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頁首 Show 親愛的 會計主管 您好: 歡迎來到「發行人、證券商及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專區」,本專區係針對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發布之「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定進修而開設,可協助會計主管瞭解自身是否符合資格條件,並依法令規定於本會完成所需進修時數。 本會係主管機關依上述辦法認定之會計主管專業進修機構,專責實施初任、替代及持續進修課程。您可連結下列網頁取得各項進修資訊、下載進修所需表格填寫回傳本會,以及線上報名參加課程,如有任何詢問,請致電本會教育處,電話(02)2549-0549分機601~605,我們竭誠為您服務。
申請認可為會計主管進修機構之資格條件之一,有關「最近2年所開辦會計、審計、財務、金融法令、職業道德或法律責任等相關訓練課程合計達100小時以上」之課程開辦,如屬於免費課程性質者得否認定之?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關係財團法人得否申請成為會計主管進修機構?
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可否與會計師事務所合作辦理相關訓練課程?
文章導覽會計主管法源: 1.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4項
2.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會計科、系、組、所畢業
,或取得專科以上學校同等學力證明。 四、曾於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畢會計或審計科目合計二十學分以上,且於符合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以下簡稱查簽準則)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工 作合計三年以上。 (去會計師事務所爆肝三年+修滿學分) 第四條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 逾五年。 第五條 第六條 一、初任之會計主管應自擔任此職務之日起一年內,參加經主管機關認 定之進修機構所舉辦之會計、審計、財務、金融法令、公司治理、 職業道德及法律責任等相關專業訓練課程三十小時以上;其中職業道德及法律責任為必要選修課程,至少應有三小時。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 一、於本辦法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公司應將會計主管之姓名、年齡、學歷及符合第三條之資格條件及所受訓練等資料,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會計主管有異動者,公司亦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異動原因及異動內容,於主 管機關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條 第十一條 文章導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