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保險法第146條之4規定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保險法 ( 民國 101 年 06 月 06 日 非現行法規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46-4 條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外匯存款。
二、國外有價證券。
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
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
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但保險業經主
管機關核准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並符合主管機關規
定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給不計入前段國外投資總額之額度。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投資規範、投資額度、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返回功能列

:::

    現在位置:
  1. 法規內容
  2. 法條內容
  3.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保險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第 146-4 條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外匯存款。 二、國外有價證券。 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 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 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但下列金額不 計入其國外投資限額: 一、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並 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二、保險業依本法規定投資於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 權或債券憑證之投資金額。 三、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並經核准不計 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項目及金額。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投資規範、投資額度、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並得視保險業之財務狀況、風險管理 及法令遵循之情形就前項第二款之投資金額予以限制。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20 日)

第 15-2 條

保險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另行核給不計入本法第一百四 十六條之四第二項本文國外投資總額之額度(以下簡稱不計入國外投資額 度): 一、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二、保險業辦理國內各項資金運用總額,占其可運用資金扣除以外幣收付 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各種準備金後之比例,符合本法所定相關限 額規定。 三、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 四、由董事會每年訂定風險限額,並由風險管理委員會或風險管理部門定 期控管。 前項所稱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及計算公式如下: 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保險業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各種準備金之百分 之四十與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各種 準備金兩者間孰低者)x(1-核定比例) -以外 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各種準備金投資於 第五條第十二款之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 外幣計價股權、債權憑證或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之 總額。 前項所稱核定比例,係指第十五條第四項經主管機關核定保險業國外投資 之比例;該比例有變動時,應以變動後之核定比例重新計算前項額度。 保險業申請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者,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一、前條第三項所列文件。 二、符合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說明及證明文件。 三、其他依主管機關要求提報之文件。 保險業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且經主管機關依第二項核給不計入國外投資額 度者,得檢具前項所列書件、業務發展計畫、擬申請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 之數額及額度合理性評估說明,向主管機關專案申請核給不計入國外投資 額度,不適用第二項所定公式規範。 保險業已經主管機關核准依前條所定彈性調整公式計算國外投資額度者, 主管機關於核准依第一項規定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時,應廢止該彈性調整 公式計算國外投資額度之核准。 保險業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訂定調整計 畫經董事會通過及報送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完成 改正: 一、經營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依本法相關規定提列之各種 準備金有未全部運用於與該業務收付外幣同一幣別之本辦法所定資金 運用項目情事。 二、未符合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保險業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未依調整計畫完成調整或發生前項應報送調整 計畫情事累計超過二次者,主管機關得廢止第一項及第五項不計入國外投 資額度之核准。

問題詳情

3-20保險法第146條之4規定,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何者為限 A國外不動產 B國外有價證券C國外基金 D投資國外保險公司 E外匯存款
(A)CDE
(B)ABC
(C)ABD
(D)BDE。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18545
統計:A(125),B(260),C(122),D(727),E(0)

用户評論

【用戶】minnie.huang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想請問若依照"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以下列為限:一、 外匯存款。二、 國外有價證券。三、 外幣放款。四、 衍生性金融商品。五、 國外不動產。六、 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七、 經行政院核定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政策之經建計畫重大投資案。八、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項目。答案應該要有國外不動產?但最後答案卻沒有~到底是否應該有國外不動產這個選項?

【用戶】Ben Fa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我終於搞懂了~保險業  資金  投資項目跟保險業投資項目~不同

【用戶】s002856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保險法n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16 日n提案字號:院總第 464 號 委員提案第 21698 號n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9 屆第 5 會期第 4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第 146-4條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n 一、外匯存款。n 二、國外有價證券。n 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n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n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n 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n 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但下列金額不n ...

【用戶】minnie.huang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想請問若依照"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以下列為限:一、 外匯存款。二、 國外有價證券。三、 外幣放款。四、 衍生性金融商品。五、 國外不動產。六、 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七、 經行政院核定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政策之經建計畫重大投資案。八、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項目。答案應該要有國外不動產?但最後答案卻沒有~到底是否應該有國外不動產這個選項?

【用戶】Ben Fa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我終於搞懂了~保險業  資金  投資項目跟保險業投資項目~不同

【用戶】s002856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保險法n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16 日n提案字號:院總第 464 號 委員提案第 21698 號n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9 屆第 5 會期第 4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第 146-4條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n 一、外匯存款。n 二、國外有價證券。n 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n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n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n 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n 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但下列金額不n ...

【用戶】minnie.huang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想請問若依照"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以下列為限:一、 外匯存款。二、 國外有價證券。三、 外幣放款。四、 衍生性金融商品。五、 國外不動產。六、 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七、 經行政院核定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政策之經建計畫重大投資案。八、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項目。答案應該要有國外不動產?但最後答案卻沒有~到底是否應該有國外不動產這個選項?

【用戶】Ben Fa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我終於搞懂了~保險業  資金  投資項目跟保險業投資項目~不同

【用戶】s002856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保險法n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16 日n提案字號:院總第 464 號 委員提案第 21698 號n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9 屆第 5 會期第 4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第 146-4條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n 一、外匯存款。n 二、國外有價證券。n 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n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n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n 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n 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但下列金額不n ...

立法院於100年11月15日三讀通過修正保險法第146條之4規定,於該條文第二項新增但書:「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但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並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給不計入前段國外投資總額之額度。」。

傳統型「外幣保單」(非投資型)從民國97年開放以來,銷售量逐步成長,99年全年新契約保費約新台幣1,300億元,100年前9月已逾1,600億元,全年可望突破2,000億元。但因過去受保險法第146條之4規定國外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資金45%之限制,外幣傳統型保單銷售量增加的同時,也壓縮到各保險業者其他商品海外投資額度,進而影響投資收益。因此,為擴大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效率與彈性,本次修法後,外幣傳統型保單如經主管機關核可,可不記入海外投資資金45%之限制,此舉可減輕業者匯兌避險成本和匯損壓力,業者可更靈活運用資金及海外投資。保險業者並指出,明年保戶應該會更青睞購買美元保單來提高保障及累積資產。

本條文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至於適用本條文第二項但書規定之保險業者條件,則有待主管機關進一步公布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