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結構 複雜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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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結構(Stock Right Structure / Shareholding Structure)

目錄

  • 1 什麼是股權結構
  • 2 股權結構的形成[1]
  • 3 股權結構的分類[2]
  • 4 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的關係[2]
  • 5 參考文獻

什麼是股權結構

股權結構是指股份公司總股本中,不同性質的股份所占的比例及其相互關係。股權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與其擁有的股票比例相應的權益及承擔一定責任的權力。基於股東地位而可對公司主張的權利,是股權。

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礎,公司治理結構則是股權結構的具體運行形式。不同的股權結構決定了不同的企業組織結構,從而決定了不同的企業治理結構,最終決定了企業的行為和績效。

企業具有什麼樣的股權結構對企業的類型、發展以及組織結構的形成都具有重大的意義。因此我們的企業家應該考慮在股權結構各個組成部分的變動趨勢。

當社會環境和科學技術發生變化時,企業股權結構也相應地發生變化。由此,股權結構是一個動態的可塑結構。股權結構的動態變化會導致企業組織結構、經營走向的管理方式的變化,所以,企業實際上是一個動態的、具有彈性的柔性經營組織。

股權結構的形成決定了企業的類型。股權結構中資本、自然資源、技術和知識、市場、管理經驗等所占的比重受到科學技術發展和經濟全球化的衝擊。隨著全球網路的形成和新型企業的出現,技術和知識在企業股權結構中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社會的發展最終會由“資本雇佣勞動”走向“勞動雇佣資本”。人力資本在企業中以其獨特的身份享有經營成果,與資本擁有者共用剩餘索取權。這就是科技力量的巨大威力,它使知識資本成為決定企業命運的最重要的資本。

企業股權結構的這種變化反映出一個問題:在所有的股權資源中最稀缺、最不容易獲得的股權資源必然是在企業中占統治地位的資源。企業的利益分享模式和組織結構模式由企業中占統治地位的資源來決定。

在世界全球化進程中,人力資本或知識資本的重要性日益凸顯,使得傳統的“所有權”和“控制權”理念遭到前所未有的挑戰,這已成為未來企業管理領域研究的新課題。

股權結構是可以變動的,但是變動的內在動力是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生產方式的變化,選擇好適合企業發展的股權結構對企業來說具有深遠意義。

股權結構有不同的分類。一般來講,股權結構有兩層含義:

第一個含義是指股權集中度,即前五大股東持股比例。從這個意義上講,股權結構有三種類型:一是股權高度集中,絕對控股股東一般擁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對公司擁有絕對控制權;二是股權高度分散,公司沒有大股東,所有權與經營權基本完全分離、單個股東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三是公司擁有較大的相對控股股東,同時還擁有其他大股東,所持股份比例在10%與50%之間。

第二個含義則是股權構成,即各個不同背景的股東集團分別持有股份的多少。在我國,就是指國家股東、法人股東及社會公眾股東的持股比例。從理論上講,股權結構可以按企業剩餘控制權和剩餘收益索取權的分佈狀況與匹配方式來分類。從這個角度,股權結構可以被區分為控制權不可競爭和控制權可競爭的股權結構兩種類型。在控制權可競爭的情況下,剩餘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是相互匹配的,股東能夠並且願意對董事會和經理層實施有效控制;在控制權不可競爭的股權結構中,企業控股股東的控制地位是鎖定的,對董事會和經理層的監督作用將被削弱。

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的關係[2]

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機制的基礎,它決定了股東結構、股權集中程度以及大股東身份、導致股東行使權力的方式和效果有較大的區別,進而對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運作及績效有較大影響,換句話說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中的內部監督機制直接發生作用;同時,股權結構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受公司外部治理機制的影響,反過來,股權結構也對外部治理機制產生間接作用。

(一)股權結構對公司治理內部機制的影響

1、股權結構和股東大會

在控制權可競爭的股權結構模式中,剩餘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相互匹配,大股東就有動力去向經理層施加壓力,促使其為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而努力;而在控制權不可競爭的股權結構模式中,剩餘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不相匹配,控制股東手中掌握的是廉價投票權,它既無壓力也無動力去實施監控,而只會利用手中的權利去實現自己的私利。所以對一個股份制公司而言,不同的股權結構決定著股東是否能夠積極主動地去實施其權利和承擔其義務。

2、股權結構與董事會和監事會

股權結構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董事會的人選,在控制權可競爭的股權結構模式中,股東大會決定的董事會能夠代表全體股東的利益;而在控制權不可競爭的股權結構模式中,由於占絕對控股地位的股東可以通過壟斷董事會人選的決定權來獲取對董事會的決定權。因而在此股權結構模式下,中小股東的利益將不能得到保障。股權結構對監事會影響也如此。

3、股權結構與經理層

股權結構對經理層的影響在於是否在經理層存在代理權的競爭。一般認為,股權結構過於分散易造成“內部人控制”,從而代理權競爭機制無法發揮監督作用;而在股權高度集中的情況下,經理層的任命被大股東所控制,從而也削弱了代理權的競爭性;相對而言,相對控股股東的存在比較有利於經理層在完全競爭的條件下進行更換。

總之在控制權可競爭的股權結構下,股東、董事(或監事)和經理層能各司其職,各行其能,形成健康的制衡關係,使公司治理的內部監控機制發揮出來;而在控制權不可競爭的股權結構下,則相反。

(二)股權結構對公司外部治理機制的影響

公司外部治理機製為內部治理機制得以有效運行增加了“防火牆”,但即使外部治理機制制訂得再完善,如果股權結構畸形,公司外部治理機制也會形同虛設。但有被認為,很難說明公司內外部的治理機制誰是因,誰為果。比如,在立法形式上建立了一套外部市場治理機制,隨著新股的不斷增發或併購,股權結構可能出現過度分散或集中,就易造成公司管理層的“內部人控制”現象,使得公司控制權市場和職業經理人市場的外部市場治理機制無法發揮作用;另一個例子是,由於“內部人控制”現象,公司的經營者常常為了掩蓋個人的私利而需要“花錢買意見”,這就會造成註冊會計師在收益和風險的夾縫中進退維谷,使得外部社會治理機制也會被扭曲。

參考文獻

  1. ↑ 股權結構的形成(作者:郭咸綱)
  2. ↑ 2.0 2.1 股權結構與中國上市公司治理績效(作者:張艷芳 )

[摘要]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全球大部分国家,家族企业无疑都是数量最多也是最主要的商业组织。中国经济的腾飞,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改革开放这个时期,企业家创办的私人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全球大部分国家,家族企业无疑都是数量最多也是最主要的商业组织。中国经济的腾飞,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改革开放这个时期,企业家创办的私人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随着企业的发展和家族的壮大,企业所有权面临逐渐分散,家族情况愈加复杂,家族内部冲突越来越频繁的境况。加之目前很多企业家都面临或即将面临退休,这对家族企业的传承也带来了许多障碍与挑战,比如如何在不放弃家族控制权的前提下为企业获得融资,如何平衡家族企业所有权稀释分散与企业壮大和发展之间的关系等等。

鉴于在家族企业传承中,股权结构设计是家族企业战略发展的基石,而家族信托是解决企业所有权结构设计的重要工具,笔者尝试分析如何通过家族信托中的股权结构设计、管理权模式设计及合理有效的家族治理机制设计,使得家族企业获得和谐稳定的发展和久远的传承。

一、家族信托概述

1、家族信托的概念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8月17日发布的《信托部关于加强管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简称“37号文”) 首次明确了家族信托的概念。37号文指出,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简言之,家族信托就是家族为了实现管理家族利益、实现家族目标的目的,通过家族信托将信托财产的权利和利益进行了分离,信托财产的权利名义上归属受托人,而实际利益归属受益人或用于特定目的。而本文拟主要探讨的家族股权信托,则是指委托人(通常为家族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将其持有的家族企业股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通常为家族成员)的利益而进行相应的管理、处分和保护等行为。在家族企业的股权信托中,家族成员不再是企业的直接所有人,而是信托的受益人。受益人的表决权、分红权和转让权根据信托契约进行分配,并由信托管理委员会予以执行。

2、家族信托的特征

家族性决定了家族信托具有普通信托所不具有的复杂性、长期性和家族治理的协同性等特征。

由于家族成员的复杂性、家族财产的复杂性和家族目标的复杂性,使得家族信托天然具有复杂性。家族成员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如何在庞大的家族成员中确定家族信托的受益人范围,又如何在既定范围的受益人群中安排具体的信托利益。这个问题处理得好,可以促进家族目标的实现;处理不好,就会滋生家族矛盾甚至引发家族纷争。家族财产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纳入家族信托的财产形式的复杂多样性,财产形式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投资、保险产品、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也包括黄金、珠宝、字画、古玩等动产,还包括住宅、商铺等不动产以及家族企业等经营性资产。而家族目标的复杂性,则体现在家族信托既要照顾家人生活,又要激励家族后代的成长,还要考虑社会公益等问题。

由于家族信托至少延续几代人,短则几十年,长则上百年,因此家族信托具有长期性。

鉴于家族信托的核心管理事项主要包括信托财产管理和信托利益分配,这些都需要家族内部建立起自身的家族治理体系,与信托管理体系配合,共同进行决策和协同,因此家族信托具有协同性。

3、家族信托的功能

1)对家族财富的保护:因家族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可以使得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从而可以应对自然人的死亡风险(法定继承可能导致家族财产的摊薄及外流)、离婚风险、家族企业的债务风险等。

2)对人的保护功能:对于行为能力受限的人,避免了监护人的道德风险;对于行为习惯不良的人,避免了行为人的挥霍风险;对于财产管理能力不足的人,避免了财产管理风险。

3)和谐分配功能:遗嘱继承存在效力认定、遗产清理难、遗产分割难、转移难,继承费用高、手续繁杂等问题。而家族信托因资产事先已经确定,资产事先已经转移,受益人事先已经确定,从而避免了上述问题。

4)家族财富的传承功能:尚未出生的未来世代家族成员也可以作为受益人,分享到家族信托的权益。

二、家族信托中的股权结构设计

1、家族企业作为家族信托委托人的先决条件

1)通过家族企业的合法决策程序

在家族企业股权信托中,往往以家族企业或家族企业的控制人作为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当家族企业作为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时,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因家族企业设立家族信托事宜涉及各股东的利益,故家族企业设立家族信托事项应以股东会决策为宜,并且避免发生大股东以资本多数决的形式侵犯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如果部分小股东不同意设立家族信托的股东会决议,对该成员应给予相应的收益补偿甚至启动适当的退出机制,以实现对小股东利益的合法保护。

2)家族企业的资产负责情况应适合设立家族信托

若家族企业资不抵债,则显然不能作为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否则该家族信托构成典型的逃债行为,极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无效信托。即便家族企业的净资产和股东权益为正值,但如果扣减拟用于设立信托的资产后,余额低于家族企业的注册资本的,应先办理家族企业的减资手续,方能设立家族信托。例如,A集团的注册资本金为8亿元,资产总额为30亿元,负债总额为18亿元。如果A集团拟拿出5亿元的资产设立家族信托,则A集团需要先进行减资1亿元。

3)拟用于设立家族信托的资产应为完税后的合法收入

以家族企业资产直接设立家族信托,实质上构成了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家族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个人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拟设立家族信托的资产应为家族企业的合法收入,否则家族信托的合法性将出现重大的法律瑕疵。

综上,若家族信托在设立时没有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以上决策、分配和通知程序,其他股东或债权人有可能会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原则,对家族信托的合法性进行否定。

2、常见的家族信托股权结构设计

通过对成功设立了家族信托的知名企业的分析,目前比较受家族企业认可的信托股权结构为双层架构下的信托股权结构,即信托机构(受托人)间接持有家族企业的股权,而将家族企业的治理控制在家族手中的模式(具体详见下图:常见的家族企业信托股权结构图)。

股權結構 複雜 定義

具体而言,该股权结构设计的逻辑为:在家族股权信托之下,架设了一层有限合伙企业,一般由家族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法律实体,担任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具体事务)。信托受托人持有的仅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份额,对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的家族企业股权本身不行使经营权和管理权。通过这样的股权结构设计,既保全了家族企业股权的独立性,又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信托受托人对家族企业的经营管理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证监会对境内IPO市场上的三类股东(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审核严格。因为信托持股容易出现股东身份不明、层层嵌套等对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带来不良影响,导致无法穿透核查的情形。但目前证监会对信托持股只是持谨慎核查的态度,并未进行禁止。笔者认为,家族企业通过信托持有企业股权与证监会的要求并不冲突,因为家族信托持有家族企业股权的目的,往往是锁定股权并长期持有传承,一般不存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的短期行为、层层嵌套和加杠杆等行为,股权穿透难度并不大。譬如2017年3月顺利过会的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权结构中就存在很小比例的信托计划间接持有长川公司股权的情形。因此,虽然证监会对信托持股抱有谨慎态度和严格核查要求,但是从理论上看家族信托直接持有企业股权并成功上市,在未来仍是可以期待的。

3、离岸家族信托的股权结构模式

由于中国香港、新加坡、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库克群岛等地具有稳定的政治经济环境、完善的法律制度、良好的税收环境、宽松的外汇管制等优势,家族企业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往往也会考虑在以上离岸地设立家族信托。

离岸信托的股权结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离岸信托与红筹模式相结合的模式,另外一种是离岸信托与协议控制相结合的模式。

第一种模式的实现路径,主要是以境内家族企业实际控制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再由特殊目的公司通过收购、注资、换股等方式控股境内家族企业,最后由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作为融资主体在海外上市;同时在上述过程中,将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转移至离岸信托中。龙湖地产的吴亚军与蔡奎就是通过这种模式分别设立了吴氏家族信托和蔡氏家族信托,其中吴亚军将Charm Talent所持有的所有嘉逊发展的股份全部转让给汇丰国际信托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全资子公司Silver Sea,而蔡奎也将Precious Full所持有的全部嘉逊发展股份转让给汇丰国际信托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全资子公司Silverland。通过股权信托,吴亚军和蔡奎都不再直接控制龙湖集团的股权。2012年吴亚军与蔡奎解除婚姻关系,但龙湖集团依靠着家族信托,保证了公司股权架构的稳定,避免了因创始人婚姻破裂而可能引发的股权争夺,成功化解了此次婚变对上市公司的巨大震动。

第二种模式的实现路径,主要是由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家族企业,从而实现迂回境外上市的目的;然后将上市融资所得的资金以返程投资的方式回到境内,为境内家族企业的经营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小米集团2018年在香港主板上市,就是采用了这种模式。雷军将其持有的小米集团42.95亿的A类股,以及22.83亿的B类股,共65.78亿股都托管于诺亚财富旗下的方舟信托ARK Trust,信托受益人为雷军及其家人。通过家族信托,避免了将来雷军因为婚姻关系或者后代继承时对小米集团的控制权产生影响。

三、家族信托下的企业治理

家族信托的目的在于通过对信托工具的合理运用,实现家族财富的有效管理、和谐分配和久远传承。设立家族信托后,受托人通常不会参与家族企业的经营管理,家族企业的实质控制权和经营权仍在家族手中。因此一个家族信托能否良性运行,与家族治理的有效性密不可分。在家族企业的治理机制中,对所有权和管理权的设计至关重要。

1、家族企业治理下的股权结构设计

1)金字塔控股结构

金字塔控股结构系将一个私有的家族投资公司置于金字塔顶端,它持有下一级中间企业的控股股权,中间企业又持有二级公司的控股股权,以此类推。通过维持整个金字塔企业的控股股权,家族就可以掌握所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这样的股权结构可以确保家族对下级企业的绝对控制权,但是大部分下属企业的收益需要与其他投资者共享。比如丰田汽车、三星电子、李维斯、杜邦等企业均是采用这种股权结构。

2) 双层股权结构

双层股权结构系将家族企业的股票设置为不同的表决权,家族持有优先表决权股票,而将有限表决权股票出售给外部投资者。通过这种股权结构设计,可以确保家族绝对掌控企业,同时和其他投资者分享股票收益。比如谷歌公司,持有优先表决权股票的股东有10票的表决权,其他有限表决权股票的股东只有一票表决权。

3)交叉持股

交叉持股系家族企业之间互相持股,各利益关联企业之间各持有对方10-20%的股份。通过交叉持股,既可以加强了对集团企业的控制,同时又让每一个关联公司在享有自治权的同时,激励所有成员公司为整个集团利益努力并实现资源共享。日本三菱企业联盟以及王永庆的台塑集团,均采用了交叉持股的模式。

4) 其他所有权机制

除了以上常见的三种家族企业股权与管理权结构设计,家族企业还可以通过限制单一股东可以出售股票的数量,或通过赋予股东特殊权利使其获得对重大事项的否决权,或通过董事会轮选制、表决权的分配等方式提高家族企业决策的效率。

2、完善家族内部治理机制

1)家族内部治理的必要性

如前所述,家族信托的管理需要家族内部建立起自身的家族治理体系来进行决策和协同。特别是对于受益人范围涵盖了尚未出生的未来世代家族成员、以世代传承为目的而设立的家族信托等需要根据岁月的变化适时作出符合家族目标的决策,倘若仅依靠信托内设的管理机制,实难满足信托管理的需要。因此除了从企业层面对家族企业进行股权结构设计外,还需要设立家族内部的治理机制。

2) 家族内部治理的设计

首先,应确立家族治理规范体系,确定家族的价值与原则。通过制定处理家族内外部事务的概念性原则及约束家族成员的具体行为准则,明确家族成员的定义、家族成员的权利与责任。比如制定家族宪法、家族宗法或家族族规等。

其次,参股家族企业的家族成员之间签署股东协议。通过对家族成员表决权、分红权和股份转让权的约定,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进行预先协议,以维护家族所有权的控制、平衡及流动性。比如家族企业在面临重要抉择时,通过家族内部的重大股权调整,通过股份回购等方式排除不积极的家族成员持有股权,而将股权集中在为家族及家族企业创造更大价值的家族成员手上。

再次,设立家族治理的议事机构。通过设立家族成员参与家族活动、讨论与处理家族事务和家族企业事务的平台,如家族会议、家族理事会、家族办公室、家族专门委员会等,作为家族成员日常的议事及决策机构。

最后,应当将家族治理与企业治理相分离。家族应设立家族委员会处理家族事务,而将商业决策交给企业董事会受理,双管齐下。企业董事会中除了家族成员,还应当引入外部经理人和独立第三方,同时制定家族委员会和企业董事会的责任划分机制。如此设置既有利于家族企业的经营和治理,也有利于吸纳家族及外部人才,并保障家族企业的有效运行和家族和谐。

综上,家族治理是以共同认可的家族价值观和家族规范为依据,以血缘和亲情为纽带,通过家族会议、家族理事会、家族办公室等组织形式形成家族内部共同协商和集体决策的机制,以达到和谐处理家族内外部关系,约束家族成员的行为准则,明确家族成员的权利与责任的目的,从而使得家族信托能够更加和谐、稳定、有效运行。

  四、结语

家族信托是家族企业以信托的方式,将企业及其资产传承给后代的重要方式。家族信托将家族企业的股权委托给信托机构持有,同时通过设置受益人及受益权的条件、受益份额调整机制等解决受益人的利益安排。

通过家族信托,家族企业得以将企业控股权紧锁在受托人名下,从而保持了家族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的集中和稳定,同时通过限制信托受益权的转让等方式,确保受益权转让不会对股权集中造成威胁,且家族成员可以从家族企业经营中持续获得收益。在设立家族信托的同时,辅以家族企业的管理权模式设计及家族治理机制的设计,“三足鼎立”使得家族企业和谐稳定发展和久远传承的目标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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