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之董事係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選任之,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又依民法規定滿20歲為成年人,即有行為能力之人,另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亦為有行為能力之人。(110.01.13 公布修正民法之第12條條文滿18歲為成年。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 2.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3.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4.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5.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6.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7.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創業後未成年的子女可以擔任公司登記的股東或是負責人嗎? 2017/09/08 15:05 瀏覽5,404 迴響0 推薦0 引用0
Q:我想成立公司,未成年子女可以當股東嗎? 未成年人可以成為有限公司之股東(註:公司法§98並未對有限公司股東設限),辦理公司登記時,須檢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書。 但是未成年人不可以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公司法§128),可是公司經過核准設立登記後,可以透過股份轉讓(公司法§163),這時未成年人就可以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股東時,須檢具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無行為能力為股東時,依法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經濟部71/1/14商01355號)(註:滿20歲為成年;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董事、監察人之選任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滿20歲、未成年人已結婚者)選任之,所以未成年人不可以擔任公司董監、負責人;又董事、監察人之委任準用公司法§30消極資格限制之規定: 延伸閱讀:不是股東,可以擔任董監事嗎?~零持股董監 股東身份 商店、小吃店商行、企業社、 有限公司、企業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資本額 不限※特殊行業有限制 不限 (建議不要低於10萬)※特殊行業有限制 不限 (建議不要低於10萬)※特殊行業有限制 資金證明資本額簽證 <25萬不要證明>=25萬需提供資金證明 需會計師資本額簽證 需會計師資本額簽證 股東人數 獨資1人合夥2人以上 1人以上 2人以上(但要有三個董事一個監察人) 股東年齡成年(滿20歲) (滿20歲) 董事(滿20歲) 負責人(滿20歲)其餘(可未成年) 董監事全部(滿20歲) 負責人(滿20歲)股東(可未成年) 股權轉讓 未限制、獨資可變更為合夥、合夥不得變更為獨資 有限制、股東過半數同意、董事全體股東同意 未限制但登記日起1年內原始股東股權不得轉讓 設立文件及內容 合夥契約書正本 股東同意書正本、1人任董事並為負責人 開股東會、董事會董事長1人、董事2人以上、監察人1人以上 股東責任 無限清償責任 以出資額為限 以出資額為限 負責人限制出境金額 商業登記核准函 公司登記核准函+設立登記表 公司登記核准函+設立登記表 證明文件-營登已廢除 商業登記核准函 公司登記核准函+設立登記表 公司登記核准函+設立登記表 出進口登記 經營進出口業務要辦理 經營進出口業務要辦理 經營進出口業務要辦理 綜合所得稅(股東) 當年度盈餘直接併入資本主或合夥人綜合所得 分配年度增加股東綜合所得 分配年度增加股東綜合所得 發票使用 原則:要使用發票例外:小規模營業人可申請免用統一發票 一定要使用發票 一定要使用發票 所得稅暫繳 每年9月底前,依上年度已納稅額50%繳納 每年9月底前,依上年度已納稅額50%繳納 盈餘分配 當年盈餘要全部分配 盈餘要分配、於次年6/30前決定分配金額、未分配之盈餘需加徵10% 5% 資料備齊申辦所需時間 6-9天 8-12天 8-12天 在公司設立登記申辦時,有關股東常見的問題,大致上以下列幾項為主: 答(1) 答(2) 答(3) 延伸閱讀.... 會計師 黃永俊 03/21 板橋 (2019/05/10更新) 有任何公司登記相關問題 請撥02-22571108 分機21、12、58 洽詢 和眾會計師事務所! 公司負責人 幾位?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 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
營業登記要幾歲?需成年滿20歲且有行為能力,並注意以下情況: 有在外面公司工作要注意,公司有沒有規定不能兼職或擔任其他公司負責人
有前科可以當負責人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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