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病給付公司負擔

苗栗簡小姐問:
我在電子廠上班,上個月因為腎炎住院18天,出院後也在家休養了10幾天。雖然健保幫我付了大部分的醫療費用,但我卻一個月沒薪水領,同事告訴我勞保可以補助薪資,但只限住院期間而且還要扣掉前3天。請問,為什麼要限住院期間?又為什麼要扣3天?而我的情況可以領到多少?

簡小姐同事所提的補助,指的就是勞保的傷病給付。
勞保傷病給付的目的,在於補助被保險人因傷害或疾病在治療期間所導致的薪資損失,因此,如果被保險人在傷病治療期間仍能繼續工作,或投保單位仍提供原有薪資的話,就不能申請傷病給付。

「不能工作」、「未取得原有薪資」、「治療中」是三大要件
也就是說,「不能工作」、「未取得原有薪資」及「治療中」是申請傷病給付的三大要件。但是傷病期間若是請特休假、排休、彈性假、輪休假、加班補休等假別而取得原有薪資的話則例外,被保險人還是可以請領傷病給付。

此外,如果傷病期間雇主仍提供部分薪資的話,也一樣符合請領要件。這部分在傷病給付申請書中,會有一欄詢問被保險人傷病期間領取薪資的情況,只要勾選「未取得」薪資或「取得部分」薪資,就可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普通傷病僅補助住院治療期間,若是職災傷病則包括門診治療期間也可請領給付。

普通傷病給付5成薪,職災傷病給付7成薪
至於傷病給付的標準,若是普通傷病可補助5成薪,也就是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的50%給付,最長可給付6個月,但若發生事故前的勞保年資合計達一年者,最長可給付到一年;若是職業傷病則給付金額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的70%給付,給付期限最長為2年,但第2年的給付金額降為50%。

查實施社會保險之世界各國,對傷病給付多設有一定等待期間,係適當保障被保險人,尚須兼顧保險財務之負擔程度,是以參照多數國家勞工保險規定,自不能工作(住院)之第4日起發給,此3日稱為等待期,被保險人少領3日傷病給付金額雖少,但保險基金則積少成多,俾支付重傷、重病者的大量傷病給付。

簡小姐可獲得半個月半成薪的補助
案例中簡小姐雖然一個月都沒有拿到薪水,依規定她只能請領住院期間的傷病給付,她住院18天扣掉前3天共可領到15天,假設她住院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6,000元,那麼她就就可以領到9,000元【36,000元÷30×50%×(18天-3天)=9,000元】的勞保傷病給付。
 

:::

  • 隱私權政策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資訊安全政策
  • 網路安全保護措施
  • 各地辦事處地址電話

地址:100232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總局)

總機:(02)2396-1266 電腦語音答詢服務:(02)2192-1000

本局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 08:30~12:30、13:30~17:30

各縣市辦事處櫃檯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8:30~17:30

各地辦事處電話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8:30~12:30、13:30~17:30

Copyright © 2018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版權所有

建議瀏覽器:Chrome,Firefox,Microsoft Edge(螢幕最佳顯示效果為1920 * 1280)

勞工因普通傷病領有勞保傷病給付,雇主是否仍需給予薪資?

民眾詢問:

員工車禍請病假四個月(非上下班時間),向我提出勞保傷病給付,

我若同意以普通傷害讓他申請,雇主部分還必須負擔他這四個月的薪資嗎?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按「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

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

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

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6個月為限。

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1年者,增加給付6個月。」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第35條定有明文。

二、是以,依《勞保條例》第33條規定,申請非職災之勞保傷病給付,

應以「住院診療」「不能工作」「未取得原有薪資」「治療中」為四大要件。

若貴公司勞工未符合此四大要件,則無法申請勞保傷病給付,

台端應於30日病假內給付該名勞工半薪,超過30日的部分則毋庸給薪。

反之,該名勞工如可申請勞保傷病給付,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後段規定,

勞保傷病給付可抵充雇主發給勞工的半薪

換言之,台端僅需給付該名勞工自不能工作時之前3日半薪即可。

◆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

歡迎來電0933-522702由吳常銘律師為您提供諮詢服務。

LINE ID:ming77529

電 話:049-224-0498

詳細內容 分類:勞工保險 COM_CONTENT_PUBLISHED_DATE_ON 點擊數:30047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條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醫療中不能工作之期間,雇主應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之原領工資,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

勞動基準法

第 59 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說明:抵充之意:可以向勞保局申請補償,雇主只要付差額即可。

普通傷病 VS. 職業災害 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均有差異

勞工保險的傷病給付,分為普通事故及職業災害兩類。被保險人如因普通傷病住院治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可向勞保局請領自住院之第4日起至出院日止的普通事故傷病給付。給付標準是按事故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50%發給,最多給付6個月;如傷病事故前參加勞保年資累計已滿1年者,增加給付6個月,連前6個月,共計1年。

如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正在治療中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可向勞保局請領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的職業災害傷病給付。給付標準是按事故當月起前6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70%發給;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減為月投保薪資半數,但以1年為限,前後合計共2年。

假設小張的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萬元,在治療不能工作期間,一天的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是700元【﹙30,000元÷30﹚×70%】,所以,小張治療3個月不能工作期間共計可領取6萬900元【700元×﹙90-3﹚天】的職業災害傷病給付。

另外提醒勞工朋友注意,如果不是因公受傷或罹患職業疾病,則屬於勞保普通事故,申請傷病給付時,僅限於住院之第4日至出院的診療期間有補助,如果因同一傷病多次住院可以合併計算住院總日數,而門診及在家療養期間則不列入補助計算範圍內。

申請給付自己來 手續簡單又方便

只要持醫療院所開具的「傷病診斷書正本」洽請投保單位填具「傷病給付申請書」﹙表格可至勞保局網站下載使用﹚,並蓋妥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被保險人印章,於2年【註】請求權時效內一併寄送勞保局辦理請領手續即可。如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職災傷病給付者,需要另外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一起附上。

【註】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條文經於101年12月19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由2年修正為5年,並自101年12月21日起生效施行。其法律適用請參閱本資訊站「102.04.15-申請勞保給付的請求權時效由2年放寬為5年」(http://www.bli.gov.tw/sub.aspx?a=VXDtYzAxnPI%3d)專文說明。

102.04.15 ─ 申請勞保給付的請求權時效由2年放寬為5年

Q:田先生從事室內設計工作,在100年1月因身體不適就醫時,醫師診斷是尿毒症需長期洗腎,最近他聽朋友說,他的病可以申請勞保失能給付,而且勞保給付的請求權時效已經由2年修改為5年,他想知道這是真的嗎?

A: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保險給付的請求權時效由2年修正為5年,是自101年12月21日起生效施行。又被保險人罹患尿毒症,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須長期接受透析治療(洗腎)時,可以申請勞保失能給付,請求權時效是從初次洗腎當天起算。田先生雖然是在100年1月開始洗腎,但是距101年12月21日(修法施行日)尚未超過2年,所以田先生得適用修正後的規定,他可以在初次洗腎之日起5年內向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

修法施行前已發生保險事故,請求權時效尚未超過2年者,適用修正後的規定

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條文,經於101年12月19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由2年修正為5年。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因此,該條文自101年12月21日起生效施行。也就是說,在該條文修正生效後發生的保險給付請求權,應依修正後的規定辦理,其請求權時效為5年。

又為保障請領人請領保險給付的權益,該條文修正生效時,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尚未超過2年者,也就是99年12月21日(含當日)以後發生保險事故者,適用修正後的規定,其請求權時效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修法施行前已發生保險事故,請求權時效已超過2年者,應依修正前的規定

請求權時效修法生效前,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已超過2年未提出申請,也就是99年12月20日(含當日)以前已發生保險事故者,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應依修正前的規定,其保險給付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假設田先生在98年10月5日就已開始洗腎尚未提出申請,距101年12月21日(修法施行日)已超過2年,其請求權時效因2年間不行使已消滅,不能再以修正後的規定申請給付。

資料來源:https://www.facebook.com/TAICPA/posts/192274794187282

勞健保規定:

*因公受傷時不要用IC卡掛號 以免權益喪失

*受傷~不要使用健保卡 你可能不知道的勞健保規定 !

*因公受傷,要用勞保住院,勿用健保, 權利是給知道的人,如果您不知道或晚知道,吃虧多大您知道嗎 ?

因公受傷或上下班途中受傷,不一定要住院,

1.公傷傷病給付: 要件是

(1)因公受傷或上下班途中受傷或職業病

(2) 正在住院、門診、復健

(3) 未取得原有薪資,給付標準是自事故第4日起按平均月投保薪資70%給付,第2年仍在治療中者降 50% ,以 2年為限。

2.普通傷病給付: 要件是

(1) 普通傷害或疾病

(2) 住院

(3) 不能工作

(4) 未取得原有薪資,可自住院第4日起按平均月投保薪資50%,每半月給

1次,也可在出院後一次請領,最多可領6個月,但事故前年資已滿1年

者,可續領6個月。(但需無法請領到原工作單位薪資,並於第四日起算)

*勞保醫療權益分:

(1) 普通事故醫療與

(2) 職災事故醫療,健保實施後只剩

(3) 職災醫療,因此勞工,如果因公受傷,仍可使用勞保門診與住院,必須到

勞保局拿門診或住院單,如此可享:

(1) 免自付額 (2)不必轉診   (3)往後領取傷病給付較高(4)門診或復健期間亦可領傷病給付。

舉例:因公受傷或上下班途中受傷條件,

A先生於上班到公司簽到後外出購買早餐, 回程途中車禍受傷;

B小姐於上班途中先到早餐店買早餐後再到公司簽到,途中同樣發生車禍

受傷,試問何者符合上下班受傷條件?

答案:A先生不符合條件,B小姐符合條件.

切記!因公受傷不可使用健保卡,以免吃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