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最低生活費標準

111年最低生活費標準
低收、中低收入戶服務

低收、中低收入戶申請資格

詳細內容:

洽辦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服務內容、對象、應備文件: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服務內容

  1. 依家戶核列低收入戶類別,提供生活扶助及健保費全額減免(本市列冊低收入戶需至區公所辦理加保)。
  2. 每年年底辦理次年度複查作業。
  1. 依家戶核列中低收入戶,提供健保減免50%,18歲以下減免100%,及學雜費減免60%。
  2. 每年年底辦理次年度複查作業。

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

  1.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 (本市111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萬5,281元/人/月)。
  2. 全家人口之動產平均每人不超過7萬5,000元
  3. 全家人口之不動產價值不超過376萬元

註1: 全家人口範圍包含: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

  1.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以下(本市111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為2萬2,922元/人/月)。
  2. 全家人口之動產平均每人不超過11萬2,500元
  3. 全家人口之不動產價值不超過564萬元

註1: 全家人口範圍包含: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應備文件

 

  1. 桃園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申請調查表。
  2. 桃園市政府申請社會福利補助及津貼切結同意書。
  3. 全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查驗後返還正本)或三個月內全戶現戶戶籍謄本『個人記事』不可省略。 (設籍本市者可由受理機關代為查調)。
  4. 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稅籍資料清單(填寫財稅資料申請委託書者可由公所代為查調)。
  5. 全家人口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填寫財稅資料申請委託書者可由公所代為查調)。
  6. 申請人及受扶助人口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7. 有工作能力者之勞保投保資料表。
  8. 申請人之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應附代理人身分證影本、私章及填寫社福委託代理書
  9. 婚姻移民者: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
  10.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手冊、醫生診斷證明書、學生證、薪資證明、租屋影本等)

因低收入戶資料繁複,建議欲申請民眾下載 低收入戶應備文件告知單,就個人家戶狀況檢視應備文件,且辦理之前建議先跟家庭中心或公所進行電話諮詢。

  1. 桃園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申請調查表。
  2. 桃園市政府申請社會福利補助及津貼切結同意書。
  3. 全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查驗後返還正本) 或三個月內全戶現戶戶籍謄本『個人記事』不可省略。 (設籍本市者可由受理機關代為查調)。
  4. 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稅籍資料清單(填寫財稅資料申請委託書者可由公所代為查調)。
  5. 全家人口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填寫財稅資料申請委託書者可由公所代為查調)。
  6. 申請人及受扶助人口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7. 有工作能力者之勞保投保資料表。
  8. 申請人之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應附代理人身分證影本、私章及填寫社福委託代理書
  9. 婚姻移民者: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
  10.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手 冊、醫生診斷證明書、學生證、薪資證明、租屋影本等)

因中低收入戶資料繁複,建議欲申請民眾下載 低收入戶應備文件告知單,就個人家戶狀況檢視應備文件,且辦理之前建議先跟家庭中心或公所進行電話諮詢。

  本市低收入戶之生活扶助分下列等級:

第1款: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
第2款:全家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應計算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以下。
第3款: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應計算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之三分之二,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全戶動產及不動產價值均未逾本市當年度公告之一定金額。

聯絡電話:

(03)3322101轉6402~6407

最後更新日期:111-01-07

瀏覽人次:854189 人

臺北市社會扶助申請表

一、服務內容:
依家戶核列低收入戶類別,提供生活扶助,家戶內同一輔導對象,若兼具老人、身心障礙者雙重身分,則低收入老人生活補助費、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只能擇一擇優領取,不得重覆。
社會救助法或其他法令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金額,最高至25,250元為限。
發給低收入戶年節慰問金。

二、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本市111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8,682元)。 
2.全家人口之動產(含存款、股票及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5萬。 
3.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不超過新臺幣740萬元。
註: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