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為審議法官人事案件,建立公正人事制度。依司法院組織法第二十 本會依法審議各級法院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之任免、轉任、遷調 本會置委員二十四人,由本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最高法院院長、最 本會由本院院長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院長不克出席時,由副院長代理主 本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 出席人應共同維護議場秩序,於主席發言及議案付表決時,不得離開議場 本會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出席委員與實際參與議案表決人數 表決於可否兩方均不過半數時,主席得提付重行表決;重行表決時以多數 會議進行中,出席委員對於在場人數提出疑問,經清點後不足法定人數時 出席委員對於表決結果,非有明顯足以影響表決結果之重大瑕疵,不得請 本會開會時,本院院長如認為必要,得指定有關單位首長或其他人員列席 本會出列席人員,就會議中有關個人能力、操守及其他秘密事項,應嚴守 本會議決案件,應速陳報本院院長。在院令(函)發布前,如發現新事實 本會為審議候補、試署法官之成績,得約請辦案書類審查委員列席陳述意
110年度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名單(任期 :110.06.01-111.05.31)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名單(任期 :107.06.01-10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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