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上班時間規定

公文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6-03 | 點閱數: 3250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重申公務員於辦公時間應盡職負責,不得利用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惠請加強宣導並嚴加考核,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2 年 5 月 30 日總處培字第 10200355842 號函辦理,並檢附來函 1 份。
二、請確依前揭來函規定辦理,並請各機關首長(單位主管)切實督導所屬員工,遵守本府所訂之「嘉義縣政府員工差勤管理措施」及「嘉義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維持辦公紀律督導要點」。

一、實施依據:依「行政院民國七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台七十六人政參字
    第○六三一七號函規定」暨「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
    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實施目的:使本局全體人員適應大台北都會區上、下班時間交通狀況
    暨配合處理業務之需要藉以提振工作士氣與提高行政效率。

三、實施原則:
(一)不因實施彈性上、下班時間而造成民眾及其他機關人員到局洽辦公
      務之不便。
(二)實施完善周密之出勤管理制度,避免影響辦公紀律。
(三)維持公務之正常之推行,進而提高行政效率。
(四)在現有人力下不因彈性上下班之實施而要求增加額。
(五)配合全體人員自行選擇工作時段,減少平日加班時間。

四、實施對象:本局全體人員(含約聘僱人員、工讀生)。

五、實施方式:
(一)彈性上班時間:全體人員於八時至九時及十七時至十八時之時間內
      可依本身需求選擇上、下班時間。(以下簡稱彈性時間)
(二)中午休息時間: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不列入彈性時間範
      圍。
(三)核心上班時間: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及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各單位人員均應上班。(以下簡稱核心時間)
               -------------核心時間-------------
      ------  │  ------      ----      ------  │  ------
08:00      09:00      12:30    13:30      17:00      18:00
    彈性時間  │核心時間    休息時間   核心時間│  彈性時間   
        最遲上班               最早下班

六、差勤管理:
(一)請假時間計算:
      1.全日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
      2.半日請假:
     (1)上午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
          分,於當日下午上班時間不具彈性,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三十分。
     (2)下午請假:按彈性時間,上午上班滿四小時後計算之。
      3.按小時請假
     (1)未開始上班即行請假者,一律不具彈性時間,依正常上班時間
          八時三十分起算至九時三十分以前上班者,應請假一小時;九
          時三十一分至十時三十分以前上班者,應請假二小時,餘類推
          。
     (2)已上班一小時以上再請假者,以八小時扣除當日到局上班至離
          局下班時間,計算請假時數;凡請假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
          計,以此類推。
     (3)除事先請假者外,逾上班十分鐘內(九時一分至十分)者為遲
          到;九時十一分以後上班者為曠職。
     (4)下班提前十分鐘離開者為早退;提前二十分鐘者為曠職。遲到
          、早退或曠職者,依院頒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辦理。
(二)依規定辦公時間到、退勤者,於進、出時刷上、下班卡。請假、休
      假或出差均應事先辦妥差假手續送人事室登錄,其須於辦公時間內
      到勤或提早退勤者,依實際進出時間刷上、下班卡。
(三)因臨時狀況逾規定辦公時間到勤者,仍應於到局時刷上班卡,並依
      規定補辦請假手續,其逾二小時以上到勤者,並請於請假單內詳敘
      理由或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四)因特殊狀況(如急病、家庭重大事故),應即電話告知直屬主管(
      科長或組長),經同意後請由其他人員代辦或事後補辦請假手續。
      請假未逾一天並於辦公時間內到勤者,依實際進出時間刷上下班卡
      。
(五)凡依規定應行刷卡人員,應親自刷卡,如有代刷情事確實屬實,除
      本人當日以曠職登記外,託、代雙方均予以記過以上之處分。
(六)為利作業,請每日自行由網路查詢個人差勤資料,如有異常(遲到
      、早退、曠職)或錯誤而應請假或更正者,於七日內告知人事室處
      理,未更正者,其差假記錄確定,不再變更。

七、加班:
    本要點實施後各單位應隨時瞭解屬員出勤及工作狀況,如因業務需要
    加班者,以全日上班滿八小時,半日上班滿四小時後,經指派超時工
    作,始得請領加班費,惟仍應受每日、每月加班時數之限制。如因業
    務需要奉准加班者,非上班時間於加班始末時刷卡;如接續上班時間
    之加班,加班開始得免刷卡。另加班之勤務非在辦公室致無法刷卡紀
    錄者,應專案簽准。

八、其他:
(一)實施彈性上班人員,全日上班,應足八小時;半日上班,應足四小
      時,上班不足上開時間者,除依規定請假者外為曠職。
(二)為避免人員過度集中同一時段上班,各單位於彈性時間內,宜適度
      分配上班人員,至少須有一人上班,從事接聽電話及聯繫協調等事
      項,不得因實施彈性上班而影響業務推行。
(三)全日公出或公差免刷卡,應事先辦妥差假手續;半日公出或公差者
      ,應於到局上班及下班時刷卡。因臨時公出人員,亦應事先辦妥公
      出手續送人事室登錄,並依實際進出時間刷卡。

九、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立友善職場環境及提升行政效率,特依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第八點第三項規定,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部編制內職員、約聘僱人員、臨時人員及工友(
  含技工、駕駛)(以下簡稱本部同仁)。但工友(含技工、駕駛)差
  勤管理事項如有特殊情形,得由秘書處規劃辦理。

三、本部同仁每日上班時數為八小時,每週上班總時數為四十小時,並實
  施彈性上班。辦公時間規定如下:
  (一)一般上班時間: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及十三時三十分至
     十七時三十分。
  (二)彈性上班時間:八時至九時及十七時至十八時。
  (三)核心上班時間: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及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
  (四)中午休息時間: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

四、本部同仁因懷孕、具身心障礙手冊、有學前幼兒需照顧及本人或配偶
  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齡六十五歲以上須侍奉,得經單位主管核准後,
  放寬前點第二款彈性上下班時間前後至多各一小時。實施期間,由單
  位主管依個案具體事實審核認定。
    本部同仁有前項事由以外之特殊需求,得專案簽奉部長核准後,比照
  前項規定放寬彈性上班時間。

五、本部同仁應準時上下班,並於到達或離開辦公處所時親自刷卡辦理到
  退手續。因臨時狀況致逾規定開始上班時間到勤者,仍應於到達辦公
  處所時刷卡,並補辦請假手續。
  本部科長以上人員上下班得免刷卡。因業務需要經指派加班者,須刷
  卡始得申報加班。
  本部同仁於到勤時因故漏未刷卡且有具體事由者,得於差勤系統填寫
  異常處理申請單辦理補正手續,每月以申請三次為限。超過三次者,
  應列舉具體事由簽請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人事處處理。
  本部同仁須親自刷卡,如有代刷卡情事,代人刷卡及託人刷卡者,第
  一次均記過一次,再犯者視情節輕重加重處罰。

六、本部同仁請假、出差或公出應事先至差勤系統提出申請。但有急病或
  緊急事故,得事後補辦申請手續。請假時間規定如下:
  (一)全日請假:請假起迄時間為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二)按小時請假:
     1、未上班或上班未滿一小時請假:自八時三十分起算,按小
       時計算時數。
     2、已上班一小時以上再請假:以八小時扣除當日刷卡上班至
       離開辦公處所刷卡下班時間(不滿一小時者不予扣除),
       計算請假時數。

因應指揮中心提升雙北地區為三級警戒區,為避免通勤人員集中在尖峰時刻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減少通勤相互感染風險,居住雙北地區或在雙北地區上班之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自110年5月17日至5月28日,彈性上班時間可從上午7點30分至10點,下班時間也配合調整為4點30分到7點,以分散上下班人潮。

另外,配合前開擴大彈性上下班措施,亦請各機關適度調配辦公人力,維持機關正常運作:又機關如視業務性質、主客觀環境等,而有更彈性的擴大上下班時間規定,從其規定。

此外,學校人員部分,則請依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指示辦理。

聯絡人:培訓考用處 科長蔡佩蓉
電話:02-23979298轉507

為強化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障,考試院會23日通過《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草案,明定公務員每日辦公時數8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40小時。此外,每日連同法定辦公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辦公時數則不得超過60小時。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強化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障,考試院會23日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1條、第25條修正草案,明訂公務員辦公時數、休息日數及輪班輪休公務員相關勤休規範。

此外,考試院會也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第104條修正草案,修正加班定義及補償方式、增訂待命加班補償評價原則、補休假期限及結算機制等規定。

考試院指出,釋字第785號解釋闡明,服公職權及健康權均為憲法保障的基本權,要求《公務員服務法》應就業務性質特殊須實施輪班、輪休之機關,設定符合憲法保障之框架性規範。


考試院說明,本次依該號解釋意旨,修法明訂公務員辦公時數、休息日數等勤休核心事項,至於特殊情況之延長辦公時數上限,以及須輪班輪休公務員之相關勤休規範,明確授權由相關機關於保障公務員健康權之原則下另訂,以兼顧政府業務推動需要,以及公務員健康權二者之衡平。

考試院表示,政府及公務員基於公共利益及為民服務責任,須即時回應社會民眾需求,並因應特殊環境或緊急狀況採取積極措施,與民間企業之業務性質不同,因此在權衡業務需要及公務員健康權之取捨下,本次修法所訂相關延長辦公時數等規定,尚無法完全比照勞動基準法。

考試院也指出,釋字第785號解釋認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未針對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公務人員的服勤時數及超勤補償事項,另設必要合理特別規定,有未獲適當評價與補償之虞。

考試院說明,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除特別委託專家學者,提出修法建議外,並邀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銓敘部等中央及地方機關共同研商,經院會討論審議後,完備加班補償規定,讓公務人員領取加班費或補休假有更好的保障。

考試院表示,司法院在2019年11月29日公布釋字第785號解釋,依據該號解釋意旨,《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應於3年內檢討修正,將於近日內函請立法院審議,盼能如期完成修法工作。

根據考試院版《公務員服務法》草案,明定公務員每日辦公時數8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40小時,以及每週應有2日休息日之原則性規範。

草案規定,各機關延長辦公時數之上限,每日連同法定辦公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不得超過60小時,如為搶救重大災害等例外特殊狀況,則授權相關機關分別訂定。

草案也規範,各機關應保障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而須實施輪班輪休人員之健康,給予適當之連續休息時數,輪班制公務員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

不過,考量業務性質特殊之公務員種類繁多,工作內容不一、複雜性高,對於須實施輪班輪休人員之勤休規範,草案則授權相關機關在維護公務員健康權之原則下分別訂定。

此外,根據考試院版《公務人員保障法》草案,修正加班定義,並就現行補償方式刪除「其他相當補償」之類型。

草案規定,增訂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以及一般機關待命執行職務公務人員之加班補償,應在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合理執行職務對價及保障公務人員健康權之原則下,予以適當評價,並授權由行政院訂定加班補償評價換算基準之級距及下限等框架性規範。

公務人員幾點上班?

三、差勤管理: (一)辦公時間: 1.彈性上下班時間:上午七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上班,下午四時三十分至六時三十分下班。 2.中午休息時間: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

勞動節公務員要上班嗎?

除此之外,因為政府公部門的公務人員與學校教職員皆無放假,因而形成「5月1日勞動節」當天百業休市,全國民間工商業受雇者皆放假,但學生卻仍得上學上課,放假的家長還需操煩學生子女放學後之接送與課後相關事宜,造成無法與放假的父母同慶之缺憾。

公務人員春節休幾天?

摘錄「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一、紀念日:(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二、民俗節日:(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公務員服務法 何時施行?

111.06.22 修正之第 12 條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