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需負擔的薪資或醫療費用的範圍: 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負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而針對同一事故,雇主已支付費用補償者(包括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意外保險等,因同一事故,而由勞工保險局核定給付或由商業保險公司理賠者),自得將此部分抵充所應負擔之補償金額,先予敘明。 1.工資補償部分: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傷害前1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2.醫療費用部分:有關勞工因職業傷害,勞保醫療給付不足,而確有繼續醫療之必要者,應由雇主負責補償。其「有繼續醫療之必要」得由醫師認定或由勞雇雙方約定 (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合致)之。另病房費如經醫師或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為必要者,應由雇主負擔。至伙食費、證明書費用則不屬必要之醫療費用。 請假天數之認定 :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雇主給予勞工公傷病假,應以勞工治療、休養期間【不能工作(即無工作能力)】為其適用前提。惟其工作能力如何,事涉醫療專業,應由專業的醫師判定。在公傷病假醫療休養期間不能工作,並非勞工不願工作,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年終考核獎金之發給及晉薪之機會。 月薪26000 公傷期間11/1~11/30 請問月薪應為 26000*30%=7800 還是 26000-((26000/30)*22)*70%=12653
楊朝崴 2115 回覆2018-11-29 11:56:34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故雇主於勞工公傷不能工作期間,應全額給付工資,而同條文亦明定: 「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又勞工保險條例第36條規定: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下略)。」 先了解以上法令後再來判斷: 1、勞工發生職災 2、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負擔賠償100%原領工資的義務 3、雇主有投保,勞工得申請職業傷害及職業病補償費,賠償額度為月投保薪資之70% 4、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可將自身義務(100%原領工資)與勞保補償(70%投保薪資)抵充 結論:雇主實際需要支付金額應為30%,但投保薪資與實領工資會有差額。 但如果勞保的補償尚未給付,雇主仍應給付100%原領工資,待職災補償(70%投保薪資)下來後再要求勞工返還。 另外要注意,投保級距與實領薪資會有差異,勞保職災補償是以投保薪資計算,而雇主補償是以原領工資計算,故勞保補償金額可能會較高/低,故不能單純以30%、70%作為計算。
莫瑞斯 14911 回覆2018-11-29 11:49:23 根據勞基法第59條: 職災補償的是「原領工資」 另外,依照職災勞工保護法第29條:
Mr bear 3396 回覆2019-05-27 09:33:30 員工不管在上班還是下班期間~受傷都算是職業災害. *根據勞保條例第34條規定,請領職業傷害給付要件如下: 1)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 2) 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3) 正在治療中; 4) 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 也就是說一定要住院滿3天以上+醫生證明(醫生診斷證明書)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勞工保險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普通的受傷也可以申請...重點是要跟公司拿勞保專用的就診單,去醫院就診,就會退一半的掛號費,事後的也可以,看滿六次的單子就可以寄去向勞保局申請了. 員工用職災申請薪資補助.勞工局是給70%.而公司負責30%.
公傷假如何計算?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又勞工保險條例第36條規定: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下略)。」
公傷假由誰認定?其「有繼續醫療之必要」得由醫師認定或由勞雇雙方約定(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合致)之。 另病房費如經醫師或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為必要者,應由雇主負擔。 至伙食費、證明書費用則不屬必要之醫療費用。 請假天數之認定: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公傷假幾天?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職災請什麼假?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如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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