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三個月怎麼離職?

想提離職應該在幾天前告訴雇主呢?對於「離職預告」這個問題,除了按照法規規定的天數通知雇主以外,其實預告後何時可以離職仍舊多有爭議,像是「離職預告期是否包含假日?」、「已在預告期限內告知,老闆卻不讓你離職怎麼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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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為避免大家遇到以上不合理的情況,今天我們就來聊聊提離職的時候,有哪些權益該自己守護呢?

一、員工的離職預告期間為何?

依據現行《勞基法》規定,當勞工欲自請離職要在幾天前預告雇主呢?可按照天數分為以下4種預告期:

(1) 0天前

簡單來說,就是「無需預告」的意思。而適用此類別的,包含:工作未滿3個月的不定期契約勞工;就算雙方勞動契約有特別規定,提離職需提前1個月告知雇主,但此約定仍屬無效!

(2) 10天前

而自請離職需要在10天前預告的,則包含:工作3個月以上、但未滿1年的不定期契約勞工

而若是工作1年以上、但未滿3年的不定期契約勞工,則應於20天前提出離職預告。

(4) 30天前

至於已在這份工作岡位上,持續工作滿3年以上的不定期契約勞工,則應該在30天前提前預告離職日。

二、離職預告期間包含例假日、國定假日嗎?

每到轉職旺季時,總會出現不少民眾對於最後一個月薪資計算、業務交接或離職預告日的相關爭議,其中,最常見的類型之一,便是「預告期間到底該不該包含假日呢」?

事實上,預告日和離職日之間,如果包含一些週末例假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等,依照勞動部的函釋是不必扣除的;也就是說,上述提到的10天、20天、30天應該把週末假日都計算進去。

舉例來說:假設阿民是一名到職約9個月的勞工,若在8月31日(始日不算入)跟老闆提離職,那麼從「預告離職日」往後再推算10天(9/1-9/10),9月11日就是阿民的離職日期。

三、已在離職預告期間提出,老闆卻不放你走怎麼辦?

不過,若是已經在離職預告期間向老闆提辭呈,但老闆不同意你離職該怎麼辦呢?其實依照《民法》第488條規定,為保障勞工人身自由及職業選擇自由,法律已明定勞工有權片面解除勞動契約。

換句話說,不論勞工以口頭或書面(email),甚至是用通訊軟體(LINE)提出離職預告,並向雇主表明離職意願時,那麼當下辭職就生效,不需得到雇主同意。因此,如果雇主跟勞工在員工守則上約定離職需要獲得雇主同意,這樣的約定並不合法,也是無效的!

最後,小編也要提醒求職朋友們,當你提出離職預告、而雇主明確收到離職聲明時,就屬於約定生效,大家務必要特別留意。另一方面,如果你當年度的特休假還沒有休完,也一定要記得要求雇主折算為工資給你,可別忘了爭取自己的薪資權益。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職場熊報(原標題:離職預告期怎計算?自請離職別忘還有這些權益能爭取)

責任編輯/林瑩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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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職未滿三個月,可以不預告、不交接直接走人嗎?

未滿三個月怎麼離職?

Photo Credit: iStock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有些人到新公司工作,做不到3個月就想提離職,然後隔天就不去了。這會有什麼問題?任職3個月內可以不用預告期和交接嗎?

最近常碰到年輕朋友詢問這個問題:到了一家新公司工作,但是做得很不如意,因為還沒滿三個月,可不可以用LINE告訴老闆,然後隔天就不去了?或是不敢跟老闆講,於是直接不去?

我的建議是,最好不要如此,以下是幾個常見問題:

一、任職三個月內可以不用預告期?

答案是不用預告期。

《勞基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不定期契約之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也就是: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應於10日前預告;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應於20日前預告;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則應於30日前預告。

但是,未滿三個月的呢?《勞基法》並沒有規定是不是要預告,如果我們去看勞動部網站的QA,其中有一個QA寫到,因為法無明定,所以應由勞雇雙方自行商議決定。所以似乎是可以雙方約定一個比10天還短的預告期?

但這裡涉及到公法與私法的關係,及《勞基法》保護勞工的立場。簡單來說,這樣的約定會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加重勞工的責任,所以已違反強制禁止規定而屬無效。也就是說,三個月以內應不用預告。

  • 可以參考這篇文章:約定延長或縮短離職預告期之效力

此外,這裡有個實際的判決,雇主與勞工簽訂了三個月內若離職,必須7天前預告,否則要賠償公司的合約,法院判決這樣的約定無效,所以判決雇主敗訴。

臺北簡易庭101年北勞小字第43號民事判決:

「上述任職未滿三個月仍應預告,否則應賠償相當於預告期間之工資予原告之約定,已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是為加重被告之責任,為不利於勞工之勞動條件,則該注意事項之約定,應已違反強制禁止規定,而屬無效,自不得拘束被告。從而,「被告雖未依上開注意事項約定於7日前預告原告,原告仍不得依該約定請求被告賠償相當於預告期間之工資」。」

二、不用預告,所以可以直接走人嗎?

答案是不可以。

雖然可以不用預告期,但是勞工要終止契約,還是必須要通知到雇主,這個契約終止才生效。

勞動契約的終止,在法律上是一種形成權,也就是只要通知對方,這個權利就生效,不需要經過對方同意。但也必須要確實通知到對方,才算正式終止勞動契約。

三、既然不用預告期,也工作沒多久,是否可以不用交接?

答案是不可以。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台勞資二字第0034926號函:

「勞工於離職時,本於契約終止之附隨義務,無論有無約定,自應克盡交接離職手續之義務。惟如勞雇雙方未有約定,而雇主逕以勞工未辦妥離職手續扣發薪資,為法所不許可。至雇主如因勞工未盡必要之交接離職手續義務,致受有損害者,可循民事求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

這個函釋講得很清楚,交接是契約終止的附隨義務,所以不管有沒有約定,勞工都有交接的義務。

法院判決也都支持這樣的看法,像是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7年勞上易字第37號民事判決:

「勞動關係以勞工之勞務提供及雇主之報酬給付為其主要內容,但因勞動關係具有從屬性,含有高度之人格特質,且具有繼續性,故在勞務提供與報酬給付過程中,根據勞動契約及民法第148條之誠實信用原則,可衍生一系列之附隨義務。

其中關於勞工之附隨義務部分,有保密義務、競業禁止義務、兼差限制義務、不傷害企業之言論義務、禁止不當影響同事義務、報告義務、遵守勞動保護規範義務、工作障礙及危害通知義務等。而勞工於離職後辦理移交手續,即屬勞工附隨義務中之報告結算義務。」

四、既然交接是勞工的義務,雇主可以約定沒完成就扣薪資嗎?

答案是不可以。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上述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台勞資二字第0034926號函有相同看法:「查工資乃勞工提供勞務所得之對價報酬,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此與違約金或因契約所生之損害賠償之債權,性質不同,不得逕行扣抵。」

五、不能扣發薪資,能約定沒完成交接有違約金或賠償嗎?

答案是可以。

這部分可以參考同一則函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台勞資二字第0034926號函:「事業單位基於企業經營之需要,經徵得勞工同意,得於勞動契約中為違約金或賠償之約定,惟該項約定仍應符合誠信原則及民法相關規定。」

因此,可以規定勞工若是沒完成交接,需要負賠償責任,但不能直接由薪水先扣。必須要釐清責任歸屬及損害賠償金額後,才能依約求償。

六、結語

雖然工作未滿三個月不需要預告期,但仍然需要告知雇主,並完成交接義務。而且將心比心,如果自己未來是雇主或主管,勞工突然不告而別,你會怎麼想?彼此尊重,勞資關係才可能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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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曹新南授權轉載,原文刊載於此

責任編輯:游家權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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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三個月怎麼離職?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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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三個月怎麼離職?

Photo Credit:TNL Brand Stud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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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時間 | 2022/11/30 (三) 09: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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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連結 | http://bit.ly/3UTfp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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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三個月如何離職?

倘若是「工作未滿3個月」的不定期契約勞工或「契約期間為3年以內」的定期契約勞工,因為《勞動基準法》並無明文規定離職預告期間,則須視勞雇雙方於事前有無曾就此協商約定。 如有約定者,該約定內容應當符合比例原則,不可有明顯顯失公平的情形。

未滿三個月離職需要幾天?

年資低於3 個月:可直接離職,不必預告 年資3 個月以上未滿1年:10 前預告 年資1 年以上未滿3年:20 前預告 年資3 年以上:30 前預告

三個月內離職要交接嗎?

YES! 勞工有工作交接之義務。 勞基法雖然沒有提及勞工離職時需要做哪些事情,但根據1999年92日勞委會(現已為獨立部會「勞動部」)函釋,勞工離職交接為勞動契約的附隨義務,也就是勞工離職前有交接義務。

未滿3個月要寫離職單嗎?

若是「未滿三個月離職」,在勞基法規定上並不需要離職預告期,不過基於職場倫理,還是可以提前知會雇主;若在三個月以上的試用期間決定離職,則只要根據年資在規定的時間點提出離職預告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