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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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滿3年之證券交易所得以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其持有期間採先進先出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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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8

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其證券交易所得減除股票交易損失餘額為正數者,雖可免納所得稅,但應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其中出售之股票持有期間滿3年者,得以減除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3年股票交易損失後之正數餘額之半數計入,而其持有期間之計算,採先進先出法核算。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分別於106年1月1日及108年7月1日以每股80元購入B公司股票10萬股及30萬股,嗣於109年3月1日以每股100元出售B公司股票15萬股,按先進先出法計算持有期間,其中10萬股係出售106年1月1日所購入的股票,屬持有期間滿3年以上,可適用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為200萬元〔(100元-80元)×10萬股〕;其餘5萬股係出售108年7月1日所購入的股票,屬持有期間未滿3年,不可適用減半課稅規定,因此證券交易所得100萬元〔(100元-80元)×5萬股〕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A公司110年5月辦理109年度基本稅額申報時,其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為200萬元〔(200萬元/2)+10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欲享有證券交易所得減半課稅之優惠,應備妥股票完整進銷交易紀錄,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昨(十四)日表示,營利事業在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時,如果出售持有期間滿三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的股票,證券交易所得可以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臺北國稅局指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規定,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課稅所得額,再加計停止課徵所得稅的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合於獎勵規定的免稅所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免稅所得、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及第2項規定,增僱本國籍員工的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及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收益範圍內的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金額。

臺北國稅局說明,為鼓勵長期投資,針對出售持有滿三年以上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股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3項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7項訂有優惠的課稅規定,營利事業於計算停徵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時,倘當年度停徵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減除以前年度停徵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後餘額為正數,該餘額在出售長期持有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範圍內,以半數計入,超過部分,以全數計入,並以其合計數作為基本所得額之加計項目;倘當年度停徵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減除以前年度停徵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後餘額為負數,該負數不予計入。

臺北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所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所得時,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填寫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計算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如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時,除繳納一般所得稅額外,尚須繳納該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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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1-12-09

出售持有滿三年以上之股票,有所得減半課稅之優惠嗎,出售長期持有股票減半課稅如何計算

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所得
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所得
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所得
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所得

營利事業自102年度起出售證券交易所得(損失)課稅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針對102年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規定修正,營利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仍維持於最低稅負制(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課徵所得稅,且調降扣除額為50萬元,調高基本稅率為12%,另為鼓勵長期投資,增訂出售其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者,有所得減半課稅之優惠。該局近來陸續接獲公司來電詢問,出售長期持有股票減半課稅如何計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而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計算基本所得額時應加計前揭所得;另依同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基本稅額條例施行後發生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內,從當年度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中減除;再依同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於102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3年以上(即長期持有)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者,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長期持有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換句話說,當年度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與損失相互抵減,並減除前5年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後之餘額,在當年度「長期持有股票」交易所得範圍內,以半數計入,超過部分,以全數計入,並以其合計數計入基本所得額,減除後餘額為負數者,該負數不予計入(即以0元計入基本所得額)。

舉例來說,甲公司102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所得為400萬元、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損失80萬元、持有未滿3年之「股票」、基金及期貨交易分別為所得180萬元、120萬元及損失20萬元、101年度出售證券交易損失50萬元。其所得計算如下:
一、先計算「當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損益:400萬元-80萬元=320萬元。
二、再計算當年度其他證券及期貨交易損益:180萬元+120萬元-20萬元=280萬元。
三、合併一及二後減除以前年度證券交易損失:320萬元+280萬元-50萬元=550萬元(即當年度全部證券交易所得)。
四、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320萬元*1/2+(550萬元-320萬元)=390萬元。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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