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債如何換股票?

 

1. 票面金額:
  一般以十萬元為單位,是未來依票面利率計算債息收入、到期償還本金或依轉換價格計算每張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幾股普通股的計算基準。
2. 票面利率:
  可轉債具有轉換股票的權利,因此其票面利率均遠低於普通公司債的水準,近年來以發行零票面利率的設計居多,不過均會搭配賣回權的設計。
3. 轉換權:
  持有者可以在特定期間內要求轉換為發行公司的普通股股票,此即為轉換權。實際上,市場上流通一些屬於舊制的可轉債,投資人先拿到所謂的換股權利證書,待事先預定的轉換日(一般每年約二到四次不等,端視可轉債個別發行條件而定)後約一至二個月的時間,才會真的拿到普通股股票,在此之前,投資人可選擇賣出換股權利證書或繼續持有直到發放普通股股票為止。新制則是投資人向券商或可轉債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後,於五個營業日內完成轉換手續,直接將股票撥入投資人集保帳戶中。
4. 轉換價格與轉換比率:
  可轉債持有人在要求轉換為普通股時,所能獲得的股數(轉換比率)是依據可轉債面額(十萬元)除以轉換價格而來,例如某可轉債之轉換價格目前為80元整,則其轉換比率為1.25(=100/80),換句話說,每一張可轉債可以換得1,250股普通股。
5. 轉換價格重設:
  可轉債的轉換價格通常會因為兩個因素而調整,一是依反稀釋條款而改變,如無償配股或現金增資時;二是當可轉債符合轉換價格重設條件時。所謂的轉換價格重設,指的是如果發行公司普通股股價於某特定日期(重設基準日,通常為無償基準日或某固定日期)之前一段時間的均價,低於當時的轉換價格,則新的轉換價格將會對齊到該均價水準,只是往下重設的幅度,依規定不得低於發行時轉換價格的八成。
6. 反稀釋條款:
  反稀釋條款旨在保障投資人的權益,當發行人股權比率發生變動時,應就股權比率變動前的轉換價格進行相當的調整,因此當發行公司進行無償配股、配息、現金增資或是以低於每股時價再次發行可轉債時,均會按其相對稀釋的比例調降轉換價格,同時對於發行公司以股票形式所發放員工紅利部分,亦會納入調整公式而予以計算新的轉換價。由於一般股票的配股並不計算員工紅利部分,換言之現股的持有人會受到因員工紅利配股所造成的稀釋效果,但可轉債卻無此缺點,尤其對高員工分紅比率的科技公司來說,其可轉債之轉換價格的調整幅度通常會高於一般產業公司。
7. 百元平價:
 

百元平價=股票市價/轉換價格×100

一般說來,百元平價若是在80~115間,較具有投資價值,也就是當可轉債價格與股票市價在一定比例內,可轉債較具獲利機會。

8. 轉換溢(折)價比率:
 

溢(折)價比率=〔(可轉債市價-百元平價)/百元平價〕×100%

比率大於零時,為溢價率;比率小於零時,為折價率。當折價率高於某個程度時,可能會產生套利空間;當溢價率過高時,可轉債的債券價值會浮現。另一方面,當溢價率低於某個程度時,可能較有投資價值。

9. 贖回權:
  贖回權是發行公司的權利,主要目的在降低發行公司的發行成本。當發行公司的股票市價持續上漲至某一程度(通常為150%)或是可轉債流通在外餘額過少(通常是10%)時,發行公司得行使以保障利率強制贖回可轉債。此條款的變相意義便是強制投資人執行可轉債內含的價內選擇權(in the money),對投資人較為不利。
10. 贖回收益率:
  當發行公司決定贖回債券時,在特定期間之內通常會給予投資人債券面額加上利息補償金,該利息以年利率表示,即所謂的贖回收益率,該利率一般比一年期定存略高,但也有零收益率之可轉債。
11. 賣回權:
  賣回權是投資人的保障,投資人可在特定期間將可轉債賣回給發行公司。發行公司會於該特定期間寄發「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投資人有權選擇賣回給公司並換取現金,或繼續持有該可轉債。
12. 賣回收益率:
  當可轉債的轉換價值遠低於債券面額時,投資人無法執行轉換權利,此時投資人可於特定期間內,要求發行公司以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的價格收回該債券,發行公司會依持有期間的長短訂出不同的賣回收益率。當可轉債上市上櫃交易後,賣回收益率就會隨著可轉債的市價而變動,若可轉債已具轉換價值或市價很高時,賣回收益率便會很低甚至出現負值;當可轉債出現嚴重折價現象時,其隱含的賣回收益率會提高。
13. 換股權利證書:
  目前市場中還留有些許舊制的可轉債,當投資人行使轉換權時,不是直接拿到股票,而是先拿到換股權利證書,以表彰投資人持有發行公司股票。換股權利證書可以在次級市場買賣,代號為發行公司名稱後加”甲”、”乙”、”丙”等。
14. 換股權利證書轉換日:
  由於可轉債轉換成股票涉及股本變更,因此在舊制中,發行公司會在發行條款中明定換股權利證書統一轉換為普通股的時間,一年約有二到四次不等,該時間即為換股權利證書轉換日,如此可簡化發行公司作業。
15. 凍結期:
  指可轉債發行後的一段時期內,投資人不得將可轉債轉換為普通股,此段期間即稱為「轉換凍結期」,目前證管會規定凍結期間不得少於三個月,長於六個月。另外,在到期前十日及停止過戶期間,都不能執行轉換權。
   
權利證書股本變更登記次數:
即投資人將「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換股權利證書」後,發行公司於一年內會將「換股權利證書」轉換為「普通股」的次數,通常一年會有二次的股本變更登記,即「無償配股基準日後」及「債息基準日」,發行公司可自行訂定股本變更登記次數,一次、二次、四次均可。
   
擔保情形:
目前在市場掛牌交易的可轉債中,可分類為有擔保可轉債及無擔保可轉債。如果發行公司於發行日後再發行有擔保的可轉債時,就必須將之前曾發行的無擔保可轉債變更為有擔保可轉債,此為一般普通公司債所沒有的特點,為可轉債投資人的另一項保障條款。

持有可轉換公司債應注意轉換期間限制,以免權益受損

王先生是股市投資族,聽股友介紹可轉換公司債(下稱可轉債)兼具股權及債權性質,當發行公司普通股價上漲時,有機會參與獲取資本利得;股價表現不如預期時,則可於債券到期時領回票面本金加計約定之利息。王先生因此挑了幾檔有發行可轉債的公司進行研究,因看好A公司的前景而買進該公司所發行的可轉債,惟該檔可轉債將於2年後到期,王先生想知道行使轉換權利期間有無限制,相關規定為何?
投資人保護中心表示,持有可轉債之投資人可以行使轉換權,請求發行公司依當時設定之轉換價格,將可轉債轉換為標的證券。就此,「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下稱自律規則)第4條之3規定,上市櫃公司所發行之可轉債,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自發行日後屆滿一定期間(不得少於3個月)起,持有人得依發行人所定之發行及轉換辦法請求轉換;而所稱暫停過戶期間,包括自發行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及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等情形,依自律規則第4條之2規定,應於可轉債之轉換辦法中訂明,以杜爭議。
另依自律規則第16條規定,轉換辦法可能訂有收回權條款,即若可轉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10%者,或者普通股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收盤價連續30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30%者,發行公司得依轉換辦法行使收回權,以現金按約定之價格(通常為面額加上約定之利息)收回全部債券。
故王先生投資可轉債應留意於可轉債發行後一定期間內之轉換閉鎖期(現行實務上多為3個月)內,或遇有發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無償配股或配息、減資等情形,於特定期間內均不得請求轉換。此外,轉換辦法亦可能另訂其他不得轉換期間之條款,諸如到期日前10日或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等。實務上即曾發生投資人以高於面額之價格買入即將到期,且有轉換價值之可轉債,卻因未注意到發行公司正辦理無償配股或減資而無法行使轉換權;亦有投資人持有具轉換價值之可轉債,卻因未注意發行公司行使收回權,而錯失行使轉換權的機會,導致僅能取得債券面額加利約定利息之對價而蒙受損失。
投資人保護中心特別提醒投資人,無論是由初級市場認購或次級市場買進可轉債,宜事先瞭解及詳閱發行及轉換辦法暨相關之規定,並注意發行公司之動態,以避免因對投資工具不熟悉或忽略市場訊息而損及自身權益。投資人如欲取得國內可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可由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mops.twse.com.tw)查詢公開說明書或債券發行資訊。
投資人保護中心成立於民國92年1月,係依投資人保護法設立的財團法人,主要業務為處理投資人對證券期貨事業之申訴或調處,並於違法案件發生時受理求償登記並提起團體訴訟,為投資人爭取權益。相關疑問,投資人可致電02-27128899或以書面方式洽詢。網址:www.sfipc.org.tw

记录一些关于可转债的入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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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自《可转债的魔法书》网页链接

1. 可转债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

2. 可转债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属性,其持有人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获取公司还本付息;也可以选择在约定的时间内转换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资本增值。

3. 可转债的简单举例:A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言明债权人(即债券投资人)于持有一段时间(这叫封闭期)之后,可以持债券向A公司换取A公司的股票。债权人摇身一变,变成股东身份的所有权人。而换股比例的计算,即以债券面额除以某一特定转换价格。例如债券面额100000元,除以转换价格50元,即可换取股票2000股,合20手。

如果A公司股票市价已达到60元,投资人一定乐于转换,因为换股成本为转换价格50元,换到股票后立即以市价60元抛售,每股可赚10元,总共可赚到20000元。这种情形,我们称为具有转换价值。这种可转债,称为“价内可转债”。

反之,如果A公司股票市价已跌到40元,投资人一定不愿意去转换。因为换股成本为转换价格50元,假如真想持有该公司股票,应该直接去市场上以40元买,何必用50元成本转换取得呢?这种情形,我们称为不具有转换价值。这种可转债,称为“价外可转债”。价外可转债似乎对投资人不利,但别忘了它是债券,有票面利率可领利息,所以100%保底。

4. 可转债的利息可不高,一般来说,每年只有1%—2.x%而已。

5.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终极目的,就是为了把债主变成股东。债主,是他向你借钱,他欠你钱;股东,是你掏钱买它的股票,和它同坐一条船,当然,钱也不用还了。所以,碰上长期的熊市,可转债的债主(持有人)个个持债不换股,最着急的反而是发行方:不要啊!借到我兜里的钱,再吐出来肉疼啊!怎么办?杀手锏出手!

6. 杀手锏名称:下调转股价。

不是约定10元的转股价吗?现在股票市场价才6元,别说你,傻子都不会拿10元钱买市场价6元的东西。好办!咱们降价啊!我把约定的转股价降到6元、7元,不就行了?赶上个市场反弹或者公司利好,没准公司股价到了8元、9元了,您不就有转股的动力了吗?
事实上也确实如此。

前面讲过的招商银行2004年发行的可转债,市场处于长熊末期,没人转股,招商银行一边通过不断分红,一边主动下调转股价,最终转股价从9.34元,调整到5.73元,再调整到4.42元,结果赶上2006年一个小牛市,马上股价冲破4.42元的130%,促成可转债持有人纷纷转股,轻轻松松把65亿元的债主变成股东,黄金白银落袋为安。

7. 可转债投资策略:100元以下,越跌越买;100—130之间,不动如山;130元以上,安全就继续持有,赚多了就变现,收放自如!

8. 可转债买卖的流程和习惯完全等同于普通的股票和企业债券买卖,非常简单。

例如,用证券交易软件买入可转债,只需在“证券代码”中填写中行可转债的代码,然后选择买入价格,再填写买入数量即可。

请注意:可转债的面值是每张100元,以10张为一个交易单位,称为“一手”,一手等于1000元。因此,5000元资金最多可以买“50张”。

证券软件下单时单位显示为“张”,但实际不能低于10张。而在“买五/卖五”中显示的单位是“手”。

同样,卖出可转债时也要以“一手”也就是1000元为交易单位。

常用的“大智慧”、“同花顺”等证券分析软件,都依然可以在可转债交易中畅通无阻。同样,股民朋友们经常使用的“F10键”看基本资料、“F12”键进入交易、“F6键”进入自选股等操作习惯也是完全一样的。

9. 关于转股价的确定:
“以本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二者之间的较高者。”

转股价可以说是一个可转债最重要的元素,其它几乎所有的条款和投资行为都以它为准绳。当转股价低于股票市场价的时候,等于可以低价买入股票,所以可转债的价格就会上涨并维持在面值100元以上;当转股价高于股票市场价时,等于高价买入股票,不值得,所以可转债价格下跌,向面值靠拢甚至跌破100元。

10. 转股期是指债券持有人可以将发行人的债券转换为发行人股票的起始日至结束日。 转股期是转股价的附属品,它规定了可转债发行上市以后,必须过了一定的时间以后才能进行转换股票的行为。

例如:
国电电力可转债的转股期为: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到期日止。也就是六个月之后才能转股,在此六个月内股价上天也不能转换股票。

11. “下调转股价条款”的基本思想:
*假如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场价,在一定的时间段内,低于设定的一个阀值,那么上市公司有权在一定的条件下下调转股价。下调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一般应不低于一个特定日期前20个交易日内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12. “强制赎回条款”的基本思想:
在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本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在一定的时间段内,高于设定的一个阀值(一般是当期转股价的130%),那么上市公司有权按照略高于可转债面值的一个约定赎回价格(一般是103元)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3. 回售保护条款的核心思想:
在可转债存续的一定时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N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一个阀值(这个阀值一般要低于向下修正转股价)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的103%或面值100元+当期计息年度利息回售给本公司。任一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回售,但若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则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14. 可转债套利:
当股价超过转股价后,可转债的价格会随股价升高,但整体应保持:
可转债价格*转股价= 100*股票价格,否则会出现套利空间。

比如转股价10元,股价当前为15元,那么理论可转债的价格应该是在150元左右。如果当前可转债价格低于150元,就可以买进可转债并执行转股,完成套利。

考虑到交易费用、冲击成本及套利的安全边际,可以在价差超过1%时执行套利。

可轉債如何轉換股票?

可轉債價值= 轉換比率x 股票市價,公司會規定一張可轉債可以換幾張股票,這就是轉換比率(就是100 ÷ 轉換價格)。 假設該公司轉換比率為5 張,目前股價為40 元,你的可轉債價值就是200 元( 40 元x 5 張)。

可轉債 如何交易?

1. 可轉債(Convertible bonds)是同時享有股權、債權的投資工具,投資人可用約定條件將債券換成股票。 2. 可轉債用發行公司的普通股來交換公司債券債券轉換比例決定投資人能換取多少股票。 3. 股價下跌時將可轉債當成債券,股價上漲時就轉換成股票,享有和股票同樣的好處。

可轉債何時可以轉換?

指可轉債發行後的一段時期內,投資人不得將可轉債轉換為普通股,此段期間即稱為「轉換凍結期」,目前證管會規定凍結期間不得少於三個月,長於六個月。 另外,在到期前十日及停止過戶期間,都不能執行轉換權。 ... 投資策略簡介.

可轉換公司債的轉換權利在誰手上?

可轉換公司債券為投資者提供了轉換成股票的權利,這種權利具有選擇權的含義,也就是投資者既可以行使轉換權,將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成股票,也可以放棄這種轉換權,持有債券到期。 也就是說,可轉換公司債券包含了股票買入期權的特征,投資者通過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以獲得股票上漲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