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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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何辦理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

Q:如何辦理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

A:申請者需領有重度以上之身心障礙證明,請攜帶其身心障礙證明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暨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至身心障礙鑑定醫院請求治療之專科醫師評估工作能力並填寫「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醫院於評估後會直接將評量表寄給勞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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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更新:111-06-20 09:58
  • 資料檢視:111-06-20 09:58
  • 資料維護: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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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有幾種?

答:有身心障礙年金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二種。


問二:身心障礙年金之請領條件為何?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1. 被保險人於國民年金保險期間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終止,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
  2. 被保險人於國民年金保險期間所患傷病經治療1年以上尚未痊癒,如身心遺存重度以上障礙,並經合格醫院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

問三:被保險人經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如同時符合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請領規定,可否同時請領二個保險的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答:不可以,僅得擇一請領。


問四:哪些重度以上之身心障礙者不需再至醫院評估無工作能力,即可申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答:

  1. 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之障礙類別及等級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無工作能力者。
  2.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3. 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辦理身心障礙鑑定,且其鑑定表第四部分「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就各「題目」欄勾選之困難、阻礙或協助程度,經排除勾選為不適用之題目後,符合規定合計達總「題目」數半數以上者。
  4. 參考下表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視為無工作能力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表。

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視為無工作能力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表
表一:舊制身心障礙類別、等級表(詳請見附件下載)
表二:新制身心障礙類別、等級表(詳請見附件下載)


問五:身心障礙年金之給付計算標準為何?

答:

  1. 加保期間致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保險年資每滿1年,按月投保金額發給1.3%之月給付金額。
  2. 月給付金額未達基本保障額度(5,065元-自109年1月1日起)者,如無下列情形條件者,得按月發給基本保障5,065元(自109年1月1日起)至死亡為止:
    (1)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2)發生保險事故前1年期間,該期間之保險費有應繳納而未繳納情形。
    (3)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例:
    1.參加國保年資10年,不幸因故致重度身障
    18,282元×1.3%×10年=2,377元(不足5,065元)
    每月核發身心障礙年金5,065元
    2.參加國保年資35年,不幸因故致重度身障
    18,282元×1.3%×35年=8,318元
    每月核發身心障礙年金8,318元

問六:被保險人請領身心障礙年金時,如以前具有勞保年資者,可否併計?

答:被保險人具有勞保年資者,勞保局將依被保險人勞工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年資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


問七: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條件為何?

答:

  1. 加保前已符合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申領前3年內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無下列情形之一,得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5,065元(自109年1月1日起):
    (1)因重度以上身心障礙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身心障礙年金或一次金。
    (2)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3)領取社會福利津貼。
    (4)財稅機關提供被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50萬元以上。
    (5)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500萬元以上。
    (6)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2. 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於年滿65歲之前,不得再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但於年滿65歲時,得改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問八:已領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或身心障礙年金之被保險人,需定期重新鑑定身心障礙等級嗎?

答:被保險人依規定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其身心障礙等級之認定標準,與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一致,故是否需定期鑑定,應視個案身心障礙鑑定結果而定。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障礙種類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無法減輕或恢復,且無須重新鑑定者,即無需重新鑑定。惟勞保局每5年將再查核身心障礙程度。


問九:身心障礙診斷書證明,所需複檢費用由誰負擔?

答:由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負擔。


問十:被保險人未依規定檢附身心障礙相關文件時,是否核發年金給付?

答:未依規定檢附身心障礙相關文件時,年金給付應暫時停止核發。


問十一:申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期間,如障礙程度減輕,何時停止核發?

答:申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後,障礙程度減輕至不符合請領身心障礙年金規定時,自合格醫院出具之身心障礙診斷書所載身心障礙日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


問十二:保險人(勞保局)審核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或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認為有複檢必要時,是否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其費用由誰負擔?

答:保險人(勞保局)或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認為有複檢必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費用由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基金支付。


問十三:國民年金開辦後,原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及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是否繼續辦理?如不繼續辦理,則重度以上身障者可申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5,065元,那中度與輕度者該如何?

答:97年10月1日國民年金開辦後,並不影響民眾申領「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及「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之權利,但是申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不得重複領取社會福利津貼(包含「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及「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由於「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核發對象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因此未符合請領條件之身心障礙者(如輕度、中度之身心障礙者),仍得依規定申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問十四:身心障礙者已領取低收入戶之極重度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在國民年金開辦後,可否同時領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答:不可以,相關社會福利津貼(包括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僅能擇一請領。即其可選擇繼續申領原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是改向勞保局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問十五:如國民年金開辦前已重度身心障礙,並已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於國保開辦後會不會就沒了?

答:如被保險人於參加本保險前已重度身心障礙,若改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同時符合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請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例1:王小明目前持有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並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8,836元/月,國民年金開辦後如符合第35條規定可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惟因其現行領取之生活補助較多,可選擇繼續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8,836元。另王小明係為極重度身心障礙者,其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負擔。
例2:張阿三目前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並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5,065元(自109年1月1日起)/月,國民年金開辦後,如符合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得擇一請領。如改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於65歲時得按投保年資擇優改領老年年金給付。


問十六:農保與國保在身心障礙給付方面之差別為何?

答:現行農保被保險人若於未滿65歲前有重度身心障礙情事,致無從事農作能力,於請領身心障礙給付後應退農保,且65歲後亦不得再請領老農津貼。相較之下,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於加保前或加保後,若致重度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時,可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5,065元(自109年1月1日起)或依投保年資計算其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且於年滿65歲時,亦可擇優改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因此,國保對於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之被保險人,確能提供較農保為優之保障。


問十七:如何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

答:只要去勞保局或各地辦事處索取或至勞保局網站(www.bli.gov.tw)下載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攜帶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至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評估工作能力,醫院會於評估後5日內幫你把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寄給勞保局,您只要自行填妥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申請書並黏貼存簿封面及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後,直接寄給勞保局,就完成申請了,勞工保險局審核通過後,會按月轉帳核發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每月5,065元(自109年1月1日起)或依投保年資計算其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問十八:評估有無工作能力是否到任何醫療機構均可受理?

答:不是,評估有無工作能力必須要到衛生福利部指定辦理身心障礙鑑定之醫療機構,始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