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 郎 媳

děngláng

等郎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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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拼音děng láng xí

    注音ㄉㄥˇ ㄌㄤˊ ㄒ一ˊ


    词语解释

    等郎媳[ děng láng xí ]

    ⒈  旧俗,未有儿子,先娶儿媳,等有了儿子,且长大成人,再行成亲。这种儿媳谓之“等郎媳”。是过去不合理婚姻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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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证解释

    ⒈  旧俗,未有儿子,先娶儿媳,等有了儿子,且长大成人,再行成亲。这种儿媳谓之“等郎媳”。是过去不合理婚姻的产物。

    《人民日报》1951.10.13:“芮传家 原先的妻子也是等郎媳,比他大好几岁,他妻子嫌他年纪小,在外面有了‘相好’,夫妻结婚六年多,一直同床异梦。”

    荒唐至极的婚姻陋俗:用公鸡代替新郎与新娘拜堂

    2019-05-05 13:06 来源: 三目观史

    在旧社会,因为聘娶婚制要花费大量钱财,普通穷苦百姓难以承担,于是就有了一些变通的做法,如养媳制。

    江南一带的农村自元明以来就开始流行养媳制,家贫的男方家庭因娶不起媳妇,只好先从其他同样穷苦的人家领养或以女儿换养的方式养一个未来儿媳。如果女孩年龄小于自家男孩,就称为“童养媳”;女孩年龄大于男孩,就称为“等郎媳”。无论双方年龄差异多大,女孩过门到夫家时会先拜天地和祖先,完婚仪式则要等到他们长大成人后再进行。曾有过这样的安徽民谣来形容这种不匹配的婚姻制度:

    等 郎 媳

    ​ 等郎媳与小丈夫剧照

    十八岁大姐周岁郎,半夜三更要奶尝,是你妻子不是你娘,如何向我要奶 尝?不看亲娘待我好,刷头刷脑几巴掌。(舒城)

    井里开花不露头,妻大郎小夜夜愁,等到日后郎长大,奴家已经白了头。亲 妈哟,俺心的日月哪天过到头?(颖上)

    等 郎 媳

    童养媳剧照

    另外,浙江等地还有抢亲的习俗。这里的抢亲并非是因爱而抢,而是因为家穷。抢亲的男方家穷出不起彩礼,办不起酒席,不能堂而皇之地迎娶新媳过门。在这种情况下,就趁女方在家时,划着小船或抬着轿子,由媒人带领躲藏在女方家附近,再伺机将姑娘抢进轿或船内,到男方家中草草拜堂成亲。女方家为什么会同意女儿被抢?因为同样家穷,女儿被抢去后,女方也不用再出陪嫁物品了。

    等 郎 媳

    彝族抢亲风俗

    另外还有一种极不人道的“霍亲”制度。所谓“霍亲”,就是仓促成亲的意思。其原因有三:

    一是男子本人或父母病危,眼看救治无望之际,就找已聘定的或女子突击结婚。他们认为结婚的婚庆气氛会把病魔赶跑,使病人得以霍然而愈。因此“霍亲”又叫“冲喜”,在当时我国北方一带农村极为流行。被“冲喜”娶来的女子基本上就成了封建礼教从一而终的牺牲品了。命好的可能会等到丈夫康复过上正常人的生活;命不好的就从少女时期守寡到老。但既然到“冲喜”的地步了,丈夫又有多少康复的可能呢?

    等 郎 媳

    彝族抢亲风俗

    ​第二,男方家庭主妇病重而没有适合的女性照顾时,也会采取“霍亲”的方式娶妻过门来操持家务,以使男家主妇有继,不至四壁冷清;

    还有一个原因,男方父或母暴亡时,男子要守丧三年不能结婚,为了不背礼和不空耗三年,男方往往会匿丧不报,在入殓前“霍亲”。

    女方家明知”霍亲“的结果,为何还要同意女儿入这个坑呢?原因有二,一是家穷,”霍亲“可以让女方在仓促之间不用出陪嫁物品;二是已经聘定的婚事出于封建礼数不能随便反悔,否则不仅要退还男方彩礼,而且于女子名声有损。

    ”霍亲“的野蛮与非人性尚可说是封建礼教的恶果,但直到清末民初仍在广东流行的”以鸡代婿“的婚礼陋俗,就让人不可理喻,甚至可说荒唐至极了。

    等 郎 媳

    以鸡代婿

    广东人自古就有外出经商的风俗,所以男方常年在外的情况很多见。为了不让已经聘定的未婚妻在娘家终老,男方往往会用一只公鸡代替不能参加婚礼的新郎来举行结婚仪式。结婚后新妇不管丈夫什么时候回来或者还能不能回来,只能在夫家侍奉公婆终生,所谓”守活寡“即是如此。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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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 郎 媳

    童養媳,為中國傳統的婚姻習俗之一,通常是把未成年的女孩送養或賣到另一個家庭,由該家庭撫養,長大後與該家庭的兒子正式完婚、結為夫妻。江南地區稱為養媳婦,閩南語把「與童養媳結婚」一事,稱為送做堆(推薦用字:捒做堆,台羅:sak-tsò(tsuè)-tui)[1]。有学者统计了各地关于童养媳的不同称呼,计有百余种[2]。 至今可能有部分地區的年長者在童年時期有童養媳、過繼、入贅等經歷,另外因戶政紀錄可能受到歧視。西風東漸以後,男女平權意識高漲,社會多改採一夫一妻制,盛行個人意志與戀愛結婚。所以雖然童養媳不一定受到苛待,但這種婚俗始終是剝奪了童養媳及其丈夫的婚姻自由,在現代提倡人權的價值觀裡被視為一種極其惡劣的陋習。

    歷史[编辑]

    類似童養媳的婚姻於很早的時代就有出現,有人認為:春秋時代之《詩經 衛風 芄蘭》篇即記載著童養媳對其小夫婿之怨言。再如漢昭帝的皇后上官氏,六歲時就被送進宮中成为十二岁皇帝的妻子,類似童養媳的性質。從三國時期就有記載類似童養媳的現象,《三國志》提到:「至十歲,婿家即迎之長養為媳。」但因為這種情況是正式嫁入男家為妻,而非已訂婚但未行婚禮的未婚妻,所以不同於後世的童養媳。

    童養媳的婚俗約於宋朝出現,但宋朝起歷代均有不少文獻記載童養媳。学者的研究认为,清中晚至民國初年,是童養媳婚姻现象的鼎盛时期[2]。台灣的童養媳約於1970年代開始消失。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1950年實行《婚姻法》,但并未完全消灭这种习俗。到了21世纪,這個習俗在中國某些地區如福建省一些偏遠的乡村,多為拐賣女性,並未經女方的娘家同意[3]和重慶[4]还依然盛行。

    出現原因[编辑]

    等 郎 媳

    古代社會認為兒子可以傳宗接代並增加勞動力,而女兒遲早要嫁人還要賠一份嫁妝,生養女兒宛如幫別人家養媳婦,嫁女兒時還要忍受一次親人別離之苦,所以富裕家庭把女兒送人家當童養媳的大有人在。因此許多人家一生出女兒,即使有能力撫養,也會尋找適合人家送出去,或交換、買賣[來源請求]、指腹為婚、為小孩預做婚嫁安排等。同時嫁娶或買進來的女孩多半做為兒子的妻子看待,就是所謂童養媳;而自己生下的女兒,也多半會嫁娶買賣或送給別人家做童養媳。[來源請求]

    同時由於古代亦有一夫一妻多妾制習俗,因此男孩長大成人後亦可再娶妾,童養媳成人後多半並不會成為阻礙男孩長大成人後的自由結婚意志。為此,童養媳普遍成為古代社會的一種生活常態。

    一些貧困家庭無力撫養兒女,就把女兒賣與富家子弟或家境較好的家庭作童養媳。而家境一般的家庭為了節省兒子娶妻的費用,於兒子年幼時買一個女孩回家來當兒子的妻子,這樣男家多了一個幫助勞動的成員,而女家則減輕經濟負擔,一舉兩得。也有些家庭為了讓女兒得到較好的生活環境,就把女兒給較富裕的人家收養作童養媳。亦有少數是男家較為貧窮,為了攀附,而為年幼兒子娶富貴人家的年幼女兒為妻。

    有些家境一般的家庭還會互相交換女兒作童養媳,有些女孩在嬰兒時已經被賣到婆家、吃家婆的奶長大,稱為「婆養媳」。亦有一些被收養的女孩為了報答養父母養育之恩,而自願當童養媳。還有一種是本身沒有兒子,希望藉收養童養媳,為自己帶來兒子,繼後香燈,稱為「等郎妹」。

    還有些沒有兒子富裕家庭因重男輕女,把女兒送給有超過一個兒子的貧家作童養媳,換取對方其中一個兒子為養子繼後香燈[5]。

    這些童養媳一般都會比男方年長,可以照顧未婚夫。

    台灣平埔族存在母系社會,又因為清代渡台禁令對移民人口性別比例的影響,可能有有別於福建等地的歷史脈絡。[6]

    夫妻關係[编辑]

    童養媳和丈夫小時候的關係就像姊弟或兄妹,彼此之間往往只有親情,大部份於結婚後亦難以建立愛情。進化心理學的韋斯特馬克效應(Westermarck effect)認為,同一家族長大的兒童會發現彼此之間沒有性吸引力,即使有強烈的社會壓力強迫他們配對也一樣。Wolf and Huang (1980)在台灣的童養媳制度發現理,在這種制度下未來的妻子會被帶入家族內和未婚夫一起帶大,難以完美收場,而且因為不知名的原因會導致女性生育率下降。另外一些研究也發現一同長大、關係有如兄弟姊妹的兒童,即使沒有血緣關係,亦難以產生愛情。例如人類學家Melford E. Spiro在1950年代對以色列集體農場中長大的小孩的研究、Fox (1962)對以色列集體農場中長大的小孩的研究、Lieberman et. al (2003) 的研究等。

    不過根據史丹佛大學的巫福教授(Arthur P. Wolf)對台灣童養媳所做的研究顯示,在女孩兩歲半的時候存在分水嶺。兩歲半以後成為童養媳的,她們的婚姻和其他婦女並沒有什麼兩樣,但是在兩歲半以前收養的童養媳,就會因較重的手足親情而產生某種程度的愛情障礙。

    童養媳的生涯[编辑]

    童養媳通常到十六歲以後,就會安排日子和丈夫成婚、圓房,儀式非常簡化。民家相信婚禮若不依照禮節行事,會遭受天譴,但在送神過後,代天巡狩的天神事務繁重,不管民家雞毛蒜皮的小事。因此人們習慣在送神日後到接神日以前,便舉行簡單隆重的婚禮,稱為「送作堆」。尤其最常舉辦於除夕夜,因為除夕有祭天、祭祖,具備牲禮、糕餅,又加上圍爐、燈綵,幾乎與婚禮所為相同,可以省下一大筆婚宴開銷。

    如未婚夫於成婚前就去世,或童養媳其貌不揚,或與未婚夫相處不睦,使未婚夫不願娶之者,此時婆家可能會容許該童養媳改嫁;或中止收養,送回娘家,有些則會正式收為養女,視為女兒看待。有些婆家會強迫童養媳改嫁自家親友子弟。更惡劣者,可能將童養媳賣作奴婢或娼妓。

    童養媳的性质[编辑]

    童養媳婚姻多屬於買賣婚姻性质,童養媳大多来自破产边缘的小农之家,婆家多属于有稍有经济能力的小康人家,故一般童養媳地位較低,绝大多数童养媳在稍具劳动能力后,即要從事大量的家務勞動或农务,男尊女卑的传统和封建家长制度下,女性被婆家虐待,形同奴婢,頗為常见[2]。

    有一些較為幸運的童養媳,會有比在親生父母家中好的生活,有些還有機會接受教育甚至高等教育,雖然她們的待遇通常不如公婆的親生子女(例如課餘時要做較多的勞動、受到較為嚴苛的管教等),但在親生父母家中,可能完全沒有機會讀書,並過著貧困艱苦、不得溫飽的生活。不少婆家經濟能力較佳,童養媳因而過著較好的生活。也有一些童養媳,被婆家視如己出,從而婚姻幸福。

    其他民族和地區的類似習俗[编辑]

    台灣原住民[编辑]

    朝鮮半島[编辑]

    朝鮮古代有一種買貧家女孩回家給未成年兒子為妻、待性成熟後圓房的習俗,稱為預婦。與童養媳不同之處是她們到男家後即舉行婚禮,成為該家庭的媳婦,童養媳則只是訂婚,長大後才正式結婚。

    歐洲貴族[编辑]

    歐洲貴族過往亦有讓少女在約10歲至12歲時先到結婚對象家中居住的習俗,尤其是王室。相對上,此種習俗主要在於政治婚姻之下,結婚的雙方國家不一定相同,造成講究的禮儀和習慣也不同,因此女性在嫁入對方家裏之前,就需要先去學習對方國家、家庭的禮儀和習慣,好讓結婚時及結婚後不會因為禮儀習慣不同出醜的狀況。由於兩方都是王公貴族,這種習俗通常主要是為女方補強知識,不會要求女性做家務或勞動。

    現況[编辑]

    中國大陆1990年代之前童養媳現象依然很常見。在福建中南部地區(尤其是莆田[7][8] )最盛。但近些年来因年輕人崇尚自由恋爱加上法律禁止,此風基本上已不再。

    1970年代臺灣轉往工業發展,經濟起飛,再加上九年義務教育逐年推行,社會風氣逐漸西化,女性漸敢於爭取自己的命運,「童養媳」基本上消失。1980年代臺灣經濟奇蹟,多數民眾經濟轉為小康,使得無力撫養女兒的情況少見。加上臺灣民主化後,政府鼓勵自由恋爱,致力保護女權,嚴禁買賣婚姻、強迫婚姻,宣導女性可自主決定配偶,也支持養女爭取自己權益,鼓勵受到不正當對待的婦女也向各地警方求助。如今「童養媳」在臺灣可說是完全消失。

    相關作品[编辑]

    • 小說:
      • 《祝福》(魯迅著,女主角祥林嫂為童養媳)
      • 《蕭蕭》(沈從文著,女主角蕭蕭為童養媳,結婚時十二歲,丈夫不到三歲)
      • 《最後的安息》(冰心著,女主角翠兒為童養媳)
    • 短篇故事:
      • 《廿九張當票.黃金打造的婚約》(秦嗣林著,女主角秀秀為童養媳)
    • 戲曲:
      • 《竇娥冤》(竇娥為童養媳)
    • 電視劇:
      • 情濃大地(周海媚飾演童養媳劉亞彩)
      • 足秤老婆八兩夫(又名望夫成龍,郭藹明飾演童養媳金玉)
      • 婉君(俞小凡飾演沖喜童養媳夏婉君)
      • 輾轉紅蓮(葉全真飾演沖喜童養媳許蓮花)
      • 後山日先照
      • 戲說台灣櫻花戀系列、水仙女轉乾坤單元
      • 蓝色水玲珑夜迷离系列之《鬼眼瞳铃》
      • 将夜(女主角桑桑)
    • 電影
      • 風月奇譚之畸婚记(李翰祥導演,劉午琪飾童養媳)
      • 湘女萧萧
      • 枯木逢春
      • 花轿泪(闺阁情怨)

    注釋与参考文献[编辑]

    1. ^ 徐鳳文、王昆江. 中國陋俗. 實學社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003-08-01. ISBN 957-2072-68-4.
    2. ^ 2.0 2.1 2.2 李奎原(天津商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近代中国童养媳别称研究. 《文史博览(理论)》 (湖南省长沙市: 文史博览(理论)杂志编辑部,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南省委员会). 2016-05-00. CN 43-1433/K. ISSN 1672-865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3-16) (中文).
    3. ^ 福建惊现当代“童养媳村”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004-02-12
    4. ^ 童養媳悲歌 12歲被姦14歲生女 重慶女8年4次逃走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蘋果日報 2016年5月26日
    5. ^ 謝君怡. 【93歲肉粽嬤2】富爸爸重男輕女 狠心貼錢拿女兒換貧戶兒子. 鏡週刊. 2020-06-12 [2021-05-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06).
    6. ^ 台灣原住民族資訊資源網. 認識原住民族-平埔族群-社會組織. 公領域. 2015 [2019年4月20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年10月13日) (中文). 平埔族是典型的母系社會,子女從母居,名字亦採行連母名制。家中以女性長者為家長,家中重要家務皆由女性家長作主處理。女性更是主要的財產繼承人。
    7. ^ 走进举世震惊的当代“童养媳村”. 今日文摘. [2014-01-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22).
    8. ^ 调查称福建莆田有数万名童养媳 多数从云贵拐卖. 时代周报. [2014-01-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1-12).

    外部链接[编辑]

    • “童養媳”為何能“走俏”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农家童养媳遭追求者泼硫酸被毁容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潮州童养媳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村落與家族 -台灣北部的村落生活
    • 2005-06-07/聯合報 呂秀蓮險當童養媳多虧兄搭救
    • 「送做堆」的一則學術研究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小鰻魚變成大鯨魚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出生序、經位、婚姻與生育: 治時期竹山、峨眉,和竹北等四個閩客區的例子[永久失效連結]
    • 從童養媳故事看中國另類婚俗文化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参见[编辑]

    • 青梅竹馬
    • 兩小無猜
    • 童婚
    • 預婦
    • 巫山童养媳事件、龙冬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