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店面買東西可以換貨嗎

文:雷皓明(認證法律人)

、張學昌(認證法律人) 消費‧借還錢‧契約 / 一般買賣 ‧ 22 10
刊登:2018-10-24 ‧ 最後更新:2020-09-18

本文

  • 鑑賞期,是指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服務後,可以在一定期限內退貨的權利。鑑賞期可分為法定鑑賞期與契約約定的鑑賞期:(見圖1)

    實體店面買東西可以換貨嗎
    圖1 鑑賞期有哪幾種?
    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

  • 法定鑑賞期:依照消費者保護法19條[1]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的消費者可以在收到商品或服務後7日內,不需要理由與負擔退貨費用解除契約(退貨)。

  • 契約約定的鑑賞期:依照店家與消費者之間的契約,使消費者可以依照約定的條件解除契約(退貨)或是換貨的權利。

    實體店面買東西可以換貨嗎
    圖2 實體店面購物能退貨嗎?
    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

  • 在實體店面購物不屬於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因此在實體店面購買商品、服務的消費者,不能向店家要求依照法定鑑賞期的規定退貨,只能依照雙方契約約定的鑑賞期進行退換貨。也就是說,實體店面購物不受法定鑑賞期的拘束,是依雙方契約,約定是否可以進行退換貨。(見圖2)

  • 如果實體店面購物雙方契約沒有約定鑑賞期,只有在購買的商品、服務具有瑕疵的情況下,才可以依照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要求退貨。在個案中如果退貨顯失公平的話,那麼就算有瑕疵,消費者也只能要求降價,不能要求退貨。
    例如,購買房屋後發現有漏水、滲水的瑕疵,但經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後認為漏水問題規模不大、可以修復,且修復費用相較於房屋整體買賣價格而言花費相差甚遠。在可以修復的情況下允許解除契約,就屬於顯失公平。

    要特別注意,我國法院認為物之瑕疵擔保的規定可以透過特約免除[2]。
    如果雙方契約有約定「賣方對於商品的瑕疵,不須承擔民法規定的擔保責任」或類似的規定,就算消費者購買的商品、服務有瑕疵,也不能要求退貨或降價。
    例如Dell戴爾股份有限公司在其銷售條款約定,「……標準保證取代所有法令、普通法、貿易慣例、交易習慣所規範之擔保、保證、條件、條款、承諾及義務等等,包含銷售保證或條件、達成特定目的、滿足品質要求及/或與標示相符之各種保證,均於法律許可之範圍內全部排除。」

  • 但是,如果賣方有故意隱瞞、不告知買方商品、服務具有瑕疵,就算雙方契約有特約免除賣方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買方買到有瑕疵的商品、服務,依照民法第366條[3]規定,仍可以要求退貨或降價。

註腳

  1.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2.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50號民事判決:「民法關於買賣瑕疵擔保之規定,並非強行規定,當事人得以特約免除、限制或加重之;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關於瑕疵擔保責任,另有特約者,原則上自應從其特約。」
  3. 民法第366條:「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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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店面買東西可以換貨嗎

 

退貨糾紛多,消費者購物前應三思!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保會

「奇怪!為什麼購物七日內想要退貨,業者卻拒絕同意退貨呢?」,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簡稱行政院消保會)統計農曆春節6天假期,共接到77通電話諮詢,發現春節期間購物退貨糾紛案件最多,竟高達36件,其中有24件是詢問購物後七日內可否無條件退貨。

行政院消保會認為農曆春節,消費者可能受到年節氣氛及業者促銷影響下而倉促購物,當消費者發現購買物商品不符自己需要,向業者表示要辦理退貨還錢,卻遭業者拒絕,引發消費者抱怨認為,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簡稱消保法)規定,消費者應有七日期間可以辦理退貨,而業者卻拒絕退貨,似有違反消保法之規定。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多數消費者在詢問退貨問題,都誤認消費者購物後,都有七日退貨保障規定適用,然而依據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只限於「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才能享有購物後,不用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對於所買受的商品,如果有不想購買,在收到商品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方式,達到解約退款目的。

換言之,消保法規定消費者可以七日內無條件退貨的交易方式,僅限於「郵購買賣」和「訪問買賣」二種交易型態。所謂「郵購買賣」,依據消保法第2條第10款規定,僅限於企業經營者是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讓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成立之買賣。另外所謂「訪問買賣」,係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成立之買賣。故一般到賣場或實體商店購物,消費者都沒有消保法有關七日內無條件退貨的權利。

行政院消保會提醒消費者,購物前應三思,不要受到業者促銷利誘而倉促購物,另外在一般賣場及實體商店購物,消費者並沒有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可以無條件在七日內退貨權利。

參考法條~消保法

消保法第 19 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企業經營者網站可否規定「不提供7日無條件退貨」?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網路交易為通訊交易之一種類型,消費者於網路購物,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本文規定,原則上仍享有7日無條件退貨解約之權利,但是所購買之物品如果是屬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所規定之特殊商品,企業經營者即可在網站告知消費者,該等商品「不提供7日無條件退貨」之情形。
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自105年1月1日開始施行,該準則就部分性質特殊之商品或服務,規定作為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前段之合理例外情事,以平衡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間之權益。準則第3條規定,通訊交易,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另準則第2條規定,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權之適用者,屬排除7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
1、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2、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3、報紙、期刊或雜誌。
4、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6、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7、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實體店面購物可以退貨嗎?

如果實體店面購物雙方契約沒有約定鑑賞期,只有在購買的商品、服務具有瑕疵的情況下,才可以依照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要求退貨。 在個案中如果退貨顯失公平的話,那麼就算有瑕疵,消費者也只能要求降價,不能要求退貨

買東西可以換嗎?

在一般買賣的情形,如果貨物有瑕疵,原則上消費者得依前揭民法規定請求退貨(解除契約,返還價金)或貨(就應返還與消費者之價金與業者另行就其他標的物成立買賣契約),在此情形下如得的貨物仍有瑕疵,此時依然可以再次主張退貨或貨,並無次數之限制。

百貨公司可以換貨嗎?

A: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原則上買家是不需要負擔退貨費用的。

超過7天可以換貨嗎?

7天鑑賞期」是消保法的一顆無敵星星! 相信大家都有聽過「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7天鑑賞期(比較正確說法稱為7天猶豫期),但並不是所有的買賣都有適用哦! 依照消保法的規定,只有「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的消費者可以主張,例如跟賣藥電台、電視購物頻道或是網絡購物等,都屬於通訊交易的範圍;而「你聽過安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