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 基 法 公傷 假

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雇主或勞工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至失能、傷病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與公傷病假。

公傷病即職業災害,勞工因執行公務而發生災害導致失能、傷病或疾病情形,並且災害發生不以職業場所為侷限,舉凡上下班通勤、因公務而必要之交通移動,都有可能被認定是職業災害,且法條並未規定,公傷病假請假期間有多長,因此我們依法令及勞動部函釋來做相關說明:

發生職業災害時,勞工皆會協請事業單位進行勞工保險職業災害給付申請,給付又分傷病、醫療、失能、死亡給付。然公傷病假期間,實務上之認定係依勞工至醫療院所就診後,勞工持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協請雇主辦理勞工保險傷病給付,勞保局核定給付日數後,即為公傷病假期間,若勞工請休期間超過傷病給付日期,超過部分可按事、病、特休假流程辦理,並依照勞工選擇請假假別計薪。

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9條規定,職業災害認定前,先依勞工規則第4條普通傷病假辦理,如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如認定為職業災害,再依公傷病假處理。

勞 基 法 公傷 假

雇主之補償責任查勞基法第59條規定,勞工於職業災害期間,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繼續給付薪資,如勞工經診斷後為失能,但未達到同條第三項之失能給付標準,雇主得補償40個月平均工資後,免除給付工資補償責任。

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84條規定:

  •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 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醫院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 雇主依前項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時,準用勞基法規定預告勞工。

按上述法條規定,勞工於職業災害期間,原則上不得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並且不得退保勞工保險。

公傷病假後,員工仍需要復健,復健應用病假還是公傷病假?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勞動二字第009919號函,勞工於公傷病假期間後復工,為仍須到院進行追蹤或復健者,應給予公傷病假,因此雇主仍須給與全薪,雇主可請勞工提出相關證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勞安三字第128553號函,雇主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應給予勞工實施健康檢查、特殊健康檢查,其關於特殊健康檢查如列為第二級或第三級管理之勞工,該勞工後續須實施追蹤或治療時,若該須實施追蹤或治療之原因係與職業災害相關,則雇主須給予公傷病假。

雇主不得因勞工職業災害因素未出勤,而對其有不利之對待,因勞工並非不願出勤履行勞務契約係因公傷因素至無法出勤,雇主不得因其公傷病假無法出勤超過一定期間而扣其考績或不給與晉薪之不利對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勞動二字第14508號函。

勞工於職災期間,法定權益仍應給予,因此勞基法38條規定,勞工於事業單位服務滿一定年限應給予特別休假,並且內政部台內勞字第438893號函說明,勞工因執行公務遭遇職業災害,在公傷病假期間不能工作,並非勞工不願出勤,其法定權益之特別休假仍應給予,不因而喪失特別休假。

勞 基 法 公傷 假

因此有公傷病情形,雇主應為:

  1. 職業災害未認定前給予普通傷病假,直致認定為職業災害,再依公傷病假辦理。
  2. 除有法定情形,否則不得對職業災害勞工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勞工保險繼續投保。
  3. 協助勞工保險申請。
  4. 公傷病假期間仍給付原領工資。若有勞基法59情形之一者,應予補償。
  5. 不得因公傷病假而對勞工之法定權益有損害,特別休假應繼續累積、不得因公傷病假過長而有考核不佳等不利之對待、因公傷病所有之復健、繼續治療,持續給予公傷病假。

雇主需負擔的薪資或醫療費用的範圍: 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負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而針對同一事故,雇主已支付費用補償者(包括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意外保險等,因同一事故,而由勞工保險局核定給付或由商業保險公司理賠者),自得將此部分抵充所應負擔之補償金額,先予敘明。 1.工資補償部分: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傷害前1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2.醫療費用部分:有關勞工因職業傷害,勞保醫療給付不足,而確有繼續醫療之必要者,應由雇主負責補償。其「有繼續醫療之必要」得由醫師認定或由勞雇雙方約定 (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合致)之。另病房費如經醫師或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為必要者,應由雇主負擔。至伙食費、證明書費用則不屬必要之醫療費用。 請假天數之認定 :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雇主給予勞工公傷病假,應以勞工治療、休養期間【不能工作(即無工作能力)】為其適用前提。惟其工作能力如何,事涉醫療專業,應由專業的醫師判定。在公傷病假醫療休養期間不能工作,並非勞工不願工作,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年終考核獎金之發給及晉薪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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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可否同意復健時間給予公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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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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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事業單位可否同意復健時間給予公傷病假?
答案
  • 查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該公傷病假之期間,依實際需要而定。嗣後若勞工已能工作,僅需定期前往醫院復健,則復健時間雇主應續給公傷病假。雇主若對勞工請假事由有所質疑時,可依同規則第十條規定,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 若勞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已屆滿二年,仍未痊癒需要治療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雇主可繼續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或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 勞工因執行職務致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時,雇主如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款規定,即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雇主始得終止勞動契約。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4-11-28
  • 點閱次數:4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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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傷假由誰認定?

其「有繼續醫療之必要」得醫師認定勞雇雙方約定(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合致)之。 另病房費如經醫師或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為必要者,應雇主負擔。 至伙食費、證明書費用則不屬必要之醫療費用。 請假天數之認定: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公傷假有薪水嗎?

若勞工因為工作因素確診,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不得扣全勤獎金,且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公傷假幾天?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與住院傷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公傷假如何請?

公傷病假期間,實務上之認定係依勞工至醫療院所就診後,勞工持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協雇主辦理勞工保險傷病給付,勞保局核定給付日數後,即為公傷病假期間,若勞工休期間超過傷病給付日期,超過部分可按事、病、特休假流程辦理,並依照勞工選擇請假別計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