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期貨信託事業,發起人中應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基金管理機構、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商、期貨商或金融控股公司,其所認股份,合計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二十: Show 一、基金管理機構: (一)成立滿三年,且最近三年未曾因資金管理業務受其本國主管機關處分。 (二)具有管理或經營國際期貨基金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經驗。 (三)該機構及其控制或從屬機構所管理之資產中,以公開募集方式集資之期貨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或投資信託之基金資產總值不得少於新臺幣六百五十億元。 二、銀行: (一)成立滿三年,且最近三年未曾因資金管理業務受其本國主管機關處分。 (二)具有國際金融、證券、信託或期貨業務經驗。 (三)最近一年於全球銀行資產或淨值排名居前一千名內。 三、保險公司: (一)成立滿三年,且最近三年未曾因資金管理業務受其本國主管機關處分。 (二)資金運用總額達新臺幣一千億元以上。 (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四、證券商: (一)成立滿三年,並為綜合經營證券承銷、自營及經紀業務滿三年之證券商。 (二)最近三年未曾受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處分;其屬外國證券商者,未曾受其本國主管機關相當於前述之處分。 (三)淨值達新臺幣八十億元或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六十億元以上,且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五、期貨商: (一)成立滿三年,並為綜合經營期貨經紀、期貨自營及期貨顧問業務滿三年之期貨商。 (二)最近三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處分;其屬外國期貨商者,未曾受其本國主管機關相當於前述之處分。 (三)淨值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且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六、金融控股公司:該公司控股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子公司有符合前五款所定資格條件之一者。 符合前項資格條件之發起人轉讓持股,期貨信託事業應於發起人轉讓持股前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期貨交易法規題庫下載題庫上一題 下ㄧ題
17. 依「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規定,目前得擔任期貨信託事業專業發起人之事業有幾種? 期貨交易法規-
109 年 - 109-4 期貨商業務員:期貨交易法規#93934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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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詳解X 期貨交易法規9. 期貨商之在職業務員,應每幾年參加在職訓練? (A)二年 (B)一年 (C)三年 (D)四年... 10 x前往解題懸賞詳解X 期貨交易法規48. 依我國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之規定,該規則所定期貨交易所之負責人係指期貨交易所之: (A)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依法律應負責之人 (... 10 x前往解題期貨交易法規題庫下載題庫上一題 下ㄧ題
8. 依「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規定,目前得擔任期貨信託事業專業發起人之事業有幾種? 期貨交易法規-
108 年 - 108-2 期貨商業務員:期貨交易法規#78121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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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詳解X 期貨交易法規12. 我國主管機關如與外國相關機構組織簽訂合作協定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經核准後,可由主管機關本身或授權其他機關簽訂之 (B)於�... 10 x前往解題懸賞詳解X 期貨交易法規48. 依我國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之規定,該規則所定期貨交易所之負責人係指期貨交易所之: (A)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依法律應負責之人 (... 10 x前往解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應設置研究分析、財務會計及內部稽核部門。但已設置各該部門者,不在此限。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第29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變更公司章程及辦妥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公司變更登記,並填具申請書及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照: 第30條 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已設立之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第31條
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者,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許可證照: 第3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回索引〉〉 第三章 兼營期貨信託事業 第三節 信 託 業第33條 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97年10月30日修正前條文--第34條信託業依本標準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以機構名義為之。 第35條 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設置研究分析、財務會計及內部稽核部門。但已設置各該部門者,不在此限。 第36條 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第37條
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變更公司章程及辦妥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公司變更登記,並檢具下列書件,除信託業法及其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登錄作業: 第38條 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信託業申請已設立之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第39條
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信託業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者,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除信託業法及其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登錄作業: 第40條 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回索引〉〉 第四章 分支機構之設置第41條 期貨信託事業具備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設置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 第42條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第43條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設置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分支機構設立登記,並填具申請書及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許可證照: 回索引〉〉 第五章 附 則第44條依第三章規定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除銀行依信託業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兼營信託業務外,以專營者為限。 --97年10月30日修正前條文--第45條
期貨經理事業取得主管機關所核發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許可證照後,向主管機關申請改制為期貨信託事業並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且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第46條
期貨信託事業除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除信託業法及其相關規定申請辦理登錄作業外,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時,應依下列各款規定,繳納證照費: 第47條依本標準提出之申請書件不完備或記載事項不充分,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屆期不能完成補正者,退回其申請案件。 第48條本標準規定有關書件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49條【編註】本超連結法規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政府公告版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