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師交通費3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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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講師鐘點費及交通費,以有授課事實者為限,按下列基準補助:
      1.每節鐘點費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其連
        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
      2.外地(三十公里以上)講師交通費,指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
        公民營客運汽車、火車、高鐵、捷運、輪船等費用,檢據核實報
        支。
(二)講座助理:大專院校學生隊輔,全天新臺幣一千元,半天新臺幣五
      百元。
(三)場地佈置費:依實際費用標準,單場支出最高新臺幣三千元。
(四)講義資料費:依實際支用標準,最高每人新臺幣一百元。
(五)膳食費:依實際支出費用,最高全天補助每人新臺幣一百三十元,
      半天補助新臺幣八十元。
(六)保險費:為參與研習活動人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等之費用,依實
      際支出費用,最高補助每人每天(含半天)新臺幣五十元。

差旅費

(一)經費核銷之規定

補助規定說明

注意事項

核銷需檢附資料

執行計畫所需之相關人員、授課講師及出席專家之國內差旅費。

經費列報:

1.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實報支。惟經費核定表註明定額補助金額者,從其規定。

2. 交通費:實報實銷,但不含購票相關手續費。

3. 住宿費:檢據核銷最高補助新臺幣1,600元,住宿費限講師及承辦人員。

4. 雜費:新臺幣350元至新臺幣400元,雜費限承辦人員報支。

5. 政策性補助項目得另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1. 在原核定補助經費範圍內,提前出發或延後返回,得在不重複支領原則下核實報支交通費。

2. 下列情形者,不得支給:

(1) 受補(捐)助單位專備交通工具者

(2) 領有免費票者

(3) 搭乘便車者。

(4) 搭乘計程車之費用。

1. 出差旅費清單【格式參見柒、常用核銷空白表單表7】或收(領)據。【格式參見柒、常用核銷空白表單表2】。

2. 交通費: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高鐵依規定僅得以標準艙票價報支。

3. 住宿費:應檢附收據或統一發票(應詳列各品項之名稱、單價、數量與總價)。

*其他核銷注意事項

  1. 出席專家學者及授課講師之交通費及住宿費,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於「差旅費」項下核實支給;惟屬差旅費性質之膳費,依行政院103年7月7日院授主預字第10301016969號函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已刪除,不予補助。
  2. 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3. 以手機票證方式搭乘高鐵者,可於搭乘日出站時臨櫃取得或透由網路下載之購票證明,均可作為支出憑證。但網路下載之購票證明係由當事人自行列印,應由報支者本誠信原則就其真實性負責,並於該證明簽名後始得作為報支憑證。(行政院主計總處5.6主會財字第1041500063B號)
  4. 專家學者出席會議及外聘講座的遠程交通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規定,邀請機關學校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又主計總處90年4月2日台90處忠字第03098號函示略以,「覈實」係指由訓練機構審核事實無誤後發給。爰各機關可參酌上開規定,請專家學者及外聘講座於不重複情形下,依實際搭乘交通工具及實際支付金額申領交通費,並免附單據。
  5. 依規定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者,如無法檢附,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據以請款。

(二)常見之問與答

編號

問(Q)

答(A)

1

一般申請講師交通費填寫出差旅費清單時,是否可適用核銷簡化作業附表二之出差旅費清單?還是可以領款收據方式請領?

講師交通費之報支可依衛生福利部主管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綜合項目核銷簡化作業:差旅費所附之出差旅費清單報支,或以領款收據方式一併請領講師鐘點費及交通費。如以劃撥入帳撥付者,得檢附轉帳金融機構等之簽收或證明文件,免請受款人於印領清冊簽章。

2

出差時若是自行開車前往活動地點,應如何核銷?能否申請油資和停車費?

1.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第3項:「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

2. 故依此規定,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核銷油資和停車費。

3

交通費可否報核計程車資?

依本部/本署109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柒/陸、綜合項目四、差旅費:「交通費實報實銷但不含購票相關手續費(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故交通費不得報核計程車資。

4

差旅費中,可否核銷遊覽車的費用?

遊覽車費用屬租車費,又租車費與差旅費或運費之性質不同,故核銷差旅費時,無法核銷遊覽車的租車費。

5

我們因為常常會公出訪視,交通費是用公務卡每次儲值新臺幣500元,請問核銷時是直接用新臺幣500元核銷嗎?

1. 依本部/本署109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柒/陸、綜合項目四、差旅費之1.規定:「交通費實報實銷但不含購票相關手續費…。」。

2. 另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規定:「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等費用,均覈實報支。」。

3. 綜上所述,受補助單位預先支付之儲值費係屬預付款性質,核銷時,應按每次訪視時之「實際交通費」覈實報核。

6

搭乘客運之交通費,若是使用悠遊卡付費時,應如何核銷?

若是使用悠遊卡支付客運交通費,核銷時應檢附出差旅費清單(應標註該次搭乘之起訖地點及票價)。

7

請問講師申請交通費,搭乘高鐵,如果遺失票根,附上購票證明單可以核銷嗎?

可以,依據衛生福利部主管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綜合項目核銷簡化作業:差旅費核銷需檢附資料第2點:「飛機、高鐵、船舶之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另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購票證明可透過臨櫃辦理取得或網路下載,但網路下載之購票證明需於該證明簽名後,始得作為報支憑證。

8

以手機票證搭乘高鐵,請問檢附購票證明是否可以核銷?

依據衛生福利部主管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綜合項目核銷簡化作業:差旅費說明:以手機票證方式搭乘高鐵者,可於搭乘日出站時臨櫃取得或透由網路下載之購票證明,均可作為支出憑證。但網路下載之購票證明係由當事人自行列印,故請由報支者本誠信原則就其真實性負責,並於該證明簽名後始得作為報支憑證。

9

1. 請問專家學者或講師的來回程高鐵票,需請講師寄回嗎?

2. 請問專家學者或講師的來回程火車票,需請講師寄回嗎?

3. 請問專家學者或講師的來回程客運車票,需請講師寄回嗎?

1. 專家學者出席會議及外聘講座的遠程交通費,依「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規定,邀請機關學校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覈實」係指由訓練機構審核事實無誤後發給。爰各機關可參酌上開規定,請專家學者及外聘講座於不重複情形下,依實際搭乘交通工具及實際支付金額申領交通費,並免附單據。

2. 依前述規定,核銷搭乘火車之費用時,無需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應檢附請領人之收(領)據或出差旅費清單,並標註起迄地點。

3. 依前述規定,核銷搭乘客運之費用時,無需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應檢附請領人之收(領)據或出差旅費清單,並標註起迄地點。

10

聽說申請交通費應由任職單位在地作為報支交通費起點,但在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中並無此規定?

1. 由於受補助單位員工之出差,係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點規定,由單位機關依執行公務需要核定派遣,並核實報支其所發生之必要費用。故既由機關派遣,自以機關所在地為出差起點之認定,除得以符合執行公務之意旨,亦為審核差旅費用之基準。

2. 至於出差人由住家至機關所在地之路程,因非屬執行公務部分,自不宜列報出差交通費範圍。

11

本計畫之受補助單位在台中,而社工員甲家住在嘉義,請問:

1. 社工員甲要到台北出差,若由甲家(嘉義)出發到台北費用較台中到台北高時,應如何報支交通費?

2. 社工員甲要到高雄出差,若由甲家出發到高雄費用較台中到高雄便宜時,又應如何報支交通費?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2點規定「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由於受補助單位員工之出差係由單位派遣,故出差應由單位所在地作為報支交通費起點。

1. 社工員甲要到台北出差,若由甲家(嘉義)出發到台北費用較台中到台北高時,僅能報支台中至台北間之交通費。

2. 社工員甲要到高雄出差,若由甲家出發到高雄較為順路,並可節省費用時,出差人可選擇由住家出發,則交通費依實際發生之費用,僅能報支嘉義至高雄間之交通費。

12

請問有參加活動請領交通費的人員,是從澎湖來台北參加活動,但回程因私人行程會先到台中,再從台中回澎湖,回程只會請領台中至澎湖機票可以嗎?

原則上,得報支台中至澎湖之機票,惟回程因私人行程之故,申請核銷台中至澎湖機票之票價以不超過台北至澎湖之票價為原則;又爰因回程與啟程地點不相符,核銷時應於黏貼憑證之備註欄中說明原因。

13

花蓮地區因地形狹長交通不便,南部地區之工作同仁北上住宿之住宿費可否核銷?

1. 依本部/本署109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柒/陸、綜合項目四、差旅費,住宿費檢據核銷最高補助新臺幣1,600元。

2. 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60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實者,得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如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60公里,因業務需要,事前經機關核准,且有住宿事實,並已核定住宿費者,始可報支住宿費。

14

請問申請雜費不會因為地理位置,而有不同的請領金額?例如:單位在台北到新北市出差沒有?但是到中南部出差才有?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附表一、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規定:雜費每日上限新臺幣400元,依照出差時間按比率核算,例如出差行程為0.5天則支領200元,因此受補助單位應依出差距離所需出差時間核實請領雜費。

15

請問支領國內出差報支之雜費有無半日全日之別?

1.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附表一、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備註:三規定雜費每日新臺幣400元,各機關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於本要點所定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者(如以公里數、小時數或出差地點等據以計支),依各該規定辦理。

2. 依前述規定,報支標準係每人每日上限金額,各機關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考量後,於本要點所定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其或以公里數、或以小時數、或以出差地點,據以計支者,依各服務機關規定辦理。

16

住宿費聽授課老師說可補助新臺幣2,000元,與核定表上只補助新臺幣1,600元金額不一,請問核銷時應以哪個為標準?

1.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住宿費是核實報支,每日上限新臺幣2,000元。惟經費核定表註明定額補助金額者,從其規定。

2. 依本部/本署109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柒/陸、綜合項目四、差旅費,住宿費檢據核銷最高補助新臺幣1,600元,住宿費限講師及承辦人員。

3. 本案住宿費補助應以核定補助金額新臺幣1,600元為支用標準。

17

遠程交通費要如何核銷?

1. 依核定表核定內容,從單位至訪視地點單程需超過30公里,才可申請核銷來回的遠程車資。

2. 依據衛生福利部主管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綜合項目核銷簡化作業:差旅費核銷時,應檢附「1.出差旅費清單。2.飛機、高鐵、船舶之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另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並標註訪視人員起訖地點及票價。」

18

想詢問計畫主持人是否能申請差旅費中的雜費?

1. 依本部/本署109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柒/陸、綜合項目四、差旅費:交通費實報實銷但不含購票相關手續費(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住宿費檢據核銷最高補助新臺幣1,600元,住宿費限講師及承辦人員;雜費新臺幣350元至400元,雜費限承辦人員報支。

2. 因此,計畫主持人係因執行本計畫而有出差必要時,得依此規定申請核銷雜費。

19

授課講師搭高鐵商務艙,由於其購買的是商務艙敬老票(新臺幣1,115元),比一般標準艙票價新臺幣1,350元便宜,該筆高鐵費用應如何核銷嗎?

1.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附表一、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規定:交通費: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高鐵依規定僅得以標準艙票價報支。

2. 依前述規定,高鐵車票僅能核銷標準艙票價,若講師符合資格可購買較優惠之敬老票,則核銷時,應依標準艙敬老票之票價新臺幣675元請領補助款,超過部分需由單位自籌。

20

授課講師雖購買的是商務艙,但是以其過去累積之哩程數換得以標準艙票價(新臺幣1,350元)免費升等搭乘高鐵商務艙,請問該筆高鐵費用可以核銷嗎?

1.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附表一、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規定:交通費: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高鐵依規定僅得以標準艙票價報支。

2. 依前述規定,高鐵車票僅能核銷標準艙票價,由於 講師係以標準艙票價免費升等商務艙,則核銷時,仍可依標準艙票價新臺幣1,350元請領補助款。

21

講師要報核交通費,請問可以拿課程前一天和隔天的車票核銷嗎?

依本部/本署109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柒/陸、綜合項目四、差旅費規定略以:在原核定補助經費範圍內,提前出發或延後返回,得在不重複支領原則下核實報支交通費。

22

同仁出差透過境外網站訂房,並取得其開立之電子憑證(未開立發票)得否作為報支經費之憑證?

1. 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2點規定,支出憑證為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之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又同要點第3 點及第21點規定,透過網路完成交易,須取得統一發票者,應取得統一發票;無須取得統一發票者,得以獲有記載事項足資證明支付事實之電子憑證,並由經手人下載列印並簽名,作為報支之憑證。爰出差人利用境外電商網站提供訂房服務,倘確有出差住宿事實,並透過網路交易取得支付事實證明之電子單據,得由經手人依規定下載列印並簽名後辦理結報。

2. 另有關境外電商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所衍生之營業稅申報繳納事宜,請逕洽財政部釋明或至境外電商課稅專區查詢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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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員工依規定報支差旅費中之住宿費所取得收據或統一發票,其買受人應為機關名稱,亦或出差人姓名?

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5點規定,收據應記明支付機關名稱;第6點規定,統一發票應記明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爰報支差旅費所取得收據或統一發票,應記明支付(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非出差人姓名。

24

使用電子登機證搭機,是否一定要取得航空公司開立之實體登機證或搭機證明,始得報支出差旅費?

各機關票款項報支,因現行航空公司作業多已電子化,使用電子登機證者,得依政府支出憑處理要點第3點及第21點規定,以網路下載列印電子登機證紙本並簽名後辦理報支。(行政院主計總處105年10月28日主會財字1051500287號書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