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店面退換貨法律

實體店面退換貨法律

 

退貨糾紛多,消費者購物前應三思!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保會

「奇怪!為什麼購物七日內想要退貨,業者卻拒絕同意退貨呢?」,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簡稱行政院消保會)統計農曆春節6天假期,共接到77通電話諮詢,發現春節期間購物退貨糾紛案件最多,竟高達36件,其中有24件是詢問購物後七日內可否無條件退貨。

行政院消保會認為農曆春節,消費者可能受到年節氣氛及業者促銷影響下而倉促購物,當消費者發現購買物商品不符自己需要,向業者表示要辦理退貨還錢,卻遭業者拒絕,引發消費者抱怨認為,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簡稱消保法)規定,消費者應有七日期間可以辦理退貨,而業者卻拒絕退貨,似有違反消保法之規定。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多數消費者在詢問退貨問題,都誤認消費者購物後,都有七日退貨保障規定適用,然而依據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只限於「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才能享有購物後,不用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對於所買受的商品,如果有不想購買,在收到商品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方式,達到解約退款目的。

換言之,消保法規定消費者可以七日內無條件退貨的交易方式,僅限於「郵購買賣」和「訪問買賣」二種交易型態。所謂「郵購買賣」,依據消保法第2條第10款規定,僅限於企業經營者是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讓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成立之買賣。另外所謂「訪問買賣」,係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成立之買賣。故一般到賣場或實體商店購物,消費者都沒有消保法有關七日內無條件退貨的權利。

行政院消保會提醒消費者,購物前應三思,不要受到業者促銷利誘而倉促購物,另外在一般賣場及實體商店購物,消費者並沒有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可以無條件在七日內退貨權利。

參考法條~消保法

消保法第 19 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企業經營者網站可否規定「不提供7日無條件退貨」?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網路交易為通訊交易之一種類型,消費者於網路購物,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本文規定,原則上仍享有7日無條件退貨解約之權利,但是所購買之物品如果是屬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所規定之特殊商品,企業經營者即可在網站告知消費者,該等商品「不提供7日無條件退貨」之情形。
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自105年1月1日開始施行,該準則就部分性質特殊之商品或服務,規定作為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前段之合理例外情事,以平衡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間之權益。準則第3條規定,通訊交易,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另準則第2條規定,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權之適用者,屬排除7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
1、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2、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3、報紙、期刊或雜誌。
4、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6、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7、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有女顧客拿幾天前在佳佳服飾店裡購買的上衣和褲子來退貨,主張消費者有七天鑑賞期的權利,如果不答應讓她退貨退錢,就要對店家提告。但佳佳服飾店認為,都有把退換貨的規定明確張貼在牆面上,認為女顧客在買的時候就知道不能退了,現在來要求退貨並不合理。
顧客:「我要退貨,前天我在這邊買的這件當季上衣我不要了,這件拍賣的褲子我也不要,吊牌跟發票都有留著,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有七天鑑賞期的權利!我在三天之內來退貨,你們要退錢給我。」
店員:「不好意思,因為我們店退換貨的規定有明確公布在牆面上,而且您這件衣服也沒有瑕疵,我們沒有辦法接受退貨。至於這件褲子,當時就有標示是瑕疵品低價拍賣,也特別註明不接受退換貨,所以也不能讓您退褲子耶。」
顧客:「我不管!妳們這樣是違反法律的規定,如果妳不讓我退,我就要去檢舉妳們!」
如果店家在售出貨品前已經表明不能退費、不能退換貨,顧客購買後還可以主張有「七天鑑賞期」的權利嗎?

撰文:恩典法律事務所 沈俊豪律師

       顧客向店家表示要退貨,舉出法律保障消費者有七天的鑑賞期,消費者可以自由的退貨,這樣到底對不對呢?瑕疵品退貨也不可以嗎?在網路上面購物都可以退貨,為什麼這店家不讓消費者退貨?女顧客到底可不可主張有七天鑑賞期的權利,而要求退衣服、退錢呢?

       其實,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所謂「七天鑑賞期」,是針對利用網路、電話、郵購雜誌或是電視購物的消費者,以及訪問交易的消費者才會享有的權利。因為在透過通訊方式購買商品時,不能親自接觸到商品,或像是走在路上突然被推銷的時候,消費者並沒有足夠的時間去確認自己是否要購買這個商品,所以法律才賦予透過這兩類消費管道的消費者,可以在收到商品或服務在七天之內可以無條件、不附任何理由要求退費,也不需要負擔任何買賣的價金。所以,並不是所有的消費者一律都享有「七天鑑賞期」。而且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只適用在消費者跟企業經營者購買的情形,如果是個人賣家利用網路等平台自行交易,也沒有七天鑑賞期的權利。

       如果不是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的情形,消費者在一般實體店面購物,法律上並沒有七天鑑賞期的規定,除非是店家為了招攬客戶所特別給消費者的退換貨規則,則屬於各自店家的自由,和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的七天鑑賞期是完全不同的。所以如果在實體店面購買東西,而店家沒有無條件退貨的規定,又沒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的情形下,消費者是無法以「七天鑑賞期」來主張無條件退貨。

不過,如果消費者購買的商品是新品,買回家後發現商品有瑕疵,不論是網路購物或者在實體店面購物,原則上還是可以享有退貨、更換新品,或者要求賠償退款等法律上權利的。至於,案例中的女顧客說也要退另外一件有瑕疵的褲子,因為當時在購買這件褲子時,那位顧客已經明確的知道這件褲子本身是有瑕疵的拍賣商品,店家已經做大幅度的降價,所以女顧客購買了以後,就不能再以這個瑕疵存在為理由,要求店家退貨。依照法院的見解,甚至認為如果顧客是因為自己的重大疏失而不知瑕疵存在,且店家也沒有欺瞞或者保證商品完好無缺的情況下,顧客也是不能主張解約退貨的。

提醒大家在購物之前,除了要檢查商品是不是有瑕疵,也要考慮是不是真的有需求,否則衝動的消費,非但沒有撿到便宜,反而浪費錢又沒有法律的保障喔!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實體店面購買可以退貨嗎?

如果實體店面購物雙方契約沒有約定鑑賞期,只有在購買的商品、服務具有瑕疵的情況下,才可以依照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要求退貨。 在個案中如果退貨顯失公平的話,那麼就算有瑕疵,消費者也只能要求降價,不能要求退貨

實體店面可以退費嗎?

消費者保護法針對特種交易給予消費者7天無條件解約權,但如果你是在實體店面購物,除非店家有特別承諾退換貨之權利,否則你是無法任意主張解約退貨的!

退換貨幾天?

換言之,消保法規定消費者可以七日內無條件退貨的交 易方式,僅限於「郵購買賣」和「訪問買賣」二種交易型態。 所謂「郵購買賣」,依據消保法第2 條第10 款規定,僅限 於企業經營者是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 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讓消費者未能檢 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成立之買賣。

退貨可以退錢嗎?

A: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原則上買家是不需要負擔退貨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