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政策 | 隱私權聲明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地址 : (108459) 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 (位置圖) 上班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8:30~12:30下午1:30~5:30 (服務時間) 總局電話 : (02)2311-3711; 傳真號碼 : (02)2389-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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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11-3711 更新日期:111-12-07 延續之前出差旅費報支指南的文章,本文特別針對膳雜費的部分,蒐集超過 10 家不同公司規模的「出差管理辦法」,總結出的膳雜費標準與報支辦法,幫助企業快速制定管理政策。 文章目錄
前情提要:一般企業出差旅費申請流程一般企業出差旅費申請流程,因國內與國外出差所涉及的金額和行前準備不一樣,分為國內與國外兩種流程(如下圖)。 出差申請流程:國內篇 出差申請流程:國外篇 膳雜費有哪些費用可以報支?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4 條規定,出差旅費分為:1) 膳雜費、2) 住宿費、3) 交通費,因此除了住宿、交通所產生的費用都歸類在膳雜費中,舉凡像是:餐費、買交通票證產生的手續費等。 而其他可能額外產生的交際費、郵電費,雖然不在營利事業所得的旅費範圍,但由於員工出差時亦可能產生此費用,故下個段落談及認定標準時,也會提供說明。 膳雜費認定標準(合法憑證)與津貼支付標準(Photo Source:Shutterstock)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國內出差膳雜費及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日支金額,不超過下列最高標準者,無須提供外來憑證,准予認定,超過標準部分,屬員工之薪資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國內出差】 1. 國內出差膳雜費: (1)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每人每日新臺幣七百元。 (2)其他職員,每人每日新臺幣六百元。 2. 交際費:
1. 國外出差膳雜費: 2. 營利事業派員赴大陸地區出差,其出差之膳宿雜費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 3. 郵電費: 4. 交際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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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Phoebe Wang|COMMEET編輯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