:試用期沒過就領不到薪水嗎?
試用期中,雇主與員工即屬於法律規範當中的僱傭關係,因此不論如何,該給的薪資一分也不能少。

如果在試用期離職,則按照時間比例計算薪資:如果是在試用期已經進行超過3個月時才確定未獲錄用,資方還是必須給付3個月的薪水;如果是尚未滿3個月就結束試用期,則按照工作天數比例來計算薪資。

Q2:試用期需要有勞健保?
試用期員工的勞動權益比照一般正職員工,因此勞健保必須在上工第一天辦理,若沒有完成而且又發生意外,雇主除了要負擔賠償責任之外,甚至會被主管單位處分,要付上不小的代價。

Q3:員工未滿三個月離職要先預告嗎?
《勞基法》第16條規定了關於離職預告期的期間:工作3個月到一年之間的員工,需要在離職前10天預告離職;工作1~3年之間的員工,需要在離職前20天預告離職;工作超過3年的員工,需要在離職前30天預告離職。

因此若未滿3個月就離職,其實並沒有離職預告的義務,不過最好還是保留交接的緩衝期,避免發生糾紛。

Q4:試用期會有加班費嗎?
除了基本工資,加班費也在《勞基法》當中有明確的規定,在第24和39條當中,分別有關於延長工時、和加班日的計算方式。

Q5. 試用期可以休假嗎?
試用期的休假同樣適用《勞基法》,包括第36條的一例一休、第37條的國定假日應放假...等,若雇主未確實遵守,可能會導致2到100萬的罰鍰。

Q6:試用期可以算年資嗎?
根據《勞基法》第84-2條訂定的「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試用期是需要列入年資計算的,才不會影響到後續休假、資遣費、退休金等相關權益。

Q7:試用期未過,可以要求員工直接走人?
就算是員工實在不適任,雇主還是得照著《勞基法》的資遣相關規定,按照既定的流程進行、給予資遣費。

如果員工是在試用期未滿3個月時遭到資遣,雇主仍必須給予資遣費;如果員工是在試用期屆滿3個月以上時遭到資遣,那除了資遣費之外,按照《勞基法》第16條,雇主還必須在10天前告知,並給予謀職假。也就是說,不論如何,都還是要給資遣費!

不論在職場資歷深淺,只要換工作,都有很高機率要面對「試用期」的考驗,搞清楚遊戲規則,對勞工和雇主來說都是保障自己、有益無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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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部分的人在還未出社會就聽過什麼是試用期了,許多人都在尋找人生前幾份的正式工作時,雖然學校有教一點《勞基法》,但到職時雇主也不會一一向你說明勞動契約內容,沒有任何打工、實習經驗的你,若聽到老闆和你說「我們有試用期X個月」或是「先試作3天看看」,該怎麼辦?如何判斷「試用期」的勞動條件是否合理呢?在這篇文章中,Glints會介紹什麼是試用期、規範以及要注意的事項。


  • 試用期是什麼?
  • 試用期規範有哪些?
    • 1. 試用期的長度
    • 2. 試用期的薪水
    • 3. 試用期的員工基本福利
  • 試用期離職要注意什麼?
    • 1. 離職要提前告知嗎?
    • 2.薪水怎麼算?
  • 結論

試用期是什麼?

試用期泛指在就業場所中的新進員工,在最初的雇用期間,用以觀察員工在職務上的表現是否適任,通常以三個月為限。滿試用期後,如果留任,通常會給予第一次的加薪;反之如果不適任,則會預告資遣。再者,試用期並不是無薪工作,在試用期間內勞工仍應該享有一般員工的權利,如勞工保險以及健保。

但其實在1997年修法時,試用期的相關條文就從《勞基法》當中被刪掉了,但這並代表試用期不符合法令規範。依據契約自由原則,以及相關部會的函釋,只要沒有違反法規給予員工的基本權益,試用期仍可以存在於現代職場。


試用期規範有哪些?

1. 試用期的長度

一般來說,試用期大多以3個月為基準,但是試用期也並不一定只能定為3個月。只要勞資雙方有做好協調,就不太會產生爭議。另一方面是因為在勞工還沒有滿3個月以前開除,資方都不需要提前告知資遣,但還是得依照比例支付資遣費用。

若3個月過去了,資方仍然對勞方存有疑慮,但想再多給一次機會,也可以將試用期稍作延長,不過得爭取先爭取到勞工同意的情況之下。多數情況之下都是延長一次、延長2到3個月,避免試用期過長、或是一延再延,而違反《民法》的誠信原則,導致糾紛。

2. 試用期的薪水

試用期薪水或許不會太高,但企業受規定還是需要比照《勞基法》的基本工資,因為試用期員工本質上仍然屬於《勞基法》的「僱傭關係」。試用期薪資是可以由雇主勞工雙方來協調約定的,但要經過勞工同意且絕對不能低於基本工資。

以Glints長期與許多企業合作,絕大多數的時間是公司會與勞工談定一個雙方理想的薪水,而調薪的時機點則會等到年度的績效考核。當然,這有好有壞:好處是一進公司就有本該屬於自己的薪資,而不是先以較低的薪資進入公司;壞處就是調薪的時間會被拉長。

勞基法試用期多久?

3. 試用期的員工基本福利

除了健保以及勞保,試用期員工的勞動權益與正職員工是一樣的! 所有的福利與休假制度,包含加班費(勞基法第24條)、一般工作日(勞基法第30條)、休息日(勞基法第36條)、國定假日(勞基法第37條)等,都比照勞基法辦理。

容易被忽略的是工作當中的「休息時間」,台灣《勞動基準法》第四章第35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勞基法試用期多久?


試用期離職要注意什麼?

1. 離職要提前告知嗎?

根據勞基法第16條,關於勞工離職的預告期,是從工作滿3個月之後開始(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所以要注意的是自己任職的時間,而不是是否還處於試用期的狀態。律師及資深人資都會建議,凡是提離職,預留交接的時間會比較妥當。有關更多預告期離職,請參考Glints的精選文章【不知道什麼時候該提離職 ? 離職時間點也需要挑對 !】

2.薪水怎麼算?

無論投入工作時間多久,雇主都需要照比例發薪水。如果是做滿三個月離職,那試用期離職薪水當然也是到三個月;但如果是在這之前就離開,薪資就必須要依天數比例發放,這些薪水計算方式都與正職員工離職基本上是相同的,不會因為試用期離職就不一樣。


結論

試用期是勞資雙方評估彼此是否適合的機會,不論在職場資歷深淺,在歷經每一次工作轉換時都有可能遇到工作試用期,只要搞清楚遊戲規則,對勞工和雇主來說都是保障自己、有益無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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