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 有 誤 金融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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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下列何這有誤?
(A)金融服務業刊登廣告不得有虛偽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
(B)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 者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應確保內容真實
(C)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所負擔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 容
(D)金融服務業得藉由金融教育宣導方式,對消費者引薦個別金融商品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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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壽險保險員- 109 年 - 1091022《保險法規》精選考題︰51-100#97918

答案:D
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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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 有 誤 金融服務業

Michelle 大一下 (2021/04/29)

第 8 條(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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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壽險保險員

297 保險業辦理______ 之國外投資,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A)經行政院核定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政策之經建計畫重大投資案 (B)衍生性金融商品(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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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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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壽險保險員

333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 契約,保險人應與要保人事先約定收付方式,且以________ ,但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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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 有 誤 金融服務業

前往解題

問題詳情

81下列何這有誤?
(A)金融服務業刊登廣告不得有虛偽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
(B)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應確保內容真實
(C)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所負擔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
(D)金融服務業得藉由金融教育宣導方式,對消費者引薦個別金融商品或服務。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Michelle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 8 條(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

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應按業務類別,分別適用各該業務法令規定及自律規範。

本辦法所稱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指以促進業務為目的,利用下列傳播媒體、宣傳工具或方式,就業務及相關事務為傳遞、散布、宣傳、推廣、招攬或促銷者:

一、報紙、雜誌、期刊或其他出版印刷刊物。

二、宣傳單、海報、廣告稿、新聞稿、信函、簡報、投資說明書、保險建議書、公開說明書、貼紙、日(月)曆、電話簿或其他印刷物。

三、電視、電影、電話、電腦、傳真、手機簡訊、廣播、廣播電臺、幻燈片、跑馬燈或其他通訊傳播媒體。

四、看板、布條、招牌、牌坊、公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上之廣告或其他任何形式之靜止或活動之工具與設施。

五、與公共領域相關之網際網路、電子看板、電子郵件、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電子通訊傳播設備。

六、舉辦現場講習會、座談會、說明會、現場展示會或其他公開活動。

七、其他任何形式之廣告宣傳、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

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依社會一般道德、誠實信用原則及保護金融消費者之精神,遵守下列原則:

一、應致力充實金融消費資訊及確保內容之真實,避免誤導金融消費者,對金融消費者所負擔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

二、對金融商品或服務內容之揭露如涉及利率、費用、報酬及風險時,應以衡平及顯著之方式表達。

三、應以中文表達並力求淺顯易懂,必要時得附註原文。

四、應以金融服務業名義為之。

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不得有下列各款之情事:

一、違反法令、主管機關之規定或自律規範。

二、虛偽不實、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

三、損害金融服務業或他人營業信譽。

四、冒用或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之註冊商標、服務標章或名號,致有混淆金融消費者之虞。

五、故意截取報章雜誌不實之報導作為廣告內容。

六、對於業績及績效作誇大之宣傳。

七、藉主管機關對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核准或備查程序,誤導金融消費者認為主管機關已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提供保證。

八、除依法得逕行辦理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外,對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金融商品或服務,預為宣傳或促銷。

九、使用之文字或訊息內容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十、刻意以不明顯字體標示附註與限制事項。

金融服務業應訂定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宣傳資料製作管理規範,及其散發公布之控管作業流程。

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宣傳資料,於對外使用前,應按業務種類,依前項規範審核,確認內容無不當、不實陳述、誤導金融消費者、違反相關法令及自律規範之情事者,始得為之。

本辦法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依本辦法規定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本辦法未規定者,應按業務類別,分別適用各該業務法令及自律規範之規定。

金融服務業說明金融商品或服務契約之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應遵守下列基本原則:

一、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並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之文字或其他方式為之。

二、任何說明或揭露之資訊或資料均須正確,所有陳述或圖表均應公平表達,並不得有虛偽不實、詐欺、隱匿、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上述資訊或資料應註記日期。

三、銷售文件之用語應以中文表達,並力求淺顯易懂,必要時得附註原文。

四、所有銷售文件必須編印頁碼或適當方式,俾供金融消費者確認是否已接收完整訊息。

金融服務業依本辦法應予揭露及說明之金融消費者,指與金融服務業訂定金融商品或服務契約之契約相對人。

前項金融消費者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輔助宣告人或授與締約代理權之本人者,金融服務業依本辦法應為之說明或揭露事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輔助人或意定代理人為之。

金融服務業應依各類金融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向金融消費者說明之重要內容如下:

一、金融消費者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

二、金融服務業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

三、金融消費者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

四、金融商品或服務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五、因金融服務業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

六、其他法令就各該金融商品或服務所定應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之事項及其他應說明之事項。

金融服務業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屬投資型商品或服務者,除應依前條辦理外,並應向金融消費者揭露可能涉及之風險資訊,其中投資風險應包含最大可能損失、商品所涉匯率風險。

前項所稱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係指下列商品或服務:

一、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受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短期票券或結構型商品。

二、信託業辦理具運用決定權之金錢信託或有價證券信託,以財務規劃或資產負債配置為目的,受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短期票券或結構型商品。

三、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黃金或衍生性金融商品。

四、共同信託基金業務。

五、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業務。

六、銀行與客戶承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業務。

七、黃金及貴金屬業務。但不包括受託買賣集中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交易之黃金業務及銀行辦理與客戶間之黃金現貨買賣及保管業務。

八、受託買賣非集中市場交易且具衍生性商品性質之外國有價證券業務。

九、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及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

十、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但不包括受託買賣集中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交易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十一、期貨信託基金。但不包括受託買賣集中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交易之期貨信託基金。

十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十三、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

十四、投資型保險業務。

第一項所稱最大可能損失、商品所涉匯率風險,不能以數額表達者,得以文字表達。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按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性質於公開說明書、投資說明書、商品說明書、風險預告書、客戶須知、約定書、申請書或契約等說明文件,或經由雙方同意之網際網路或其他約定方式,說明及揭露前二條之重要內容,並以顯著字體或方式表達。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得以電話行銷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並採取線上成交者,依本辦法規定應說明或揭露事項,得由電話行銷人員以電話說明方式為之。

金融服務業依本辦法向金融消費者說明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時,應留存相關資料;依其他法令規定應錄音錄影者,並應依其規定辦理。

金融服務業提供之金融商品屬複雜性高風險商品者,應依本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錄音或錄影;錄音或錄影內容至少應保存該商品存續期間加計三個月之期間,如未滿五年應至少保存五年以上。但發生金融消費爭議時,應保存至該爭議終結為止。

本法第十條第四項所稱非臨櫃之自動化通路交易,係指金融服務業以電子設備留存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對金融消費者進行之說明及揭露相關作業過程軌跡之電子交易。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應納入金融服務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管理。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第一條、第三條及第九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