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股東死亡者,得於取得繼承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故有關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股東死亡,其辦理變更登記申請期限,不論以取得遺產稅證明書或其他繼承證明文件之日為起算日皆無不可,惟主管機關應以最有利於申請人之文件為申請期限之起算日。 Show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1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一人公司負責人死亡,誰來代表公司有限公司只有一個股東,這個股東死亡了,死亡股東的出資額如何處置? 有限公司的董事通常就是公司負責人,也是執行業務股東,當唯一的董事/負責人死亡時,其他的股東該怎麼辦? 公司銀行帳戶如何繼續使用公司負責人死亡,一般而言,銀行知悉之可能性較少,如公司款項用在支薪或逕為領取…等,還能領出(這是遷就事實之作法,要注意偽造文書議題)。正確的辦法是依公司法第108條準用208條之一規定聲請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由臨時管理人代為行使職權。 選任臨時管理人方式按公司法第208條之1規定:「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該規定於同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之,旨在因應有限公司董事死亡、辭職或經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將致公司業務有停頓之虞,以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職權,以維持公司運作。案述1人有限公司董事死亡,可否依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同法208條之1規定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請依上開說明辦理。至於何謂利害關係人,茲檢附本部92年4月4日經商字第09202070730號函影本供參。(經濟部94.11.25經商字第09402340070號函) 因此當有限公司董事因死亡而無法行使職權,且亦無其他董事存在時,有限公司之股東即得聲請臨時管理人之選任。此見解亦有經濟部函釋可供參照。又臨時管理人之選任並不以股東為限,亦得選任會計師或律師擔任。 原負責人死亡,如何辦理新負責人變更登記為了公司及死亡股東之繼承人辦理出資額變更登記事宜,有限公司股東死亡者,得於取得遺產稅證明書或其他辦妥繼承之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至死亡股東如另有擔任董事(長)者,其董事(長)之解任登記應於其死亡之次日起15日內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15) 原死亡股東出資額如何處理?一人股東的公司,如果股東是自然人,一定是擔任這家公司的負責人,如果這個股東死亡了,就沒有其他股東,所以無法再另外推派一位負責人來辦理變更登記,就必須由繼承人先去辦妥有關繼承登記的程序,他的繼承人繼承這位股東的出資額後,就要來登記機關辦理負責人及公司章程的變更登記。如果繼承人想要轉讓所繼承的出資額給別人,就要同時辦理出資額轉讓變更登記。如果不再經營這家公司,就要辦理解散登記。(公司法§108、經濟部91年1月24日經商字第09002284740號、經濟部100年4月22日經商字第10002408510號、 經濟部101年7月30日經商字第10102427310號函釋) 有關上述狀況各項流程及費用,請洽全國服務的精訊聯合會計師。 歡迎聯繫我們詢問細節,會計師事務所請點聯絡我們全國皆有服務,精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創業 公司設立 記帳報稅 會計 稅務 節稅 資本簽證收費,台北、桃園、台中、雲林、台南 中小企業法律服務網 聲明條款及使用條約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本網站之圖片、文章等內容,屬著作權人擁有,任何人未經授權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利用、使用、轉載、散布、出版或傳播,違者依法追究責任。 任何問題及建議,請填寫意見單,服務專線 0800-056-476,維護專線 02-2332-8558 #317,傳真電話 02-2337-5152,服務信箱 ,服務時間:AM9:00~PM5:30 本站最佳瀏覽解析度為 1024 x 768,請使用IE 11 以上版本 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繼承與贈與 > 有限公司負責人過世,無親屬願繼承或拋棄,試問如何辦理公司變更登記 有限公司負責人過世,無親屬願繼承或拋棄,試問如何辦理公司變更登記
一人公司負責人死亡,繼承人拋棄繼承,繳款書向誰送達 公司解散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依規定選任清算人,辦理清、決算事宜,另外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亦應進行清算程序。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指出,未依法清算完結,其法人人格並未消滅,如有應繳納之各項稅捐,公司在清算期間,稅單應向清算人送達。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邱局長表示:一人公司若有欠繳稅款,因負責人死亡,經經濟部撤銷登記,依公司法規定應進行清算,惟因一人公司,負責人之繼承人若全部拋棄,公司章程亦未明定清算人,亦無其他股東可資選任清算人,以致欠稅之繳款書無法送達,稽徵機關即應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法院選任清算人,為繳款書送達對象。 如果還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086969或0800-376969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為提供您更好的網站服務,本網站會使用 Cookies 及其他相關技術優化用戶體驗,繼續瀏覽本網站或按下同意即表示您同意上述聲明及本站隱私權相關政策(包含Cookie)。了解本站隱私權政策. |