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對象: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防火管理人。 二、課程法令依據: (一)內政部消防署104年6月29日台內消字第1040820823號令修正「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一、第十四條條文。 (二)內政部102年10月28日內授消字第1020824629令修正發布。 (三)內政部消防署107年7月16日消署預字第1070500805號函。 (四)內政部108年1月11日內授消字第1070824999號公告修正。 三、目 的:透過教育訓練,積極培養各類場所防火管理人才,推動防火管理各項業務,以達到「自己財產,自己保護」之目標。 四、招生人數:50人 五、課程表及時數:
六、訓練場地:中國生產力中心--台北承德訓練中心 台北市承德路二段81號B1(近雙連捷運站1號出口左轉,一樓為上海商業銀行) 七、參訓費用:每人新台幣3,200元整(含稅、教材、午餐、證照費等) 八、考試及格規定: 學科測驗由消防署統一製作之題庫中出題測驗,學科測驗成績達60分以上為及格;測驗成績未達標準等,應予補考。 九、合格人員證書發放方式及期程: (一) 課程結束15日內,檢送學員名冊、成績冊、證書核發清冊、課程表、講師簽到記錄、點名記錄一覽表、學員簽到冊原件、測驗卷等相關資料,向轄區消防機關申請防火管理人證書字號。 (二)轄區消防機關函復證書字號後,3日內製作結業證書並以掛號或快遞方式送交學員。 十、聯 絡 人︰中國生產力中心 環安證照小組 林小姐 或 闕先生 電 話:(02)2555-5525 分機:00647、02985 傳真:(02)2555-6871 或 (02)2555-6958 十一、受訓對象: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PUB、酒店(廊)。 (三)國際觀光旅館、旅(賓)館。 (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依106年8月17日內授消字第1060822776號公告及內政部108年1月11日內授消字第1070824999號公告修正。修正公告事項,並自108年3月1日生效): 1、收容人數在30人以上 (含員工) 之幼兒園(含改制前之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兩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 2、收容人數在100以上之寄宿舍、招待所 (限有寢室客房者)。 3、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健身休閒中心、撞球場。 4、總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之咖啡廳。 5、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圖書館、博物館。 6、捷運車站、鐵路地下化車站。 7、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 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顧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 8、高速鐵路車站。 9、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且設有香客大樓或類似住宿、休息空間,收容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寺廟、宗祠、教堂或其他類似場所。 10、收容人數在30人以上之視障按摩場所。 11、觀光工廠。 十二、備註: 上課時,請繳交1吋或2吋「照片1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