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台中基地附近特定區 計 畫 配合台中園區擴建二期

規劃建管

「台中園區擴建二期計畫」用地取得第一場公聽會暨「變更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台中基地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台中園區擴建二期)」都市計畫座談會會議紀錄

發布日期 2022/03/28

公告單位 建管組

公告「台中園區擴建二期計畫」用地取得第一場公聽會暨「變更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台中基地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台中園區擴建二期)」都市計畫座談會會議紀錄。

聯絡組室: 建管組 地政租賃科

本局聯絡人/連絡電話: 邱盟惠\(04)25658588#7723

  • 中科管理局111年3月30公告(pdf檔)
  • 「台中園區擴建二期計畫」用地取得第一場公聽會暨「變更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台中基地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台中園區擴建二期)」都市計畫座談會會議紀錄(pdf檔)

更新日期: 2022/04/07

變更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台中基地附近特定區 計 畫 配合台中園區擴建二期

中科二期擴建案「降落」台中興農球場,今辦都市計畫公展說明會。(圖:市府提供)

2022/06/09 21:22

〔記者蘇孟娟/台中報導〕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配合半導體科技產業需求,選定台中興農球場規劃中科二期擴建案,經行政院核定及內政部同意辦理「變更中部科學園區台中基地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台中園區擴建二期)」,並由台中市都發局進行都市計畫審議,都發局指出,該都市計畫自今年5月18日起公開展覽30天,今日在中科管理局101會議室以及大雅區橫山社區活動中心召開2場公開展覽說明會,透過說明會讓民眾了解相關計畫並蒐集地方民意。

都發局指出,經行政院核定及內政部同意辦理的「變更中部科學園區台中基地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台中園區擴建二期)」,開發基地位於中科台中園區西側,計畫範圍東側隔東大路二段與既有台中園區為鄰,西至機16、機18及都會園路,南至既有台中園區及都會公園,北側以天然山溝地形及地物為界,私有土地約占87.15%。計畫範圍面積約94.62公頃,變更範圍面積約94.09公頃,將規劃設置園區事業專用區及公園、綠地、變電所、自來水事業、停車場、環保設施、道路等公共設施用地,預計開發後可創造4500個就業機會,帶動周邊上下游產業發展。

都發局指出,今日說明會除由中科管理局就此次變更內容及後續土地徵收作業進行說明,也由都發局就後續都市計畫辦理程序、陳情人提出意見的處理程序及陳情列席的台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說明相關規定,另地政局就土地徵收、地價查估規定以及相關救濟程序進行說明,讓市民充分了解都市計畫變更內容及後續徵收作業進行方式。

除採實體舉行,並因應COVID-19疫情,同步於都發局FB粉絲專頁直播,包括市議員蕭隆澤親自參與了解,另市議員周永鴻、徐瑄灃、黃馨慧、陳淑華及楊正中服務處也派員到場關心地方建設發展。

都發局強調,除公展期間說明會,民眾如有相關意見,可以書面載明姓名(單位)、聯絡地址及建議事項、變更位置理由、地籍圖說等,郵寄或傳真(04-2327-3118)至都發局;後續將由台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秉持公開透明原則進行審理,市民陳情意見包括公聽會上民眾關切球場工作人員、會員、相關上下游產業及在地民眾的權益等,均將提送委員會審議參考,後續將再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都發局說明,「變更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台中基地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台中園區擴建二期)案」,及「擬定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台中基地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台中園區擴建二期)細部計畫案」書圖資料可於都發局網站下載閱覽。

變更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台中基地附近特定區 計 畫 配合台中園區擴建二期

中科二期擴建案「降落」台中興農球場,今辦都市計畫公展說明會。(圖:市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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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配合半導體科技產業需求,以產業型態多元化及長期發展需求角度,選定台中興農球場規劃中科二期擴建案,並由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進行都市計畫審議。都發局表示,此案都市計畫自今年5月18日起公開展覽30天,並於今(9)日分別於中科管理局101會議室,以及大雅區橫山社區活動中心召開2場公開展覽說明會,透過說明會廣泛蒐集地方民意。

都發局說明,經行政院核定及內政部同意辦理的「變更中部科學園區台中基地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台中園區擴建二期)」,開發基地位於中科台中園區西側,計畫範圍東側隔東大路二段與既有台中園區為鄰,西至機16、機18及都會園路,南至既有台中園區及都會公園,北側以天然山溝地形及地物為界,私有土地約占87.15%。

計畫範圍面積約94.62公頃,變更範圍面積約94.09公頃,將規劃設置園區事業專用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公園、綠地、變電所、自來水事業、停車場、環保設施、道路),預計創造4,500個就業機會,帶動周邊上下游產業發展。 都發局指出,今日說明會除採實體舉行,並因應COVID-19疫情,同步於都發局FB粉絲專頁直播。

除由都發局會同中科管理局、地政局及經發局機關代表出席說明外,市議員蕭隆澤也親自出席,另市議員周永鴻、徐瑄灃、黃馨慧、陳淑華及楊正中服務處也派員到場關心地方建設發展。 都發局表示,今日會議除由中科管理局就此次變更內容及後續土地徵收作業進行說明,也由都發局就後續都市計畫辦理程序、陳情人提出意見的處理程序及陳情列席的台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說明相關規定,以及地政局就土地徵收、地價查估規定以及相關救濟程序進行說明,讓市民充分了解都市計畫變更內容及後續徵收作業進行方式。

現場也針對出席市民所提出疑問,如交通、徵收費用、球場員工及球員權益、環境等相關議題,逐一解釋釐清。 都發局強調,除公展期間說明會,民眾如有相關意見,可以書面載明姓名(單位)、聯絡地址及建議事項、變更位置理由、地籍圖說等,郵寄或傳真(04-2327-3118)至都發局。本案後續將由台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秉持公開透明原則進行審理,市民陳情意見,包括公聽會上市民關切球場工作人員、會員、相關上下游產業及在地民眾的權益等,均將提送委員會審議參考,後續將再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都發局說明,「變更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台中基地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台中園區擴建二期)案」及「擬定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台中基地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台中園區擴建二期)細部計畫案」書圖資料可於都發局網站下載閱覽(https://www.ud.taichung.gov.tw/2056339/post)。(6/9*15)*都發局。

會議紀錄id

MOIO8071

案件id

eOfZ4J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查「擬定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台中基地附近特定區計畫」原係跨行政轄區(原臺中縣、市)之聯合都市計畫,並由臺中市政府分階段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一)「擬定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台中基地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一階段)案」(原臺中市轄區部分)經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3月19日第243次會議,原臺中縣、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3月23日第一次聯合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臺中市政府99年3月31日府都計字第099008521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二)「擬定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台中基地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二階段)案」(原臺中縣轄區部分)經原臺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11月12日第37屆第9次會議、99年11月26日第37屆第10次會議、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1月26日第1次會議、100年9月7日第7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臺中市政府100年12月7日府授都計字第1000231019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2條及第13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見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查旨揭計畫第一階段(屬原臺中市轄行政區域部分)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聽取簡報,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馮前委員正民、顏前委員秀吉、張前委員梅英、劉前委員小蘭、林前委員秋綿、黃委員德治(後由林委員志明接任)、羅前委員光宗(後由王委員銘正接任)等7位委員,並由馮前委員正民擔任召集人,於99年6月7日召開第1次專案小組聽取簡報會議。
  • 七、嗣經臺中市政府函送旨揭計畫(第二階段)案(屬原臺中縣轄行政區域部分)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因屬同一計畫範圍內之不同區域,經簽奉核可併同由前開專案小組委員先行聽取市府簡報,又因林前委員秋綿、顏前委員秀吉、張前委員梅英均任期屆滿卸任,爰再增列賴委員美蓉,於100年1月9日召開第2次專案小組聽取簡報會議,並研擬建議意見略以:「查本計畫原係屬跨越原台中縣、市轄區之聯合都市計畫,惟配合台中縣、市已合併改制為直轄市,爰本計畫(第二階段)應與台中市政府所報第一階段之計畫內容整併為一套計畫書、圖後再行報部,繼續聽取簡報」。
  • 八、本案專案小組嗣於101年6月8日、102年1月3日、102年5月20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聽取簡報會議,研獲具體建議意見(詳附錄),並經臺中市政府102年7月1日府授都計字第1020117228號函送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後之計畫書、圖等件,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遊憩專用區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未來應整體規劃、整體開發、整體管理使用,先予說明。
    2.本府都市發展局業經101年9月3日中市都計字第1010123225號函請陳情人,於部小組開會前提供球場實際使用範圍及住宿、餐飲設施之使用需求、理由及回饋計畫,俾利供內政部都委會審議,否則建議調整為農業區。
    3.建議依前開函文辦理。同初步建議意見(一)5.辦理。
    逕16臺中市西屯區林厝庄尾福德祠籌備管理委員會東林段494-1地號1.福德祠自日據時代及庇護地方五穀豐收,是地方信仰中心。然迄今尚未依寺廟條例規定向民政單位申辦寺廟登記。
    2.福德祠土地所有權人陳三井先生已將土地所有權捐獻給籌備管理委員會。建議變更為宗教專區,以利籌備管理委員會後續申辦寺廟登記事宜。本府刻正研議本市「宗教專用區劃設原則」。建請依該原則辦理申請。同初步建議意見(一)2.辦理。
    151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福德祠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依寺廟條例規定不得申辦寺廟登記。
    逕17大雅區秀山里辦公處、橫山里辦公處上山路大雅區上山路為中科台中基地聯外道路,建議道路拓寬。建議道路拓寬。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依本府建設局101年8月16日會勘紀錄,本府將先行錄案並排定開闢優先順序,俟經費籌措有著後辦理後續道路開闢事宜。本案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逕18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處文中小用地及社教用地1.貴府為辦理計畫區內中小學校設置需要及居民文化教育活動需要,劃設3.69公頃文中小用地及2.02公頃社教用地。其中包括本公司所有西屯區永林段596、725、726、731、734、735、741、742及743等9筆面積計56,995.07平方公尺農業區土地。
    2.該文中小用地原供臺中市龍井區龍峰國小設置分校使用,因該地緊鄰交通部中部地區長途電話微波機房(內有數座高壓電塔)、南邊私有農地徵收阻力甚大、中有既成道路等因素,經龍峰國小及貴府教育局評估不宜作為設立分校用地,並另覓地點。該地既不宜設立分校,已無劃設文中小用地及社教用地之必要,請恢復原使用分區(農業區)或參酌毗鄰建地劃設為住宅區。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依臺中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101年1月30日第10次會議決議,經本府教育局表示已另覓其他適當地點,故文中小用地部分予以撤案,維持原計畫。本案照市府研析意見,酌予採納。
    逕19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中部地區營產處大雅營區大雅區埔子墘段297-1、298-8地號1.旨揭營區位於中科特定區範圍內,本案經貴府都市計畫委員會於100年9月7日召開第7次會議時劃設為住宅區。
    2.本營區負責臺中地區國安協調聯繫與國軍危安狀況情資掌握,其地理位置實為重要,秉持管用合一原則。請惠予同意變更為機關用地,以利遂行國防任務。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依本案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9月7日第7次會議決議(人2-33提案15),陳情土地區位零星且面積狹小,規劃為住宅區不妨礙軍事任務,且得繼續原有之使用。本案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逕20何偉真莊15M-11乙種工業區15M-4本市大雅交流道與環中路附近,每逢上下班時間嚴重塞車,造成交通瓶頸,民眾時有抱怨。建議中清路與中科路之間的最短距離處,乙種工業區計畫道路15M-4與莊15M-11相銜接,以抒解該區車流,實符大眾所需。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莊15M-11係屬公開展覽草案。依本案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9月7日第7次會議決議,農業區(供開本案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152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發為莊園式住宅專用區)調整為農業區,區內計畫道路亦予以刪除。故已無莊15M-11之規劃。
    2.依本府建設局102年2月1日中市建土字第1020008447號函,乙種工業區15M-4之開闢,工程總經費為4億1,563萬元。本市待開闢都市計畫道路眾多,因預算規模有限,後續將於102年研酌辦理追加預算或未來編列預算再行續辦。
    逕21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東林段18-3地號1.本局未辦理高鐵里程TK155+514~TK155+584高鐵逃生梯工程所需,擬價購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所有臺中市西屯區東林段18-3地號土地,經查該筆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係為農業區。
    2.依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2年1月31日中市都測字第1020013926號函送102年1月23日辦理本市「高鐵路權用地與地籍指界疑義(中科路至福科路)」都市計畫樁位測量案疑義綜理會議紀錄略以:請高速鐵路工程局取得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同意後,逕向內政部陳情,納入中科特定區計畫內。建議變更東林段18-3地號為交通用地。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經查高工局已取得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土地變更同意書(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102年2月7日中水財字第1020600349號函),故建議併同高速鐵路用地範圍劃設為鐵路用地。本案照市府研析意見,酌予採納。
    逕22中科管理局大肚山彈藥分庫西屯區永林段3-1號等55筆土地、大雅區下橫山段302-8等11筆土地1.本局為提供興建積體電路及上下游相關產業擴建最先進製程之18吋晶圓廠及配套廠房之用,乃研選位於中科台中園區西側國防部所屬大肚山彈藥分庫土地約53.08公頃辦理園區擴建,並研提「台中園區擴建計畫」籌設計畫於101年7月獲行政院核定。
    2.由於「擬定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台中基地附近特定區計畫」現行將大肚山彈藥分庫用地規劃為機關用地14,無法供作科學園區事業使用,為利我國科建議依「台中園區擴建計畫」籌設計畫核定內容,將機14用地比照周邊土地使用,調整為園區事業專用區,開發主體為中科管理局。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配合中科台中園區擴建計畫辦理。同初步建議意見(一)3.辦理。
    153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學工業發展,本局建議依「台中園區擴建計畫」籌設計畫核定內容,將機14用地比照周邊土地使用,調整為園區事業專用區。
    逕23吳金樹西屯區甘露寺(永林段605、606、607及608地號等4筆)1.甘露寺廟位於臺中市西屯區福安里27鄰西屯路三段175號。日據時期由先人捐獻共同出資出力興建。初建時為一座茶寮,由宜蘭林坤妙駐錫此地,提供查水給客商休息之用。
    2.民國19-20年茶寮登記為甘露寺,由巫判有師擔任住持,於70年1月圓寂。
    信眾感懷其德,於寺旁建一小龕供奉遺體。師父一生行化無數,祈諸方善知識大德共同護持甘露寺3.甘露寺由於寺產地權仍有爭議,只能保有舊建築而無法增建。然也使寺院頗具古意,四周環境清幽、綠意盎然。建議將西屯區甘露寺附近地區由農業區變更為保存區。依本府文化局102年5月23日局授文資二字第1020009336號函覆,目前正辦理該區域所有權人意願調查,俟意願調查表彙整後,即提送本市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1.據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該府正辦理本案所有權人意願調查,並將提送該市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審議,如經審議通過,擬劃設為保存區,尚屬實情,建議照該府所意見辦理,並請該府將辦理情形,正式行文提請大會報告。
    2.本案臺中市政府如未能劃設為保存區,建議依「臺中市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通案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逕24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臺中市南屯區三軍榮民總醫院西側鄰東大路旁西屯區福林1.楊逵家屬已擬具捐地意願書給予市府,配合本局未來籌設楊逵文學紀念公園使用。(附件一)2.依民國101年10月15日臺中市政府「研議設立楊逵文學紀念公園及故居復舊」協調會議紀錄,所捐贈土地將優先指配楊逵文學紀念公園使用。1.配合辦理籌設楊逵文學紀念公園,建議修正殯專(附四)開發方式之附帶條件內容:「2.臨接東大路部分應劃設至1.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配合楊逵文學紀念公園,建議將保留範圍調整為「楊逵墓園、故居花園及周邊楊逵生前種植花木現址」。同逕1。
    15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段第141地號少60公尺寬之隔離綠帶,並於整體規劃時應配合保留楊逵墓園、故居花園及周邊楊逵生前種植花木現址,並進行綠美化規劃步道連結,供楊逵紀念文學公園使用,且區內動線設計不得影響既成道路之通行。」2.指配做為楊逵文學紀念公園之範圍,因墓園位置早期使用並無鑑界,故部分越界至第142、144、153地號,建議未來規劃範圍配合殯葬專用區整體開發,依現址楊逵墓園、故居花園及周邊楊逵生前種植花木部分保留,並以適當範圍規劃連結步道,進行指配劃設捐贈之1/3所有權範圍,保有土地開發彈性與增加投資意願。
    3.因楊逵文學紀念公園現址仍有相關設施及楊逵手植栽物,具有紀念與景觀情境,故建議整體設計規劃內容,得依臺中市政府審查通過後辦理。2.3.有關墓園周邊規劃設計事項,建議納入細部計畫或都市設計審議之。

附件

  • 【附錄】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建議本計畫案請臺中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及修正計畫書35份(修正部分請劃線)到署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一)土地使用分區:
    1、據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計畫案擬劃設經貿服務專用區部分,因現階段尚無適切之開發主體與開發用途,將該專用區調整為農業區,尚屬實情,爰建議同意市府所提意見通過。
    2、臺中市政府目前正研擬「臺中市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通案處理原則,本計畫案擬劃設宗教專用區部分,建議依上開處理原則辦理。
    3、據中部科學工業區園區管理局列席代表說明,為引進「半導體產業及上中下游產業」、「精密機械業」及其他相關科學工業,擬增劃設園區事業專用區約53.08公頃,未來開發後將使我國半導體產業保持世界級發展優勢並有機會領先全球,每年至少創造新台幣2,000億元之營業額,以及引進7,000名直接就業人口,可帶來更多的相關產業的間接就業人口,確有需要,建議原則同意;惟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建議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4、據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計畫案新市政建設地區擬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71.85公頃)部分,該府地政局評估財務計畫不具競爭力,缺乏公益性及必要性,經提請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2月4日第17次會議報告,建議調整為農業區,尚屬實情,爰建議同意市府所提意見通過。
    5、本計畫案擬劃設遊憩專用區部分,建議以現行高爾夫球場使用範圍為限(計畫書草案之遊憩專用區一),其餘部分(計畫書草案之遊憩專用區二),因申請開發單位於本次專案小組會議補充研提之整體土地使用規劃構想、土地使用計畫、允許使用類型、使用強度等開發計畫及內容,臺中市政府尚未審查認可,爰建議請該府就上述內容表示具體意見正式函文到本署後,逕提大會討論決定。
    (二)交通道路系統:依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9月7日第7次會議決議,配合本計畫區道路系統整體規劃,其中「中清路替代道路東接台10省道路段」、「科雅三路延伸東接大雅交流道路段」、「中清路替代道路西接沙鹿交流道」及「西屯路替代道路西接龍井交流道」及中棲路聯絡道及遊園北路等計畫道路,請分別納入大雅都市計畫、臺中港特定區計畫及本計畫區整體考量,確有需要,爰建議同意市府所提意見通過,並應補充市府交通局認可之交通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三)計畫書、圖應修正事項:本新訂都市計畫區包含原臺中縣非都市土地及臺中市都市計畫土地,建議配合本專案小組歷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將非都市土地逕為劃定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至於臺中市都市計畫土地部分,建議以變更內容明細表方式呈現,應包含編號、位置、新(舊)計畫及變更理由等。
    (四)補辦公開展覽:本新訂都市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變更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五)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1東海生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殯葬用地(內政部營建署99年7月15日營署都字第號函轉)1.從「情、理、法」三方面分析:
    (1)依情而論:殯葬用地所屬土地長期受臺中市立火化場空氣污染二十五年有餘,土地荒廢無法農耕,更無任何補償措施及回饋。所有之地主皆以作功德不予計較,今臺中市政府又欲以公共設施用地名義徵收不讓私人開發實令人無法接受。因火化場遷移困難,土地變更達「地盡其利」是大家共同目標,政府不應與民爭利,應劃設為「殯葬設施專區」允許私人開發共襄盛舉。
    (2)依理而論:火化場周邊土地劃設為殯葬用途目的的使用分區乃眾所認同,惟由政府徵收為公共設施用地大有爭議,因相鄰殯葬用地有公有示範公墓用地12公頃,可妥善利用規劃。殯葬用地只有4.68公頃皆為私人所有,既要花費公帑徵收,且市府自有公墓用地又無委善規劃。現今全國各地公墓皆大量撿骨進塔節省土地資源有效利用,臺中市政府反背道而馳實令人不解。
    (3)依法而論:都市計劃法第四十二條明定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達到地盡其利目的,況12公頃公墓用地又毗鄰火化場,規劃整體性無庸置疑,又不需面對徵收曠日費時預算編列,居民抗爭等複建議劃設為「殯葬設施專區」,由私人開發。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依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12月1日第9次會議決議,為改善火葬場周邊環境,除火葬場用地及其北側15米計畫道路外,周邊農業區劃設為殯葬專用區(附)。
    2.為利土地整體規劃,附帶條件規定如下: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表明回饋事項,僅限供奠、祭儀式之設施使用,餘由主管機關依殯葬管理條例辦理。
    (2)臨接東大部分應劃設至少60公尺寬之隔離綠帶,並於整體規劃時應保留楊逵墓園並進行綠美化。且區內動線設計不得影響既成道路之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1.本案應整體開發,並請臺中市政府研擬適當之開發方式與可行性評估,以及公共設施之項目與比例,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指導。
    2.有關設置隔離綠帶寬度部分,請納入細部計畫再行考量。
    3.現行「火葬場用地」,建議修正為「火化場用地」,以符實際。
    4.本案擬變更農業區為殯葬專用區4.68公140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雜問題。
    2.今臺中市將縣市合併為大台中市,臺中市老舊之市立殯儀館因侷限於面積與週遭環境因素勢必遷移配合都市發展,今私人「殯葬設施專區」開發乃刻不容緩之事,利用私人資金開發殯葬設施專區,臺中市政府只要適當規範與合理監督,既能解決臺中市殯葬問題又能疏導殯葬陣頭交通流量,達到殯葬一元化目標,真何樂而不為之?3.本公司針對大臺中殯葬問題有深切期盼,希貴署准許本公司於「殯葬用地」討論會議時列席說明,卑能詳細報告是所期盼。通行。
    臺中市政府於102年5月27日與會列席代表研提建議「附帶條件」修正如下: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予整體規劃。
    2.得供殯葬禮儀服務業、殯儀館、單獨設置禮廳及靈堂、休憩及餐飲等使用。
    3.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4.提供至少40%之公共設施用地,及繳交計畫範圍開發當期土地公告現值總值5%之回饋金。
    5.臨接東大部分應劃設至少60公尺寬之隔離綠帶,並於整體規劃時應保留楊逵墓園、故居花園及周邊楊逵生前種植花木現址。並進行綠美化。且區內動線設計不得影響既成道路之通行。頃部分,因殯葬專用區是否屬於行政院核示免辦區段徵收8點之「社會福利」範疇,建請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及民政局表示具體意見,提請大會討論決定。
    5.有關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列席代表所提,為配合楊逵文學紀念公園,建議將保留範圍調整為「楊逵墓園、故居花園及周邊楊逵生前種植花木現址」部分,因涉及細部計畫範疇,建請臺中市政府納入擬訂細部計畫整體考量。
    逕2正承佛院(內政部營建署99年12月20日營署都字第號函轉)1.本院是由一貫道道親募款建設成立,並合法登記為寺廟組織。依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43次會議決議,本院西屯區永林段714、715地號依其使用性質,得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其附帶條件為應回饋變更面積40%之公共設施用地,並得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辦理。
    2.本院經費來源來自道親樂捐,此次本請將原決議捐獻代金方式,得以採捐獻道路用地以抵容積率方式辦理。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依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12月1日第9次會議決議,參酌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精神,建議附帶條件內修正為:應回饋變更面積40%之公共設施用地,並1.據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該府正研擬「臺中市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通案處理原則,故本案是141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院就地合法回饋變更捐獻代金一事,有道親願意捐獻道路用地,懇請貴會同意正承佛院以道親捐獻臺中市道路用地來抵容積率方式回饋市府。得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辦理,並於計畫發布實施前與本府簽訂變更回饋協議書。繳交代金計算基準,以應回饋之不足面積依繳交代金當期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加四成計算。若經臺中市政府同意,得改以提供或捐贈臺中市西屯區內之等值公共設施用地。否依上開處理原則辦理,抑或依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請該府正式行文表示具體意見,提請大會討論決定。
    2.本案如依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建議將市府研擬之附帶條件依下列各點辦理:
    (1)「…並於計畫發布實施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修正為「…並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
    (2)有關「若經臺中市政府同意,得改以提供或捐贈台中市西屯區內等值公共設施用地。」部分,請臺中市政府於協議書中再行斟酌是否納入。
    逕3曹原旗等3人殯葬用地(內政部營建1.台中縣市尚未合併升格前,特定區內同樣為私人土地,屬台中縣政府管轄部分規劃為「殯葬專區」,台中市則規劃為「殯葬用地」。今台中縣市已合併建請將福林段156、157地號土地由「殯葬用地」變更為「殯葬專區」。併逕1案。同逕1。
    142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署100年2月15日營署都字第號函轉)升格,土地同屬台中市政府管轄,殯葬相關所需使用之土地,卻規劃為「殯葬專區」與「殯葬用地」兩套標準情事,嚴重影響地主權益。
    2.火葬場周邊農業用地,多年來受骨灰殘渣及煙燻空污嚴重之苦,無法耕作,亦無法蓋屋居住。
    3.殯葬專區可整體規劃,依殯葬所需由民間投資,市府從嚴審核監督,使專區開發滿足殯葬市場所需,市府亦不需另編預算徵收殯葬用地。
    逕4林添億等14人(內政部營建署100年2月21日營署都字第號函轉)石進益等91人(內政部營建署100年4月29日營署都字第號函轉)殯葬用地1.一般編列殯葬用地應位於都市邊陲之處,現今臺中縣市合併,本區已成為大台中市中心點,再將火葬場周遭土地擴編殯葬用地已不符合社會需求。
    且現今中科設立,周遭大樓林立,人口繁盛,都市發展繁榮可期,擴編殯葬用地將阻礙本區都市建設的發展,實有重新評估必要。
    2.查都市計畫法中公共設施用地並無「殯葬用地」一項,本案應先確定其公共設施種類。
    3.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設置、擴充公墓或骨灰(骸)存放設施,應離學校、醫院及戶口繁盛地區不得少於五百公尺;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設置、擴充殯儀館或火葬場應與學校、醫院距離不得少於三百公尺。而此次劃設的殯葬用地與東大路對面的榮總臺中分院僅一路(60公尺)之隔,具中部名校東海大學亦不足二百五十公尺,距離人口眾多的瑞聯社區也不到二百公尺,設立殯葬用地實屬嚴重違反法律規定。上次在市議會提出異議時,有官員出面澄清並謂都市計畫已經「劃定」之殯葬相關用地,其使用可以排除「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九條有關距離限制,實在是混淆視聽故意曲解法律。因本次劃設殯葬用地屬「新設置或擴充」,理應受「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為維護本區市民居住環境品質,避免妨礙都市發展,請撤銷本火葬場擴編殯葬用地案。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依本府民政局100年6月15日中市民宗字第1000019809號函示,殯葬專用區仍有劃設之必要。且依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12月1日第9次會議決議,為改善火葬場周邊環境,除火葬場用地及其北側15米計畫道路外,周邊農業區劃設為殯葬專用區(附)。
    2.殯葬用地係本府99年3月第一階段計畫(臺中市轄區)檢送到部之草案。
    經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12月1日第9次會議決議,已修改為殯葬專用區,非屬公共設施用地類型。
    3.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
    「都市計畫範圍內本案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143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項與學校、醫院、人口繁盛地區的距離限制,無庸置疑。
    4.環評法「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三十一條第四款規定:殯儀館、骨灰(骸)存放設施興建或擴建申請開發面積二公頃以上,或擴建面積一公頃以上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第十九款規定:火葬場擴建面積一公頃以上,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原火葬場面積為1.19公頃,擴增殯葬用地面積4.68公頃,不論做何種殯葬設施依法均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此次臺中市政府並謂辦理環評即劃設殯葬用地,明顯違法。「開發行為」,依據環評法第四條規定:其範圍包括該行為之規劃、進行及完成後之使用。都市計畫劃設殯葬用地屬於開發行為中之「規劃」階段,如符合必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規定,在提出規劃草案之前應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劃定為殯儀館、火化場或骨灰(骸)存放設施用地依其指定目的使用,或在非都市土地已設置公墓範圍內之墳墓用地者,不適用前項規定。」故本殯葬專用區不受第九條第一項所述距離限制。
    4.有關環境影響評估應辦事項,將依法辦理。
    逕5蔡國欽(內政部營建署100年8月5日營署都字第號函轉)殯葬用地1.民等數十名共有座落臺中市西屯區福林段122地號共數十筆土地,面積合計46,800平方公尺,原經中科特定區計畫劃設為殯葬用地,經臺中市政府於98年8月4日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專案小組建議(請民政處依本市殯葬設施實際需求及開發方式於大會審議前提出本區塊劃設為「殯葬用地」或「殯葬專用區」之建議),為顧及土地業主之權益及土地之前分割參差不齊而無法達到物盡其用,而結合持有土地之所有權人共同成立自救委員會,委託工程顧問公司辦理規劃殯葬專用區重畫案。
    2.前因各界對本區之反對而擱置,其實本區成立對臺中市喪葬業者、喪家均有利,對市民及交通環境更是一大改善,殯儀館、送葬行列、火葬場均在一個專用區內,免除了崇德路之第一殯儀館至火葬場之距離奔波,影響環1.反對以土地徵收方式剝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以致所有居民一致不同意政府徵收方案。
    2.請准予通過殯葬專用區並同意民等自辦重劃,以減少地方抗爭及地盡其利。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依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12月1日第9次會議決議,已將殯葬用地修改為殯葬專用區,未涉及徵收適宜。
    2.殯葬專用區得由民間自行開發,開發方式得於擬定細部計畫時訂定。
    同逕1。
    14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境噪音、車隊、交通影響、空氣污染、人員等,對臺中市是一件應受重視、鼓勵之事件。本委員會基於各項理由而提出重畫案,對「生、老、病、死」是人生必須經歷之過程,只要是人任誰也無法逃避。綜觀國內殯葬產業之素質不斷提升,針對殯葬儀式的產品要求也越來越高,於中部地區居民的需求而言,殯儀館除了量的不足以外,居民對於質的要求,並無一個殯儀館可以滿足,一半以上均使用道路旁用作臨時奠堂,妨礙交通又不雅觀。本殯葬專用區位居於臺中市火葬場邊,交通方便、環境優美。更可滿足大臺中居民未來提高水準之殯葬禮儀所有的需求及尊嚴,我們期盼將之開發為中台灣、甚至全國最莊嚴、最優質的殯葬禮儀場地。
    3.近年來政府推行之「殯葬改革」,重點大多放在喪葬禮儀部份,而改革腳步卻呈現牛步化,根本趕不上消費者想擁有優質殯葬禮儀環境的需求。臺中市第一殯儀館,其無法提升質感的原因,除了園區狹小設備簡陋無整體規劃外,其本身地理條件亦受限制。反觀本區地形完整,基地面積約4.68公頃,整個基地呈現緩坡東西走向,長260公尺寬260公尺正方形狀,不但視野良好,還可遠眺整個臺中市區,結合火葬場而一貫作業是絕佳的殯葬專用區設施的最佳條件。本殯葬專用區開發案之規劃,民等將邀聘各界知名設計家,針對園區內景觀、建築、公共設施及喪葬禮儀產品,做一整體規劃設計。
    4.基於傳統禮俗,國人往生之後的儀式得重視更加莊嚴,殯葬儀式也將隨著社會型態的改變而不斷演進。民等所有權人擬成立委員會,規劃設計殯葬專用區之都市計畫案,所有權人檢附重畫同意書及相關資料。
    145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6高紹盛(內政部100年10月25日營署都字第號函轉)殯葬用地1.陳情人所有土地座落「殯葬用地」內,長期受臺中市政府火化場空氣污染,土地荒廢無法農耕,更無任何補償措施及回饋。
    2.今臺中市政府又欲以公共設施用地名義徵收,真令人情何以堪。理應劃設為「殯葬設施專區」或「商業區」允許私人開發共襄盛舉,避免因徵收土地衍生抗爭問題。更可利用民間資金快速發展造福地方繁榮,又可節省公帑免支龐大徵收預算,達到政府與人民互利共生雙贏目標。建請將殯葬用地更改為殯葬設施專區或商業區。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依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12月1日第9次會議決議,已將殯葬用地調整為殯葬專用區。同逕1。
    逕7陳明原(內政部100年11月28日營署都字第號函轉)下新厝聚落1.臺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11月12日第37屆第9次會議,已同意下新厝聚落原地保留。
    2.合併後的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認同臺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的決議,原地保留下新厝聚落。
    3.懇請內政部相關單位,尊重臺中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並體察民意,原地保留下新厝聚落。堅決反對一般、區段或其他任何方式徵收「下新厝聚落」的土地及房屋,懇請依既有發展現況原地保留。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已參酌地方陳情意見,將新厝、下新厝調整為農業區。本案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維持農業區,並請臺中市政府加強農地使用之管理。
    逕7-1陳明原等人下新厝聚落(內政部102年1月25日營署都字第號函)1.主管單位擬將下新厝聚落規劃為農業區,因甲種建築用地容積率240%,農業區建地目容積率只有10%。其他如建築高度、樓層層樹、建築退縮規定…等,農業區建地目皆有嚴格限制,而甲種建築用地則非常寬鬆。且非都市土地農地除了農用,尚可申請37種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都市計畫內農地能申請的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相對少了許多。凡此種種皆嚴重損害下新厝居民的財產權。
    2.下新厝聚落位於中科管理局左前方100公尺,基地完整獨立。若主管單位鬆綁法規,協助居民改善居住環境,營造優質社區,則長官外賓及民眾可見到重大建設與當地居民的社區發展相輔相成、相得益彰。
    3.一方面補償下新厝聚落居民在中科第一期及第二期工程被徵收土地的損失,一方面鼓勵下新厝聚落居民配合國家重大建設的貢獻。1.將下新厝聚落無償劃設為住宅區,且住宅區之建蔽率、容積率、建築高度、樓層層樹、建築退縮規定…等,與甲種建築用地相當或優於甲種建築用地。
    2.如無償劃設為住宅區窒礙難行,請保留為原本之非都市土地。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本案前已參酌地方陳情意見,將新厝、下新厝調整為農業區,使用強度說明如下:
    (1)依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農業區內在都市計畫發布前為甲種建築用地者,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14公尺,並以4層為限,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
    故其容積率非為10%。
    (2)考量甲種建築用同逕7。
    146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地由非都市土地調整為都市土地,但屬既成聚落,缺乏空地可供回饋,故採容積率調降方式(由240%調整為180%),避免高強度開發。
    2.本案經內政部97年5月9日臺內營字第0970073703號函核定新訂都市計畫之申請,由內政部都委會審議中。且全案係為一整體規劃,故不宜剔除於範圍外,保留原本之非都市土地。
    逕8臺中市許水彬議員40M-3道路-建議中科特定區清泉路、科雅路接台10線民生路新闢聯外道路採區段徵收方式徵收道路用地。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陳情位置非位於整體開發地區,故採一般徵收方式開發。本案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逕9陳樹德等6人北勢坑段六路厝小段16-7地號1.該地劃為台中港特定區保護區已達40年之久而毫無利用,請解禁或改劃為中科特定區,以達地盡其利之便。
    2.當地請規劃為以都會公園為核心向北發展的腳踏車路線。以都會公園為核心,連結附近產業道路,以特有黃土、落日、芒草、居山看海及夜景為特色,且該地地形高低起伏,可發展出上坡下坡、柏油路、黃土路、石頭路等輕度、中度、重度的單車路線,發展多元觀光休閒冒險產業。目前當地尚無此規劃,假日就已經很多情侶、親子在附近騎單車遊玩,不僅危險也無導覽,無法讓遊客玩得盡興。若能妥善規劃,又得地利之便,行效必能媲美台北八里左岸,蔚為台中觀光休閒新地標。1.該地劃為台中港特定區保護區已達40年之久而毫無利用,請解禁或改劃為中科特定區,以達地盡其利之便。
    2.當地請規劃為以都會公園為核心向北發展的腳踏車路線。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陳情位置屬臺中港特定區計畫範圍。
    2.非屬都市計畫審議範疇。本案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逕10石祐任等41.本案性質屬主要計畫變更,火葬場周1.請於主要計畫明建議未便採納。同逕1。
    147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人(內政部101年3月15日營署都字第號函轉)火葬場周邊土地規劃邊土地規劃臺中市都委會再討論案決議二「殯葬專用區」(以下簡稱附帶條件):「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表明回饋事項」乙節,請於特定區主要計畫中明訂農業區變更回饋比率上限(如10%),俾擬細部計畫遵循。
    2.臺中市火葬場周邊因長期以來未能有效規劃使用,致使鐵皮屋違章成排,相關殯葬行業競相進駐,破壞都市景觀,貴署應藉此臺中市火葬場周邊土地規劃機會一併解決該亂象,建議修正附帶條件。訂農業區變更回饋比率上限(如10%)。
    2.建議「附帶條件:
    僅限供奠、祭儀式之設施使用」,增列得供「殯葬服務業」使用,方能符合社會需求,以改善當地環境景觀。
    3.建議「附帶條件:
    臨接東大路部分應劃設至少六十公尺寬之隔離綠帶」,修改為隔離「公園」。不僅無損隔離功能,更能提供當地居民休閒使用,改善火葬場周邊之景觀。理由:
    1.建議於細部計畫中,依殯葬專用區實質開發計畫內容,於回饋計畫中明訂應回饋項目與比例,以符實際。
    2.殯葬專用區僅限供奠、祭儀式之設施使用,餘由主管機關依殯葬管理條例辦理。
    3.隔離綠帶係作為殯葬設施與周邊土地緩衝空間,非供當地居民之休憩使用。
    逕11蔡國欽(內政部營建署101年3月23日營署都字第號函轉)殯葬專用區1.劃設殯葬專用區之目的,為改善臺中市整體殯葬設施凌亂現象且能讓民眾辦理喪事時更為方便,讓民眾感受到政府的用心,殯葬設施之設立附近居民本會產生抗爭,因為環境髒亂及噪音等等。為規劃第一殯儀館周邊葬儀社林立影響市容及讓民眾心生恐慌及產生不安全感,民等為能配合政府劃設專區之美意,又能兼顧地主之權益及附近民眾對殯葬設施之不良觀感,有鑑於此,民等期盼由民間自行開發能提供更優質的服務,提出願景及陳情意見,懇請採納民意。
    2.本園區為規劃成五星級之服務設施,由祭拜禮廳-小禮廳-大禮廳-家屬休息室-餐廳-禮儀設販賣部等。辦理喪事期間身著孝服外出用餐常遭餐廳拒絕,所以園區附設餐廳有其必要性。辦理喪事期間家屬及其親友待在殯儀館時間很長,必須提供家屬休息室。禮儀社通常設立於商業區或住宅區有礙市1.請於主要計畫中明訂農業區變更回饋公共設施比率上限,俾擬細部計畫遵循。
    2.為提供殯葬專用區使用,應不可僅限制奠、祭儀式設施,也應有提供餐飲、祭供品販售服務等相關綜合性殯葬服務。
    3.建議「附帶條件:
    臨接東大路部分應劃設至少六十公尺寬之隔離綠帶」,修改為隔離「公園」。不僅無損隔離功能,且可多功能使用,如可提供更多停車空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建議於細部計畫中,依殯葬專用區實質開發計畫內容,於回饋計畫中明訂應回饋項目與比例,以符實際。
    2.殯葬專用區僅限供奠、祭儀式之設施使用,餘由主管機關依殯葬管理條例辦理。
    3.隔離綠帶係作為殯葬設施與周邊土地緩衝空間,非供當地居民之休憩使用。
    4.為達緩衝空間之功能,規劃60公尺寬隔離綠帶,約佔殯同逕1。
    148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容觀瞻,也讓附近居民極為不便,為能提供更好的服務及便利性,應將禮儀社設置於園區內。間。
    4.建議縮小隔離綠帶寬度,否則公設比將高達50%以上,影響地主權益。葬專用區總面積之30%。
    逕12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電力事業用地1.原檢討計畫範圍廣達2,969.74公頃,雖多數地區仍保留為農業區,惟考量地區發展,長期負載需求及鄰近變電所聯絡相互支援供電,鑑於變電所用地取得日益困難,因此,有必要於適當區位選擇一處D/S變電所用地,以增進該地區供電能力及提昇供電可靠度。
    2.案經臺中市政府協助同意保留電力1用地,惟該用地在軍事設施管制區內,經會同軍方勘查後,無法滿足變電所建物高度需求。
    3.本案用電量合計70MW,經檢討由鄰近變電所支援供應尚可滿足,俟後續計畫區內農業區辦理整體開發,再行預留變電所用地。本公司擬放棄保留電力1用地,建請修正計畫。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因需地機關尚無用地需求,故刪除電力1。該土地併周邊使用分區調整為農業區。本案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酌予採納。
    逕13臺中市陳世凱議員國際街龍井區東海里人口密集,每逢上下班時間皆造成車輛嚴重回堵,現有道路設計完全不符實際使用現狀,明顯有打通知必要性。建議將國際街打通至西屯路。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已於北側農業區劃設一15公尺計畫道路,以利國際街往北銜接西屯路。本案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酌予採納。
    逕14大雅區區政諮詢委員孫玉鳳委員月祥路月祥路道路彎曲狹小、居民進出不易,應改善狹小巷道防災救難困境,抒解中科實驗中學設校後之衍生車流。建議函請國防部釋出部分陸軍36化兵群營區用地,以利沿營區東側大社排水溝旁新闢道路,作為月祥路截彎取直之替代道路。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本案已於月祥路東側、潭雅神綠園道現址,新增一40米園道,兼具休憩與通行功能。
    2.該園道已可取代月祥路,成為清泉崗營區以東地區南北向的主要道路。本案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逕15興農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內政部營建1.球場運動環境與時尚空間是發展高科技產業的必要條件及充分條件臺中高爾夫球場位處終年如春的建議將臺中高爾夫球場暨周邊地區規劃為遊憩專用區,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依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9同初步建議意見(一)5.辦理。
    149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署101年6月7日營署都字第號函轉)臺中高爾夫球場暨周邊地區大肚山上,東有國道一號中清與中港交流道、西有國道三號龍井與沙鹿交流道可供連接,交通便捷。球場緊鄰中科臺中基地,提供高科技從業人員一處兼具時尚與休閒的去處,是放鬆身心的最佳場所,故球場運動環境是發展高科技產業的必要條件。同時,高科技產業是全球化重要的經濟鏈結,球場時尚空間為接待全球商務界人士的適當場所,是發展高科技產業的充分條件,二者相輔相成。
    2.引進多樣化遊憩機能與國際接軌臺中高爾夫球場暨周邊地區位屬中科特定區都市計畫草案範圍內,該案目前由貴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中。該案已經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劃設為遊憩專用區,且容許使用項目為「得供旅館、觀光旅館、國際觀光旅館、俱樂部、餐飲服務、遊樂設施、休閒運動及保健設施、紀念性建築物、休閒農業等相關設施使用,及應於細部計畫訂定具體使用項目」。但依貴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對該案第一次專案小組會議討論草案係以「體育運動區」為思考方向,忽略遊憩機能的本質,且限縮容許使用項目,恐不符合多樣化遊憩機能的規劃潮流。故應回歸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草案,並引進多樣化遊憩機能,俾與國際接軌。
    3.追求更完美的服務水準及擊球環境為提供完善服務,吸引廣大愛好者,提昇地方產業特性,進而與國際化休閒潮流相契合,本球場期望結合運動服務、商務服務、住宿服務(如旅館、休閒住宅、渡假別墅等)及餐飲服務等相關設施使用,發展成為臺灣地區首屈一指的綜合遊憩園區。
    展望未來發展,高爾夫球場經營的方向及服務的提供不再只是擊球消費,而是多元的遊憩服務,所以說高爾夫球場業者想在這麼激烈的環境中來保持自己其容許使用類別為「得供運動服務、商務服務、住宿服務及餐飲服務等相關設施使用,及應於細部計畫訂定具體使用項目」,且因應遊憩休閒活動的發展主體,建議於細部計畫訂定「住宿服務使用面積佔全區一定比例,並應朝低密度發展為原則」等說明,以利管理,促進城市發展。月7日第7次會議決議辦理。
    150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的優勢,以上這些綜合機能的服務必定是不可少的。
    逕15-1臺中高爾夫球場暨周邊地區(102年4月29日營署都字第號函轉)1.本球場原屬非都市土地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部分,目前草案規劃為遊憩專用區,實屬合情合理,並因應地區發展需求。
    2.為提供完善服務,吸引廣大愛好者,提昇地方產業特性,進而與國際化休閒潮流相契合,本球場期望結合運動服務、商務服務、住宿服務(如旅館、休閒住宅、渡假別墅等)及餐飲服務等相關設施使用,發展成為臺灣地區首屈一指的綜合遊憩園區。1.建議將興農高爾夫球場暨外圍適當區域一併規劃為遊憩專用區。
    2.建議遊憩專用區使用內容得供運動服務、商務服務及部分住宿服務與餐飲服務等相關設施使用,陳情人願意配合於細部計畫或事業及財務計畫訂定具體使用項目,以發展建設臺中市成為一座結合「生活、生產、生態」之美麗新都市。
    3.依「中科特定區計畫」公開展覽內容暨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議,陳情人願意配合相關土地開發原則(如:一定計畫規模,且應整體規劃、整體開發、整體管理使用,提供一定比例之基準公共設施用地負擔,繳交一定比例之回饋金等),及依相關審查意見進行必要書圖文件之補充。1.依本案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9月7日第7次會議
  • 附件:本會專案小組101年6月8日、102年1月3日第3、4次初步建議意見及臺中市政府102年4月2日府授都計字第1020063215號函送補充資料對照表本會專案小組101年6月8日、102年1月3日第3、4次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102年4月2日府授都計字第1020063215號函送補充資料本計畫案原則同意台中市政府於第3次會議所送將原報部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計畫內容整併之計畫書、圖,並請依下列各點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說明辦理情形並補充相關資料後,再召開本專案小組第5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遵照辦理,辦理情形說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