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進行達新臺幣多少金額以上之不動產或其相關權利交易前須先洽專業估價者依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出具估價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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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進行達新臺幣多少金額以上之不動產或其相關權利交易前,須先洽專業估價者依 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出具估價報告書?
(A)一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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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lina 大二上 (2018/04/03)

台財融()字第0924000785號函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達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定金額以上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交易」,指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進行同一宗交易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受託機構於交易前應先洽請專業估價者依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出具估價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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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明定不動產證券化受託機構對於交易金額達一億元者應先出具估價報告書
發文機關: 財政部金融局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03 日
發文文號: 台財融(四)字第 0924000785 號 令

全文內容:明定不動產證券化受託機構對於交易金額達一億元者應先出具估價報告書
          一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達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定金
              額以上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交易」,指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
              資信託基金進行同一宗交易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總金額達新臺
              幣一億元以上者,受託機構於交易前應先洽請專業估價者依不動產估
              價師法規定出具估價報告書。
          二  前項所稱「同一宗交易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總金額」及不動產
              證券化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所稱「同一宗交易金額」,係指
              同一交易契約內所有標的交易金額之合計數。
          三  交易日期在六個月內與交易標的坐落同一基地或毗鄰土地之其他不動
              產交易金額應與前項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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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進行達新臺幣多少金額以上之不動產或其相關權利交易前,須先洽專業估價者依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出具估價報告書?
(A)一億元
(B)二億元
(C)三億元
(D)五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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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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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張偉哲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達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定金額以上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交易」,指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進行同一宗交易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受託機構於交易前應先洽請專業估價者依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出具估價報告書。

【用戶】陳品瑄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一億→ 一位專業估價者三億→ 兩位專業估價者

【用戶】張偉哲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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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進行達新臺幣多少金額以上之不動產或其相關權利交易前,須先洽專業估價者依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出具估價報告書?
(A)一億元
(B)二億元
(C)三億元
(D)五億元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18182
統計:A(27),B(2),C(1),D(2),E(0)

用户評論

【用戶】Chiung-Yu Hua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785號函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達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定金額以上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交易」,指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進行同一宗交易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受託機構於交易前應先洽請專業估價者依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出具估價報告書。

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進行達新臺幣多少金額以上之不動產或其相關權利交易前須先洽專業估價者依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出具估價報告書

法令規定

一、不動產投資信託估價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進行達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定金額以上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交易前,應先洽請專業估價者依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出具估價報告書。並依內政部地政司訂定之「證券化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範本撰寫估價報告。

另受託機構委請專業估價者出具估價報告書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同一宗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由二位以上之專業估價者進行估價。
  2. 交易契約成立日前估價者,其價格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六個月。
  3. 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應與交易當事人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事。
二、信託資產評審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受託機構依信託業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置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應至少每三個月評審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信託財產一次,並於報告董事會後,於本機構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公告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於必要時或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得洽請專業估價者或專家出具相關估價報告書或意見,作為評審信託財產之參考。前項專業估價者或專家,應與受託機構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 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事。

三、不動產資產信託估價

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託機構依第二十九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前,應先洽請專業估價者就不動產資產信託之信託財產,依不動產估價師法之規定出具估價報告書。

不動產估價師因應

國內推行不動產證券化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兩類,其中不動產價值為證券化之重要基礎,在法令的規定下信託價值由不動產估價師擔任評估角色。由於法令規定只有穩定收益之資產方能證券化,因此,不動產本身的租金收益為信託價值決定的重要依據。估價師決定估價方法時亦應以收益法必要方法,估價師必須熟悉租賃契約分析,並瞭解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操作方式。

在估價過程中對於契約租金與市場租金差異分析及未來租金穩定,不動產估價師必須特別注意,以避免估價結果與市場價格有較大差異。證券化信託價值的評估有其複雜度與特殊性,以契約租金為主要依據的估價結果可能與市場價值產生偏差,因此,不動產證券化信託價值為與正常市場價格有所差異之非市場價格。除了收益面的分析外,估價過程尚須注意收益率、資本化率及折現率評估的合理性,以目前富邦一號等各檔的不動產投資基金的收益率來看,大部分維持在4.10%以上,因此,決定資本化率或折現率尚須考慮市場合理水準。不過,不動產信託價值評估與發行證券價值評估應有所差異,估價師過份遷就證券發行架構與基金收益率,可能使評估的角色錯亂,這也是目前國內主管機關、專家學者與不動產估價師必須進一步共同釐清部分。

不動產估價師除擔任不動產信託價值的評估角色外,亦可出具信託資產租金收入穩定性及購買資產信託價值允當性的專家意見書,針對基金購買不動產價格是否允當及資產未來租金是否具有穩定預期進行評估,供受託人、證券購買人及基金經理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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