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審議委員會成員

司法院為審議法官人事案件,建立公正人事制度。依司法院組織法第二十
條之規定,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依法審議各級法院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之任免、轉任、遷調
、考核、獎懲等事項。
本會審議案件之幕僚作業,由本院人事處擔任之。

本會置委員二十四人,由本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最高法院院長、最
高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司法院各業務廳廳長、高等
法院院長及最高法院法官代表一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
會委員推選代表一人、高等法院法官代表二人、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代表一
人、地方法院法官代表七人為委員。
前項法官代表由各級法院法官互選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本會由本院院長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院長不克出席時,由副院長代理主
席;院長、副院長均不克出席時由院長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主席。

本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
前項人數,以全體委員人數減除因公、因病未出席委員人數及尚未遞補之
委員人數計算。

出席人應共同維護議場秩序,於主席發言及議案付表決時,不得離開議場

本會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出席委員與實際參與議案表決人數
不一致時,以實際參與議案表決之人數為準。
本會表決採無記名投票表決。表決應就贊成與反對兩面俱呈,由主席當場
宣佈其結果,並紀錄之。
主席不參與表決。但於議案表決可否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
加入而使其否決。

表決於可否兩方均不過半數時,主席得提付重行表決;重行表決時以多數
為可決。
參與表決人數之計算,以表示贊成、反對兩種意見為準,空白票及廢票不
予計算。

會議進行中,出席委員對於在場人數提出疑問,經清點後不足法定人數時
,不得進行表決。

出席委員對於表決結果,非有明顯足以影響表決結果之重大瑕疵,不得請
求重付表決。

本會開會時,本院院長如認為必要,得指定有關單位首長或其他人員列席
陳述意見。

本會出列席人員,就會議中有關個人能力、操守及其他秘密事項,應嚴守
秘密。
本會會議過程僅由人事處錄音,並依據錄音將決議事項作成紀錄,分送各
委員,各委員得於一個月內查證錄音,逾一個月即予消音。
出席人員遇有涉及自身或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之議案時,應行迴避

本會議決案件,應速陳報本院院長。在院令(函)發布前,如發現新事實
或新資料,而有再行審查之必要者,院長得發交本會復議。

本會為審議候補、試署法官之成績,得約請辦案書類審查委員列席陳述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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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度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名單(任期 :110.06.01-111.05.31)

機關名稱

職稱姓名備註
司法院 院長 許宗力 當然委員並任主席
司法院 副院長 蔡烱燉 指定委員
司法院 秘書長 林輝煌 指定委員
司法院 副秘書長 葉麗霞 指定委員(110.6.1-110.8.25)
司法院 副秘書長 周占春 指定委員(110.8.26-111.5.31)
司法院 廳長 李國增 指定委員(110.6.1-110.8.24)
司法院 廳長 周玫芳 指定委員(110.8.25-111.5.31)
司法院 廳長 彭幸鳴 指定委員
司法院 廳長 張國勳 指定委員
司法院 廳長 謝靜慧 指定委員
司法院 廳長 許紋華 指定委員
最高法院 院長 吳燦 指定委員
最高行政法院 院長 吳明鴻 指定委員
臺灣高等法院 院長 李彥文 指定委員
最高法院 法官 李寶堂 最高法院法官代表
最高行政法院 法官 蕭惠芳 最高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法官代表
臺灣高等法院 法官 紀文惠 高等法院法官代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法官 蔡川富 高等法院法官代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法官兼庭長 楊得君 高等行政法院及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代表(110.6.1-110.7.26)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法官兼庭長 高愈杰 高等行政法院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代表(110.9.17-111.5.3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法官兼庭長 林鈺琅 地方法院及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代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法官 曹惠玲 地方法院及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代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法官 張明道 地方法院及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代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法官 華澹寧 地方法院及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代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法官 施懷閔 地方法院及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代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法官 唐一强 地方法院及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代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法官 李承曄 地方法院及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代表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副院長 王皇玉 學者專家代表
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 教授 劉靜怡 學者專家代表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林超駿 學者專家代表
  • 發布日期 : 110-05-28
  • 更新日期 : 110-09-29
  • 發布單位 : 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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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名單(任期 :107.06.01-108.05.31)

機關名稱職稱姓名備註
司法院 院長 許宗力 當然委員並任主席
司法院 副院長 蔡烱燉 指定委員
司法院 秘書長 呂太郎 指定委員
司法院 副秘書長 葉麗霞 指定委員
司法院 廳長 邱瑞祥 指定委員
任期:107.06.01-107.09.30
司法院 廳長 李國增 指定委員
任期:107.10.01-108.05.31
司法院 廳長 蘇素娥 指定委員
司法院 廳長 簡慧娟 指定委員
司法院 廳長 黃梅月 指定委員
任期:107.06.01-107.07.05
司法院 廳長 謝靜慧 指定委員
任期:107.07.06-108.05.31
司法院 廳長 王梅英 指定委員
最高法院 院長 鄭玉山 指定委員
最高行政法院 院長 藍獻林 指定委員
臺灣高等法院 院長 李彥文 指定委員
最高法院 法官 李錦樑 最高法院法官代表
最高行政法院 法官 胡方新 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代表
臺灣高等法院 法官 廖建瑜 高等法院法官代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法官 郭貞秀 高等法院法官代表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法官 孫奇芳 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暨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代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法官 陳諾樺 地方法院暨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代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法官兼庭長 許映鈞 地方法院暨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代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法官 林妙蓁 地方法院暨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代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法官 梁志偉 地方法院暨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代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法官 李嘉益 地方法院暨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代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法官 梁義順 地方法院暨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代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法官 梁凱富 地方法院暨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代表
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 教授 劉靜怡 學者專家代表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 前教授 陳子平 學者專家代表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兼社會科學院
院長 許育典 學者專家代表
任期:107.06.01-107.12.24
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 教授 林志潔 學者專家代表
任期:108.02.13-108.5.31
  • 發布日期 : 109-02-15
  • 更新日期 : 109-02-21
  • 發布單位 : 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