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約定書如何送主管機關核備位於本市的事業單位可使用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或電腦透過《84-1約定書核備》進行網路申請。審核結果將於系統回復(不再紙本函復),事業單位可於線上查詢辦理情形及列印審核結果。 如使用紙本方式申辦,請備妥下列文件: (採線上申辦亦請上傳約定書、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外籍移工證明)
相關表單下載 中華民國勞動部全球資訊網 -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 護理之家之監護工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已改制勞動部)87年10月7日勞動二字第 044756號公告托兒所保育員以及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監護工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惟護理之家屬「其他醫療保健服務業」,非屬社會福利機構,非屬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範疇。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關係科 聯絡電話:(02)29603456分機6511、6525、6510、6546、6442、6545 :::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本部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如附件),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勞雇雙方之勞動條件係依約辦理。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 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新臺幣25,250元(自112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6,400元),上開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週40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前開法定正常工時,則該等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為限。雇主如使勞工於約定之正常工時外延時工作(加班),即應依該法24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加班費)。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之基本工資及延時工資相關規定,可連結本部網站/常見問答項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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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黃先生 聯絡資訊:03-9251000#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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