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0 770 53075 �ժ���31,320�� �դh�Ǧ쥻�~550���~�\�~���Ŧ�680���C �Ӥh�Ǧ쥻�~525���~�\�~���Ŧ�650���C ��s�Ҷi�ץ|�Q�Ǥ����~���~500���~�\�~���Ŧ�625���C �W�C�H���䥻�~475���H�W�dzN��s�O��31,320 �����ժ��H²���ĤQ¾��11,750���C�����Юv�ݳB�ǥD���H�˥��ĤK¾��6,740���C �����Юv�ݲժ��䥻�~290���H�W�̥H�˥��ĤC¾����5,140���C �����Юv�䥻�~275����245���̥H�˥��Ĥ�¾����4,220���C �����Юv�䥻�~230���H�U�̥H�e���Ĥ�¾����3,740���C �@ 2000�� �s�Ǵ��s���νե��Юv����ɮv�ҥH��ھ���ɮv�u�@���鬰���ɮv�O�̾ڡC 答: 依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一、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二、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三、留原俸級。四、免職。」是以,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年終考績如考列乙等,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則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 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 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 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 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半個 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 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原俸級。 四、丁等:免職。 前項所稱俸給總額,指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之本俸、年功俸及其他法定 加給。 公務人員薪資待遇好嗎?公務員除了月俸額(薪資)外,中央或地方機關的公務員另有年終獎金1.5個月、考績獎金,甲等一個月、乙等0.5個月,丙等則沒有考績獎金,公務員合計最高可領到2.5個月獎金,除了透明公開的月俸、獎金,穩定的就業環境也是公務人員的優點之一。 ※公務人員調薪:軍公教員工自2022年1月1日起調薪4%,包括薪俸額、專業加給(教師為學術研究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等三項,均調足4%,以下公務人員俸給表為行政院110年1月1日版。 公務人員俸給表快速導覽:【簡任薪水】【薦任薪水】【委任薪水】【專業加給表】 簡任公務人員薪水與年功俸官等級別本俸年功俸俸點月俸額俸點月俸額簡任十四職等80059250--簡任十三職等三7505333080059250簡任十三職等二7305191079056190簡任十三職等一7105048078055480簡任十二職等五73051910--簡任十二職等四7105048080059250簡任十二職等三6904905079056190簡任十二職等二6704762078055480簡任十二職等一6504619075053330簡任十一職等五6904905079056190簡任十一職等四6704762078055480簡任十一職等三6504619075053330簡任十一職等二6304477073051910簡任十一職等一6104334071050480簡任十職等五6704762078055480簡任十職等四6504619075053330簡任十職等三6304477073051910簡任十職等二6104334071050480簡任十職等一5904191069049050公職好考嗎?如何準備公職考試?立即點擊下方按鈕前往【免費預約諮詢】,讓專人與你聯繫,為你解答考試相關問題! 薦任公務人員薪水與年功俸官等級別本俸年功俸俸點月俸額俸點月俸額薦任九職等七--71050480薦任九職等六--69049050薦任九職等五5503905067047620薦任九職等四5353798065046190薦任九職等三5203691063044770薦任九職等二5053584061043340薦任九職等一4903477059041910薦任八職等六--63044770薦任八職等五5053584061043340薦任八職等四4903477059041910薦任八職等三4753370055039050薦任八職等二4603263053537980薦任八職等一4453156052036910薦任七職等六--59041910薦任七職等五4753370055039050薦任七職等四4603263053537980薦任七職等三4453156052036910薦任七職等二4303049050535840薦任七職等一4152942049034770薦任六職等六--53537980薦任六職等五4453156052036910薦任六職等四433049050535840薦任六職等三4152942049034770薦任六職等四4002834047533700薦任六職等一3852727046032630公職好考嗎?如何準備公職考試?立即點擊下方按鈕前往【免費預約諮詢】,讓專人與你聯繫,為你解答考試相關問題! 委任公務人員薪水與年功俸官等俸級本俸年功俸俸點月俸額俸點月俸額委任五職等十--52036910委任五職等九--50535840委任五職等八--49034770委任五職等七--47533700委任五職等六--46032630委任五職等五3702620044531560委任五職等四3602549043030490委任五職等三3502477041529420委任五職等二3402406040028340委任五職等一3302335038527270委任四職等八--44531560委任四職等七--43030490委任四職等六--41529420委任四職等五3402406040028340委任四職等四3302335038527270委任四職等三3202263037026200委任四職等二3102192036025490委任四職等一3002120035024770委任三職等八--41529420委任三職等七--40028340委任三職等六--38527270委任三職等五3202263037026200委任三職等四3102192036025490委任三職等三3002120035024770委任三職等二2902049034024060委任三職等一2801978033023350委任二職等六--33023350委任二職等五2701906032022630委任二職等四2601835031021920委任二職等三2501763030021200委任二職等二2401692029020490委任二職等一2301621028019780委任一職等七22015490--委任一職等六2101499028019780委任一職等五2001448027019060委任一職等四1901398026018350委任一職等三1801348025017630委任一職等二1701297024016920委任一職等一1601247023016210公職好考嗎?如何準備公職考試?立即點擊下方按鈕前往【免費預約諮詢】,讓專人與你聯繫,為你解答考試相關問題! 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官等職等專業加級主管職務加級級別簡任(派)144185037350第1級133898030260第2級123780027280113363017680第3級103086012110第4級薦任(派)9265508970第5級8254506950第6級72237053006214204350委任(派)5194803860第7級4186101.簡任(派)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得由機關首長衡酌職責程度,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其支給人數扣除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之簡任(派)非主管人數後,不得 超過該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二分之一。但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僅一人,且職責繁重經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考試種類公職好考嗎?如何準備公職考試?立即點擊下方按鈕前往【免費預約諮詢】,讓專人與你聯繫,為你解答考試相關問題! 公務人員考績法 (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 第 1 條 公務人員之考績,依本法行之。第 2 條 公務人員之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第 7 條 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 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 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 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 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 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原俸級。 四、丁等︰免職。 前項所稱俸給總額,指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之本俸、年功俸及其他法定加 給。第 8 條 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 等者,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列丁等者 ,免職。第 12 條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 。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 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二、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 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 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 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 俸給總額之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 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給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 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前項第二款一次記二大功之標準,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專案考績不得 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 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 證據者。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