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警察局备案

分類:刑事案件 • 法律專欄 / 發表日期:2020/02/14

撰文者:李耿誠律師

2017/02/21 撰寫 2020/02/14 更新

  • 马来西亚警察局备案

「律師,對方開車撞我,害我受傷到現在,都不出面處理,我是不是跟警察備個案」民眾說。
「備案可以,但記得六個月內要跟警察報案、提告。」阿誠律師說。
「備案不就是提告了嗎?」民眾說。
「備案不是提告,你要向警方說要報案、提告,而且製作提告筆錄才算數」阿誠律師說。

马来西亚警察局备案

讀完本文,你會了解到什麼是「報案」、「備案」,想要追究他人的刑事責任, 應該如何做,以免走錯程序,錯過時效,最後喪失自己的權益。

不少民眾不論遇到什麼糾紛,被欠錢不還、被倒會、夫妻吵架失和、鄰居魔音穿腦、車禍等等疑難雜症,都會疑惑是不是到警察局備個案,會比較安心,認為警察已經受理案件,可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備案」與「報案」都是人民向警察陳述一定事實的表示,民眾大都認為「備案」=「報案」,不過, 在警察法規裡似乎只有「報案」的用語,但實際上二者的法律效力上不同。

 備案像陳情,沒有提告的效力

民眾到警察局當場申訴的事情,沒有涉及刑事案件,或者不提出刑事告訴的情況時,警方會詢問後,依照案情分別開立表單,例如「糾紛案件」發給「受理案件登記表」,再記載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工作紀錄簿。這是俗稱的「備案」,民眾到警察局當場申訴事情,很多時候都被稱為「報案」 ,實際的法律效果,還是要看申訴的內容。

  • 什麼是刑事案件:什麼是法律責任
  • 什麼是告訴:「告訴」與「自訴」有什麼不同

備案比較像是陳情、申訴,因為不涉及刑事案件或沒有提出刑事告訴,也沒有要求警方要做什麼事,涉及糾紛案件就是單純地記載,意味著民眾有來向警察說過這件事;其他如果涉及噪音案件就轉環保單位,救護案件就轉報消防單位。

如果民眾到警察局當場申訴,沒有希望警察進行處理,沒有「報案」或「告訴」,這樣的申訴其實是「備案」的性質。

你想要警察進行偵辦,就必須再到警察局,將「備案」轉成「報案」,正式提告,並且製作告訴筆錄。

報案、提出告訴,製作「提告筆錄」才有效

民眾到警察局當場申訴的事情,涉及刑事案件,或者打算提出刑事告訴的情況時,警方詢問後,記載在受理案件紀錄表、工作紀錄簿,製作「提告筆錄」,會發給「報案三聯單」, 這是俗稱的「報案」。

「報案三聯單」上面會記載,警察受理案件的案號、時間、方式,案件類型等等,將報案的人事時地物,寫得一清二楚,拿到這張單子,就是警方已經受理這起案件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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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1:報案三聯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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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2:報案三聯單(下)

不過特別注意的是, 「報案三聯單」 偶而會有記載錯誤的狀況,雖然拿到「報案三聯單」,但裡面卻是記載民眾前往「備案」, 其實沒有製作「提告筆錄」 ,沒有真正的提出「告訴」。

「報案」是警察法規的用語,是正式要求警察機關依法處理民眾陳述的事情。不過 涉及刑事案件,或者打算提出刑事告訴的情況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要提出「告訴」。

告訴就是向司法機關,也就是警察局或地方檢察署表示,有犯罪行為發生,希望國家發動追查。就警察機關來說,在接受民眾「報案」,提出「告訴」, 製作告訴筆錄後 ,就必須啟動刑事偵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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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警局報案提出告訴,是每個國民應有的訴訟權利;如遭遇員警阻撓或拒絕受理報案,可以本篇建議的解決方式處理之。

血淋淋的慘痛案例

Andy哥是一名在網路上小有名氣的電競實況主。某一天晚上正和對手殺的如火如荼的時候,突然出現一位白目的小白,不斷在直播留言板上對Andy哥出言不遜,甚至用三字經、五字經對Andy哥進行辱罵。Andy哥心想,我好歹也是網路一方之霸,怎麼可以受到這樣的侮辱呢,於是便將小白辱罵的文字截圖存檔,隔天便到家裡附近的警局準備對小白提告公然侮辱。

但是受理的員警,不知道是因為什麼原因,竟然不願意受理Andy哥的報案。一下子說這個文字的侮辱程度一定告不成(律師表示:告不告的成,是由檢察官、法官來判斷的,不是警察呀!)、一下子又說不知道小白的真名為何沒辦法告(律師表示:所以才要提告後請你們警方協助調查呀。)、甚至嚇唬Andy哥說如果告不成會吃上誣告官司(律師表示:誣告罪要成立,有嚴格的構成要件跟法院判斷標準。)推拖了半個多小時,員警最後仍然只願意幫Andy哥「備案」,Andy哥做完「備案」的筆錄,也沒有拿到報案三聯單就糊裡糊塗的回家了。(請參閱:報案、備案,傻傻分不清楚

後續Andy哥雖然三不五時就打電話給承辦的員警,但是常常找不到承辦員警;找到承辦員警的時候,員警就推說還正在調查小白的真實身分云云。最後Andy哥透過友人的介紹來到事務所找律師協助時,距離事發的當晚,已經過了半年的告訴期間;律師也只能誠實的告訴Andy哥,因本案是公然侮辱罪,是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必須在6個月的告訴期間內提出告訴才會合法(註1),現在已經過了6個月的告訴期間,就算再去警局或檢察署提告,檢察官依法也只能對被告小白給予不起訴處分(註2)。Andy哥聽完律師的說明後,只能仰天長嘆、徒呼負負…

員警拒絕受理「報案」的處理方式:


(一)山不轉,路轉 - 直接向案件發生地的「檢察署」提告。

依照我國現行法律,檢察官才是偵查的主體,故刑事案件,除直接向警察機關報案提告之外,也可以逕行向犯罪所在地的檢察署提出告訴(註3)。建議可以先把欲提告之人、事、時、地、物寫成書面,並檢附相關證據影本,以方便檢察官閱讀處理。如果對於書寫成書面有困難時,也可以直接到檢察署按鈴申告,以口頭方式向輪值的檢察官或司法事務官說明案情,並且提出相關的證據。

(二)警察機關有受理刑事案件的法律上義務 - 如遭遇阻撓,可委任律師陪同進行報案,或直接撥打110或上網向警察勤務中心報案,或去電各地警察局督察室投訴。

如果不方便直接到檢察署提告、非得向在地警察機關提告,卻遇上部分不肖員警,以各種理由(如上述Andy哥的案例)不願意受理報案時,那該怎麼辦呢?建議此時可以委任律師,讓律師陪同向警局報案提告;有委任律師的陪同,警察勢必會依法受理報案。第二個方法是,可以直接撥打110或上網向「警察勤務中心」報案,之後案件仍然會分派到犯罪所在地的警局,再去警局補充製作筆錄。最後還有一個辦法,則是直接去電當地警察局上層的督察室,向督察室的高階警官反映:是在哪一間警察局、哪個派出所的哪位員警不願意受理報案。就律師個人的執業經驗是,地方警局只要一接到督察室的電話,原本不願意受理報案的員警,態度就會180度大轉變,非常樂意地為民服務了呢。

註1: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前段:「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註2: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註3: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同法第242條第1項:「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