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申訴

本處總機(02)8978-6101 傳真(02)8952-6466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申訴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申訴

個別辦公室地址

服務中心: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43號2樓
樹林辦公室: 新北市樹林區中正路248巷7號1樓
蘆洲辦公室: 新北市蘆洲區中山二路163號

基隆辦公室:基隆市七堵區實踐路296號
中和辦公室: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3段116號
處 本 部: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81號2樓[非對外辦公處所]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8 時至下午 5 時(中午不打烊,國定例假日休息)
提醒您,違規窗口周一、五及每日中午時段洽公人潮眾多,
建議您利用線上申辦或分散其他時間辦理,以免久候。

Copyright 2012 版權所有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請用 Chrome 或 IE 9.0 以上版本及 1024*768 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引用本網站資料,除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授權」
地址:100046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7~8樓
總機:(02)2365-8270(詳本所業務服務電話)
並請多利用市民熱線 1999 查詢各項市政業務
本所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08:30~17:30(中午休息時間12:30~13:30,櫃檯照常服務,惟櫃檯數較少,請耐心等候。國定假日及例假日不上班)
本所派駐臺北市區監理所及士林監理站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08:30~17:30(中午休息時間12:30~13:30,櫃檯照常服務,惟櫃檯數較少,請耐心等候。國定假日及例假日不上班)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派駐本所簡易櫃檯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08:30至11:30;12:00至17:30(中午休息半小時,國定假日及例假日不上班)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派駐本所簡易櫃檯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08:30~17:30(午間休息時間櫃檯照常服務,國定假日及例假日不上班)

一、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保障性別工作權平等
    ,防治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發生,提供免受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
    ,建立申訴管道,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權益,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二項、性騷擾防
    治準則第四條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
    二條,訂定本要點。

三、本處應採行適當措施,建立友善之工作環境,提升性別平權觀念,並
    設置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等申訴及建言管道,且將
    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如有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或
    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時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六、參與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及審議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
        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
        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前項人員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
    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會申請迴避。

七、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被害人或其代理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
    並得向本會提出申訴。
    前項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提出者,本會應作成紀錄
    ,並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
  (三)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申訴書或紀錄,應載明事項,依性
    騷擾防治法準則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申訴書或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本會應通知申訴人
    於十四日內補正。
    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不受理性騷擾申訴時,應於申訴
    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所在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
    第一項申訴,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者,被害人得於事件
    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服務機關提出申訴。逾期提出申訴時,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前項性騷擾事件,如加害人為機關首長者,應向該機關所在地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如接獲非屬本機關受理之性騷擾申訴案件時,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
    ,並應於七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其所在地主管機關。
    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
    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八、本會受理申訴案件後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召集人應於七日內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二)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確保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必要
        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
  (三)專案小組調查過程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桃園市
        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並協助被害人向警察機關報案。
  (四)專案小組調查結束後,應作成調查報告,提本會審議,申訴案件
        之審議,得通知當事人、關係人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具
        相關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列席。
  (五)本會對申訴案件之審議,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決議不成
        立者,仍應對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
  (六)決議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如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
        性騷擾事件者,並應通知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
    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並應通知當事人。申訴案件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

九、屬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之性騷擾申訴案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者,
    經申訴人同意,本會得決議暫緩調查及審議,不受前點第二項結案期
    限之限制。

十、申訴人於本會作成決議前,得以書面撤回其申訴。

十二、申訴案件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分別依下列程序提出救濟:
    (一)屬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當事人對申訴案件之決
          議有異議者,得於決議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
          復。但當事人為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三條或
          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保障對象,得依保障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提起
          復審。
    (二)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
          不服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
          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提出再申訴。逾期提出再申訴時,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
          性侵害防治中心)得不予受理。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申訴

交通事件裁決處
怎麼去

隱私權政策 | 網站安全政策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總處: 320032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8樓
總處電話 (03) 3777300 傳真 (03) 3777701
桃園區工作站:330207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416號2樓(桃園監理站)
中壢區工作站:320213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394號2樓(中壢監理站)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 08:00~17:00 (中午不休息)
辦公日曆
瀏覽器支援:Chrome、Firefox、Edge、Safari為主,如使用IE瀏覽器Win7已不再支援IE,Win10已於2022年6月15日淘汰並停止支援IE。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網站提供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申訴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申訴

01.罰單到期通知

申請罰單到期簡訊通知的民眾,若有逕行舉發之違規案件,本處將於警方入案後10日內發送簡訊提醒民眾。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申訴

02.吊扣駕(牌)照到期領回通知

有申請吊扣駕(牌)照到期領回通知的服務,本處將於民眾申請駕(牌)照吊扣期滿隔日發送簡訊通知,告知民眾可至本處辦理領回。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申訴

03.罰鍰分期付款通知

申請罰鍰分期付款簡訊通知的民眾,爾後若有辦理分期付款案件,本處將於每期繳款期限前7日發簡訊提醒民眾。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申訴

04.溢繳退款通知

於本處線上申辦系統申請退款服務的民眾,待本處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將以簡訊方式告知民眾。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申訴

05.攔停違規記點通知

申請攔停違規記點通知的民眾,若有攔停舉發之違規案件遭記點,本處將發送簡訊提醒民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