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匯證實書是什麼?

銀行水單有好幾種,如付款水單(你給別人付錢,銀行從你司帳戶上扣錢的書面檔案),結匯水單(你司收到客戶的付款,銀行入帳時通知你司的書面檔案),押匯水單(你司押匯後銀行通知你司所押款項已經到帳的書面檔案)。

國際貿易中常指的銀行水單就是我方的開戶銀行收到了國外買方匯給我方貨款的一個通知書,告訴我方款已到帳。上邊寫有收到的幣種金額、牌價、折合本幣金額、出口核銷單編號、出口發票編號、出口發票金額、實際收匯金額 等信息。

但買方傳真給我方水單,並不代表我們就已經收到錢了,需要有一定的銀行工作時間。另外,水單也有可能是假的,所以,最保險的方法是款到後再發貨。銀行水單,英文叫:BANK BILL/ RECEIPT/NOTE/STATEMENT/REMITTANCE/VOUCHER。正式的叫法是:BANK SLIP。

水單一詞是由上海市所傳出,因以前所有外匯,均需經由水路,故俗稱水單,延用至此。

以前因為信息科技不發達,本國與其它國家的外匯交易必須藉由水路的方式來運送單據,故有「水單」之稱,此名稱一直被延用至今。水單為外匯買賣收據之通稱,不同地點、不同外幣 ,經過交換過水的過程.

外匯買賣收據稱為水單之說法有二:

1 外匯買賣收據正確名稱為出口結匯證實書,又因銀行會自編契具流水編號,故稱水單

2 國際貿易中若交易貨幣皆為外幣時,則外匯買賣收據稱交易憑證,國際貿易中若交易貨幣中有新台幣時,則外匯買賣收據稱水單;其名稱由中央銀行制定。外匯,是指以外幣表示的可用於國際結算的一種支付手段,它包括外國貨幣(鈔票、鑄幣等、外幣有價證券(政府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股票、息票等)、外幣支付憑證(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以及其它外匯資金。

譬如:海外遊客來華攜入的外幣和票據金額沒有限制,但入境時必須據實申報;在中國境內,遊客可持外匯到中國銀行及各兌換點兌換成人民幣,但要保存好銀行出具的外匯兌換證明(俗稱水單),其有效期為半年)。

所謂水單 是外匯結購結售,購買匯票的收據。

水單早期外匯管制 , 黑市交易猖厥,外匯交易大多在黑市完成 , 黑市開發之外匯交易收據。

水單

編輯 鎖定

水單有好幾種,如付款水單(你給別人付錢,銀行從你司賬户上扣錢的書面文件),結匯水單(你司收到客户的付款,銀行入賬時通知你司的書面文件),押匯水單(你司押匯後銀行通知你司所押款項已經到賬的書面文件)。水單還可以是經常網銀轉賬的截圖,屬於一種轉賬憑證。

中文名 水單 類    型 轉賬憑證 產品銷售 説明產品銷售額的單據 作    用 可以換取提單

水單還可以是經常網銀轉賬的截圖,屬於一種轉賬憑證。

指説明產品在一段時間的銷售額的單據,一般需經銷商或銷售終端蓋章,返回廠家,提供產品的市場銷售信息。

什麼是水單?

簡單點,就是銀行的結匯憑證,上面有結匯金額,牌價和核銷單號。

水單一詞是華人地區俗稱,最早稱銀的成色為水,銀色不足時要補足,叫貼水。而後是以其填寫的單據為水單。這個用詞在銀錢業已通用在川流不息【如水般】的原始單據上。

因以前所有外匯,均需經由水路,故俗稱水單,延用至此。

以前因為信息科技不發達,本國與其它國家的外匯交易必須藉由水路的方式來運送單據,故有「水單」之稱,此名稱一直被延用至今。水單為外匯買賣收據之通稱,不同地點、不同外幣 ,經過交換過水的過程。

外匯買賣收據稱為水單之説法有二:

1、外匯買賣收據正確名稱為出口結匯證實書,又因銀行會自編契具流水編號,故稱水單。

2、國際貿易中若交易貨幣皆為外幣時,則外匯買賣收據稱交易憑證,國際貿易中若交易貨幣中有新台幣時,則外匯買賣收據稱水單,其名稱由中央銀行制定。

所謂水單,是外匯結購結售的收據

水單由來 是早期外匯管制, 黑市交易猖厥,外匯交易大多在黑市完成 ,黑市開發之外匯交易收據

1、水單就是購買匯票的收據。

譬如:海外遊客來華攜入的外幣和票據金額沒有限制,但入境時必須據實申報;在中國境內,遊客可持外匯到中國銀行及各兑換點兑換成人民幣,但要保存好銀行出具的外匯兑換證明(俗稱水單),其有效期為半年)。

3、水單用以換取提單的。

​簡介

銀行水單有好幾種,如付款水單(你給別人付錢,銀行從你司帳戶上扣錢的書面檔案),結匯水單(你司收到客戶的付款,銀行入帳時通知你司的書面檔案),押匯水單(你司押匯後銀行通知你司所押款項已經到帳的書面檔案)。

國際貿易中常指的銀行水單就是我方的開戶銀行收到了國外買方匯給我方貨款的一個通知書,告訴我方款已到帳。上邊寫有收到的幣種金額、牌價、折合本幣金額、出口核銷單編號、出口發票編號、出口發票金額、實際收匯金額 等信息。

但買方傳真給我方水單,並不代表我們就已經收到錢了,需要有一定的銀行工作時間。另外,水單也有可能是假的,所以,最保險的方法是款到後再發貨。銀行水單,英文叫:BANK BILL/ RECEIPT/NOTE/STATEMENT/REMITTANCE/VOUCHER。正式的叫法是:BANK SLIP。

水單一詞是由上海市所傳出,因以前所有外匯,均需經由水路,故俗稱水單,延用至此。

以前因為信息科技不發達,本國與其它國家的外匯交易必須藉由水路的方式來運送單據,故有「水單」之稱,此名稱一直被延用至今。水單為外匯買賣收據之通稱,不同地點、不同外幣 ,經過交換過水的過程.

外匯買賣收據稱為水單之說法有二:

1 外匯買賣收據正確名稱為出口結匯證實書,又因銀行會自編契具流水編號,故稱水單

2 國際貿易中若交易貨幣皆為外幣時,則外匯買賣收據稱交易憑證,國際貿易中若交易貨幣中有新台幣時,則外匯買賣收據稱水單;其名稱由中央銀行制定。外匯,是指以外幣表示的可用於國際結算的一種支付手段,它包括外國貨幣(鈔票、鑄幣等、外幣有價證券(政府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股票、息票等)、外幣支付憑證(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以及其它外匯資金。

譬如:海外遊客來華攜入的外幣和票據金額沒有限制,但入境時必須據實申報;在中國境內,遊客可持外匯到中國銀行及各兌換點兌換成人民幣,但要保存好銀行出具的外匯兌換證明(俗稱水單),其有效期為半年)。

所謂水單 是外匯結購結售,購買匯票的收據。

水單早期外匯管制 , 黑市交易猖厥,外匯交易大多在黑市完成 , 黑市開發之外匯交易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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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國際電匯(International Telegraphic Transfer)

目錄

  • 1 什麼是國際電匯
  • 2 國際電匯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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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國際電匯

國際電匯是匯出行應匯款人的申請,拍發加押電報或電傳給在另一國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匯入行),指示其能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一種匯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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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電匯的方式

國際電匯方式的基本程式和手續是:

(1)匯款人填寫電匯申請書,交款付費給匯出行,取得電匯回執。

(2)匯出行發給匯入行加押電報或電傳,並將電報證實書寄給匯入行,以便核對電文。

(3)匯入行收到電報,核對密押相符後,繕制電匯通知書,通知收款人取款。

(4)收款人持通知書一式兩聯到匯入行取款,須在收款人收據上蓋章,交給匯入行,匯入行憑以能付匯款。

(5)匯入行將付訖借記通知寄給匯出行,完成一筆電匯匯款。

電匯方式收款較快,但手續費較高,因此只有在金額較大時或比較緊急的情況下,才使用電匯。此外,用電報通知時,資金在遞時間很短,匯出銀行能占用資金的時間很短,有時甚至根本不能占用資金。

取自"https://wiki.mbalib.com/zh-tw/%E5%9B%BD%E9%99%85%E7%94%B5%E6%B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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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EN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6 月 29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附檔:
  • 附件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PDF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管理外匯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中華民國境內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之資金所有者或需求者(以下簡稱申報義務人),應依本辦法申報。

下列各款所定之人,均視同申報義務人:

一、法定代理人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代辦結匯申報者。

二、公司或個人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辦理結匯申報者。

三、非居住民法人之中華民國境內代表人或代理人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代辦結匯申報者。

四、非居住民之中華民國境內代理人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代辦結匯申報者。

五、非前項所定之申報義務人,且不符合得代辦結匯申報之規定而為結匯申報者。

申報義務人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時,應依據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等證明文件,誠實填妥「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申報書樣式如附件),經由銀行業向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申報。

外匯收支或交易結匯申報所涉須計入或得不計入申報義務人或委託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之範圍,應依本辦法、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外匯證券商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本行或其他主管機關同意或核准函載明事項,以及本行其他規定辦理。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銀行業:指經本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二、外匯證券商:指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所稱之外匯證券商。

三、電子支付機構: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經營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業務且涉及辦理外匯業務之電子支付機構。

四、公司:指依中華民國法令在中華民國組織登記成立之公司或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之分公司。但該外國公司之全部境內分公司視為同一申報義務人,並以配發統一編號之首家分公司名義辦理申報。

五、有限合夥:指依中華民國法令在中華民國組織登記之有限合夥或外國有限合夥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之分支機構。但該外國有限合夥之全部境內分支機構視為同一申報義務人,並以配發統一編號之首家分支機構名義辦理申報。

六、行號:指依中華民國商業登記法登記之獨資或合夥經營之營利事業。

七、團體:指依中華民國法令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團體。

八、辦事處:指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辦理設置之在臺代表人辦事處。

九、事務所:指外國財團法人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並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辦理設置登記之事務所。

十、個人:指年滿二十歲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臺灣地區相關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證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自然人。

十一、非居住民:

(一)非居住民自然人:指未領有臺灣地區相關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或領有相關居留證但證載有效期限未滿一年之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但未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無本國戶籍者。

(二)非居住民法人:指境外非中華民國法人。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但屬於第五條規定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應經銀行業確認申報書記載事項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或其他證明文件相符後,始得辦理:

一、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出口貨品或對非居住民提供服務收入之匯款。

二、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進口貨品或償付非居住民提供服務支出之匯款。

三、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等值五千萬美元之匯款;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等值五百萬美元之匯款。但本行得視經濟金融情況及維持外匯市場秩序之需要,指定特定匯款性質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一定金額者,應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四、辦事處或事務所結售在臺無營運收入辦公費用之匯款。

五、非居住民每筆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等值十萬美元之匯款。但境外非中華民國金融機構不得以匯入款項辦理結售。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條第四款之結購或結售金額,不計入申報義務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申報義務人為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出、進口貨品之外匯收支或交易以跟單方式辦理新臺幣結匯者,以銀行業掣發之出、進口結匯證實書,視同申報書。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檢附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或其他證明文件,並經銀行業確認與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

一、公司、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等值一百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二、團體、個人每筆結匯金額達等值五十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三、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之匯款。

四、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交易,其交易標的涉及中華民國境外之貨品或服務之匯款。

五、中華民國境內第一上市(櫃)公司及登錄興櫃之外國公司之原始外籍股東匯出售股價款之匯款。

六、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動支匯入資金及還本付息之匯款。

七、依本行其他規定應檢附證明文件供銀行業確認之匯款。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於檢附所填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由銀行業向本行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

一、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等值五千萬美元之必要性匯款;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等值五百萬美元之必要性匯款。

二、未滿二十歲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臺灣地區相關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證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自然人,每筆結匯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匯款。

三、下列非居住民每筆結匯金額超過等值十萬美元之匯款:

(一)於中華民國境內承包工程之工程款。

(二)於中華民國境內因法律案件應提存之擔保金及仲裁費。

(三)經有關主管機關許可或依法取得自用之中華民國境內不動產等之相關款項。

(四)於中華民國境內依法取得之遺產、保險金及撫卹金。

四、其他必要性之匯款。

辦理前項第二款所定匯款之結匯申報者,除已結婚者外,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並共同於申報書之「申報義務人及其負責人簽章」處簽章。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本文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金額,本行得視經濟金融情況及維持外匯市場秩序之需要調整之。

申報義務人至銀行業櫃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者,銀行業應查驗身分文件或基本登記資料,輔導申報義務人填報申報書,辦理申報事宜,並應在申報書之「銀行業或外匯證券商負責輔導申報義務人員簽章」欄簽章。

銀行業對申報義務人至銀行業櫃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所填報之申報書及提供之文件,應妥善保存備供稽核及查詢,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

公司或個人受託辦理新臺幣結匯並以自己之名義辦理申報者,受託人應依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外匯證券商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有關規定及本行其他規定辦理。

除前項規定情形外,申報義務人得委託其他個人代辦新臺幣結匯申報事宜,但就申報事項仍由委託人自負責任;受託人應檢附委託書、委託人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供銀行業查核,並以委託人之名義辦理申報。

非居住民自然人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五條第三款、第五款或第七款之新臺幣結匯申報時,除本行另有規定外,應憑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由本人親自辦理。

非居住民法人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五條第三款、第五款或第七款之新臺幣結匯申報時,除本行另有規定外,應出具授權書,授權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表人或代理人以該代表人或代理人之名義代為辦理結匯申報;非居住民法人為非中華民國金融機構者,應授權中華民國境內金融機構以該境內金融機構之名義代為辦理結匯申報。

非居住民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經由銀行業向本行申請辦理新臺幣結匯者,得出具授權書,授權中華民國境內代理人以該境內代理人之名義代為辦理結匯申報。

下列申報義務人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得利用網際網路,經由本行核准透過電子或通訊設備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業,以電子文件向本行申報:

一、公司、行號或團體。

二、個人。

申報義務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事宜前,應向銀行業申請並辦理相關約定事項。

銀行業應依下列規定受理網際網路申報事項:

一、於網路提供申報書樣式及填寫之輔導說明。

二、就申報義務人填具之申報書確認電子簽章相符後,依據該申報書內容,製作本行規定格式之買、賣匯水單資料報送本行,並以該資料視同申報義務人向本行申報。

三、對申報義務人以電子訊息所為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紀錄及提供之書面、傳真或影像掃描文件,應妥善保存備供稽核、查詢及列印,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

申報義務人經由網際網路辦理第五條規定之新臺幣結匯時,應將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相關結匯證明文件提供予銀行業;其憑主管機關核准文件辦理之結匯案件,累計結匯金額不得超過核准金額。

申報義務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經查獲有申報不實情形者,其日後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事宜,應至銀行業櫃檯辦理。

申報義務人於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後,不得要求更改申報書內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經由銀行業向本行申請更正:

一、申報義務人非故意申報不實,經舉證並檢具律師、會計師或銀行業出具無故意申報不實意見書。

二、因故意申報不實,已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處罰。

依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作成之結匯證實書如與憑以掣發之證明文件不符時,其更正準用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申報義務人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未辦理新臺幣結匯者,以銀行業掣發之其他交易憑證視同申報書。

申報義務人應對銀行業掣發之其他交易憑證內容予以核對,如發現有與事實不符之情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由銀行業向本行申請更正。

依本辦法規定申報之事項,有事實足認有申報不實之虞者,本行得向申報義務人及相關之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之義務。

申報義務人故意不為申報、申報不實,或受查詢而未於限期內提出說明或為虛偽說明者,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處罰。

對大陸地區匯出匯款及匯入匯款之申報,準用本辦法規定;其他應遵循事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臺灣地區人民幣收支或交易之申報,除本行另有規定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外匯證券商及電子支付機構受理外匯收支或交易之申報,除本行另有規定外,準用本辦法有關銀行業之規定。

有限合夥之申報,準用本辦法及其他有關公司之申報規定。

結匯是甚麼?

結匯是指外匯收入所有者將其外匯收入出售給外匯指定銀行,外匯指定銀行按一定匯率付給等值的本幣的行為。 結匯有強制結匯、意願結匯和限額結匯等多種形式。

水單是什麼意思?

什麼叫結匯水單 出口收匯作為出口貿易的最後一個環節,對出口方十分重要,而此時銀行將國外付來的貨款劃撥至出口方的賬戶,向出口方出具的結匯水單就是貨款已到賬的證明。 銀行的結匯水單一般包括兩聯,一聯為貸記通知,公司財務人員的記賬憑證;另一聯為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專為外匯局核銷用。

外幣電匯多久入帳?

透過SWIFT匯款至大都會地區一般作業約需1~2個營業日款項會到達受款銀行,若匯至較偏遠的小城鎮地區,時間則可能較久。 受款銀行是否即時解款予受款人,需視受款銀行內部作業而定,也受該國家有無法令限制或受款人所在地而有所不同。

外匯申報是什麼?

不管外幣存款的利息所得,或靠著買賣外幣的匯兌收益,都屬於發生在台灣境內的所得,不屬於海外所得,因此要核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只要到了報稅季前,民眾都會收到銀行寄送的利息所得扣繳憑單,其中就包含了外匯存款的利息,基本上,金融機構的存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儲蓄性質信託資金收益等,都適用投資特別扣除額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