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耐震設計規範

內政部111.6.14台內營字第1110810765號令修正「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部分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生效


內政部94.12.21台內營字第0940087319號令修正「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內政部100.1.19台內營字第0990810250號令修正「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部分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生效
內政部111.6.14台內營字第1110810765號令修正「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部分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生效

最新耐震設計規範
目 錄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靜力分析方法 、圖表
第三章 動力分析方法
第四章 附屬於建築物之結構物部分構體、非結構構材與設備之地震力
第五章 雜項工作物結構之地震力
第六章 結構系統設計詳細要求
第七章 耐震工程品管
第八章 既有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與耐震補強
第九章 隔震建築物設計
第十章 含被動消能系統建築物之設計
第十一章 其他耐震相關規定

參考文獻
附錄A 耐震工程品管
附錄B 懸吊式輕鋼架天花板耐震施工指南
附錄C 挫屈束制支撐構件性能試驗

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自民國95年以來,陸續邀集國內之學者專家以及業界與主管機關代表,成立「規範研究發展委員會」,定期開會討論耐震設計規範相關議題,研擬改進對策以解決工程實務需求,期以落實修訂國內之耐震設計規範使其更為合理完善。

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

自委員會開會以來,持續針對現行版耐震設計規範議題進行研擬與檢討,目前經國震中心幕僚小組擬定的議題有建築物規範之週期上限係數之調整、地盤分類標準、建築物之間隔規定、液化潛能判定所採用之地表水平加速度、臺北盆地設計地震微分區修訂以及隔、制震規範修訂等,均已經委員會討論決議後,送請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等)審議修訂通過,並公告施行。[連結至營建署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網站]

修訂條文之草案

國震中心目前送請內政部營建署審議中之「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之修訂條文草案,尚有以下幾案:

  1. 近斷層設計地震、工址放大係數公式與地盤分類相關條文、土壤剪力波速經驗式相關條文修訂
  2. 其他耐震相關規定:土壤液化修訂
  3. 既有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與耐震補強條文修訂
  4. 隔震相關條文修訂
  5. 動力分析加速度反應譜係數修訂
  6. 雜項工作物結構之地震力修訂
  7. 用途係數條文與解說修訂

以上修訂建議提供各界參考,惟上述草案皆在審議中,並非現行之法定耐震設計依據,且最終版本應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公告為主,還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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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發布「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部分規定

  • 標籤:耐震
  • 瀏覽人次:2035

發文單位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發文日期2022-06-17
發文字號北市都建照字第1110123708號
收文字號北市師會字第2525號

主旨:
函轉「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部分規定,業經內政部於 111年6月14日以台內營字第1110810765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規定,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說明:

一、依內政部111年6月14日台內營字第11108107652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111年內政部建築法令函釋彙編第111025號,目錄第十組編號第006號。

三、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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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

內政部於111年6月14日以台內營字第1110810765號令修正發布「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部分規定,自111年10月1日生效。

發佈日期 : 2022-06-24 資料來源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瀏覽人次:1006

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日期2022-06-14
發文字號台內營字第11108107652號
收文單位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2022-06-23
收文字號5334

轉知內政部於111年6月14日以台內營字第1110810765號令修正發布「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部分規定,自111年10月1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建築物構造採用靜力分析方法者,應依左列規定:

一、適用於高度未達五十公尺或未達十五層之規則性建築物。

二、構造物各主軸方向分別所受地震之最小設計水平總橫力V應考慮左列因素:

(一)應依工址附近之地震資料及地體構造,以可靠分析方法訂定工址之地震危害度。

(二)建築物之用途係數值(Ⅰ)如左;建築物種類依規範規定。

1.第一類建築物:地震災害發生後,必須維持機能以救濟大眾之重要建築物。

I=1.5。

2.第二類建築物:儲存多量具有毒性、爆炸性等危險物品之建築物。

I=1.5。

3.第三類建築物:由規範指定之公眾使用建築物或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之建築物。

I=1.25。

4.第四類建築物:其他一般建築物。

I=1.0。

(三)應依工址地盤軟硬程度或特殊之地盤條件訂定適當之反應譜。地盤種類之判定方法依規範規定。使用反應譜時,建築物基本振動周期得依規範規定之經驗公式計算,或依結構力學方法計算,但設計周期上限值依規範規定之。

(四)應依強度設計法載重組合之載重係數,或工作應力法使用之容許應力調整設計地震力,使有相同的耐震能力。

(五)計算設計地震力時,可考慮抵抗地震力結構系統之類別、使用結構材料之種類及韌性設計,確認其韌性容量後,折減設計地震及最大考量地震地表加速度,以彈性靜力或動力分析進行耐震分析及設計。各種結構系統之韌性容量及結構系統地震力折減係數依規範規定。

(六)計算地震總橫力時,建築物之有效重量應考慮建築物全部靜載重。至於活動隔間之重量,倉庫、書庫之活載重百分比及水箱、水池等容器內容物重量亦應計入;其值依規範規定。

(七)為避免建築物因設計地震力太小,在中小度地震過早降伏,造成使用上及修復上之困擾,其地震力之大小依規範規定。

三、最小總橫力應豎向分配於構造之各層及屋頂。屋頂外加集中橫力係反應建築物高振態之效應,其值與建築物基本振動周期有關。地震力之豎向分配依規範規定。

四、建築物地下各層之設計水平地震力依規範規定。

五、耐震分析時,建築結構之模擬應反映實際情形,並力求幾何形狀之模擬、質量分布、構材斷面性質與土壤及基礎結構互制等之模擬準確。

六、為考慮質量分布之不確定性,各層質心之位置應考慮由計算所得之位置偏移。質量偏移量及造成之動態意外扭矩放大的作用依規範規定。

七、地震產生之層間相對側向位移應予限制,以保障非結構體之安全。檢核層間相對側向位移所使用的地震力、容許之層間相對側向位移角及為避免地震時引起的變形造成鄰棟建築物間之相互碰撞,建築物應留設適當間隔之數值依規範規定。

八、為使建築物各層具有均勻之極限剪力強度,無顯著弱層存在,應檢核各層之極限剪力強度。檢核建築物之範圍及檢核後之容許基準依規範規定。

九、為使建築物具有抵抗垂直向地震之能力,垂直地震力應做適當的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