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並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可享有遣散費:
*若僱主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期限屆滿日之前不少於7天,以書面要求僱員續訂合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僱員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僱員無權獲得遣散費。
僱員若基於以下原因,即視作因裁員而被解僱:
如僱傭合約訂明僱員的報酬須視乎他獲僱主提供其所受僱的該種工作而定,則在以下情況,僱員可視作被停工:
上述正常工作日數,並不包括閉廠、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等日數在內。
如僱主因裁員而解僱僱員,應盡快向僱員支付遣散費。而《僱傭條例》亦規定,僱主必須在收到僱員以書面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後的2個月內,向僱員支付遣散費。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5年,並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可享有長期服務金:
*若僱主在合約期滿之前不少於7天,以書面要求僱員續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僱員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僱員無權獲得長期服務金。
僱主須在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向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至於支付長期服務金給已故僱員的家屬的期限則另有規定。
僱員因裁員而遭解僱,可獲得遣散費,但不可同時獲得長期服務金。
以下的計算方法適用於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款額:
未足1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 請按此處參考可追溯的服務年資(PDF)的資料。
如僱員有權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而:
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可與上述的款項抵銷,但須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服務年資有關的款額為限。
注意:在進行上述的款項抵銷時,僱主必須遵守《僱傭條例》就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時限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